安全保卫工作内容

发布时间:2018-06-30 15:33: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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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安全保卫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2、安全保卫责任制实施条例

3、安全教育制度.

4、安全教育程序图

5、三级安全教育卡

6、安全检查制度

7、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剧毒材料管理规定

8、锅炉、气瓶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规则

9、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0、机械设备安全规则

11、劳动卫生暂行规定

12、电气安全规则

13、废旧化学弃物管理办法

14、防火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15、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制度

16、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17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处罚规定

18应急抢险专用器材使用规定

19、门卫管理规定

20、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21、现金和有价证券管理规定

22、库房管理办法

23、保健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24、关于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认定的暂行规定


安全保卫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组织结构

1.所安全保卫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任期四年。

2.参加所安全保卫委员会的成员,应由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基层部门代表组成,一般以所领导提名,经所班子通过产生。

3.所安全保卫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正、副主任应由所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报沈阳分院和中国科学院等有关部门备案。

4.所安全保卫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处的有关人员处理。

二、工作范围

1.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指示。

2.监督检查全所各部门安全保卫责任制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落实情况以及日常管理。

3.对新建、改建、扩建五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严格贯彻技安、消防、环保、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4.定期组织全所性的安全、保卫、消防大检查,研究拨发并合理安排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经费,监督检查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

5.组织与推动各部门加强对重大精密仪器设备、锅(锅炉)、容(压力容器、各类气瓶)、管(高压管道)、特(起重机械、电梯、所内车辆等)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管理。

6.监督检查各部门对所属单位职工的安全保卫教育及职工培训情况;监督与检查新来所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7.全面负责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仪器设备损坏事故及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监督与检查全所安全、保卫、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实施与完成情况。

9.定期分析与研究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科研生产安全的措施。

10.负责全所性的在安全保卫等工作中奖励与处罚的有关事宜。


安全保卫责任制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所内正常科研、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防止违法犯罪和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国科学院和大连市政府关于实行各级领导安全负责制和职工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三级(所、部门、班组)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负责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中。

第三条安全保卫责任制要坚持责、权、利的统一,实行“一票否决”,逐级签定责任状的制度。

第二章 各级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保卫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院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指示和规定,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做到安全保卫工作与科研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五同步”做法。

第五条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所领导是我所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规定。

二、组织开展全所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责成有关部门改进安全防范措施,整改隐患,对突出的安全问题或重大隐患要拨出专款并组织力量专项专治。同时向上级报告。

三、检查下属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听取汇报,布置任务。组织综合管理处对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加强安全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

五、审批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决定和奖惩事项。

第六条各室、中心、处、厂、公司领导是该部门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和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拟定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计划,组织所属题目组(班组)制定安全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保卫教育。组织贯彻并经常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对于重大隐患和本部门整改不了的隐患要及时向所安全保卫责任人或综合管理处报告,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四、发生事故或案件,要立即报告综合管理处,同时组织力量抢救并保护现场。

五、参加所召开的安全保卫工作会议,汇报工作,接受上级和综合管理处的监督检查,负责考核所属题目组(班组)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题目组(班组)负责人是该组(班)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组的安全保卫工作。确定各工作岗位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

二、经常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制定各岗位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负责对本组(班)的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保卫教育。发现违章、违纪行为要及时批评制止,并报告本部门安全保卫责任人或综合管理处,对有违法犯罪或劣迹行为的职工组织力量开展帮教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四、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避免发生事故。

五、发生事故或案件,要立即报告综合管理处和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组织力量抢救并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和案件。

六、负责向上级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接受检查,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岗位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本岗位内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安全。

第三章 综合管理处和治保安全组织

第九条综合管理处是我所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所安全保卫责任人的领导下,对全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院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经常向所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汇报全所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和意见,草拟安全保卫制度和规定,经批准后负责实施。

二、协助所安全保卫责任人贯彻执行本条例。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

三、对全所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对重点要害部位、危险复杂场所,进行具体管理或指导。

四、负责各类事故和案件的调查、侦破,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违纪、违章的职工在其职权范围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五、负责监督使用院、所拨发的整改事故隐患专款,做到专款专用专治。六、完成上级机关和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安全治保组织是群众性义务组织,在本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处领导下,开展各项群防群治工作,协助综合管理处调查和处理各类事故和案件。

第四章安全保卫责任制考核与奖励

第十一条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特设安全奖,奖励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第十二条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考核制度。综合管理处协助所级责任人负责对各部门进行考核。各部门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对所属题目组、班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各部门安全责任人年初要与所安全责任人签定年度安全保卫责任状,年终依据安全保卫责任制考核验收标准、责任状规定内容实行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安全教育制度

一、为保证全所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规定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二、三级安全教育由所、室(中心、处、厂、公司)、题目组(班组)的三级安全保卫责任人或由责任人指定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实施。

三、三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是:经常地对所内职工,特别是新职工,系统地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对象是:来所工作的新职工、研究生、论文生、临时工、施工人员以及实习协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等。

五、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做法是:

1.由综合管理处对上述人员进行第一级安全教育,发给受教育者《大连化物所三级安全教育卡》,受教育者持卡进入室(处、中心、厂、公司)、组(班)联系二、三级安全教育事宜。

2.室(处、中心、厂、公司)(二级)、题目组(班)(三级)接收持卡人员后,要重点介绍本室(处、中心、厂、公司)、组(班)安全工作状况,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及紧急处理事故等有关安全事项,并在《大连化物所三级安全教育卡》上填写教育内容,经签字后,方可办理出入门手续,上岗作业。

题目组(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新来所人员进行安全辅导及咨询。

3.管理、后勤支撑系统聘用的临时工、施工队,除应接受所级安全教育外,各主管部门应对上述人员提出更具体的安全注意事项。

六、对电气、起重、锅炉、焊接、气瓶管理、所内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由综合管理处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分期分批组织进行。


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安全教育程序图


大连化物所三级安全教育卡

编号: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必须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相结合,节假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从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漏洞入手,采取边检查边整改的方式进行,防止图形式及走过场。

一、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国家、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及所内各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2.职工安全教育开展情况,包括日常安全教育、新入所各类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3.化学危险品、可燃气体、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4.锅炉、气瓶、压力容器、电气、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5.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等不安全因素。

6.劳动卫生与尘毒防治。

7.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

8.防火制度落实情况。

二、安全检查的具体要求

1.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及集体休假等重大节假日前,各部门要组成包括安全责任人在内的35人“安全检查小组”,全面进行放假前的安全检查,如有重大隐患或急待解决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口头或书面报告综合管理处和有关部门。

2.根据季节特点,每年雨季前,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避雷设施和防台防汛的检查及所需器材的落实,冬季前做好防火安全检查等。

3.每日下班前,最后离开现场的人要严格检查有关部位,如:水、气、电、窗、门及化学药品和有机溶剂等是否安全。否则,如果发生事故,须承担与当事人同样的责任或全部责任。

4.各级安全责任人,在平时要各负其责,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指导职工自觉遵章守纪,经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行为。

5.随时做好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安全检查。


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剧毒材料管理规定

一、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剧毒材料的使用、保管、运输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剧毒、爆炸、放射性材料不备库存,购买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综合管理处核准后派专人到公安局审批,要专人采购、专车运输、专库存放。

三、对剧毒药品,要指定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要随用随领,严防超量,严禁将剧毒药品转借、赠送、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使用后剩余的剧毒药品,必须用铁柜存放。其废弃物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四、使用剧毒药品的场所,必须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解毒药物,严禁用手接触有毒药品,不准在有剧毒药品的场所吸烟、饮水、进食。

五、使用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剧毒材料的人员应了解所用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保证使用安全。

六、盛装化学药品、试剂或溶剂的容器,要有标签,标名与物品要相符。

七、实验室易燃液体的存放量为:一级易燃液体(闪点≤28℃,如苯、丙酮、乙醇、乙醚、石油醚等)不得超过三立升,二级易燃液体(28<闪点≤60℃,如乙二胺,丁烯醇、丁醚、松节油等)不得超过四立升。连续进行实验用量较大的题目班组,房间内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

八、化学药品库房要符合防火、防雷、防爆、防潮、防冻等要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九、能够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和溶剂应分类隔离存放,并避开热源和电源设备。对有些需要采取特殊方法保存的物品,如金属钠、黄磷以及盛装酸、碱腐蚀性化学药品的容器,要经常检查包装和密封是否完好,严防洒落、滴漏。

十、严禁在非防爆电冰箱内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

十一、任何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或系统在必要时或动火前都必须清除干净或用惰性气体置换彻底,以防中毒或爆炸。

十二、新开危险性大的实验项目或课题,要事先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综合管理处备案。

十三、题目组或科研项目解散、撤消、变动、人员调离后都要妥善处理好安全问题,不留任何后患。


锅炉、气瓶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规则

一、锅炉

1.锅炉的安装、维修、运行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锅炉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本所的锅炉运行管理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司炉工必须持有关部门培训的有效司炉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气瓶

1.气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

2.严禁无证擅自充装气瓶。气瓶的充装、发放、维修、运输和送检等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3.使用气瓶人员必须熟悉气瓶和所充装气体的性能及必需的安全知识。

4.领用气瓶者在使用期间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

5.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变气瓶内所充气体品种。科研中特殊需要配制混合气时,必须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做好混合气体标记。

6.严禁发放和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送检。

7.气瓶应防止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8.气瓶嘴冻结不能用火烤,只能用温水缓开;气瓶嘴漏气或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处理,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9.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保留不少于0.05MPa0.5Kgcm2)的余压。

10.氧气瓶不得沾有油污或油脂。开启各类气瓶时,人要站在瓶嘴侧后方,不得过快,不得使用铁器敲打瓶阀。气瓶搬运、装卸要轻拿轻放、禁止用肩扛或在地面上滚动。

11.能够互相起化学反应或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钢瓶不能混放或同车混装、混运。各类气体钢瓶的存放应固定牢靠。

12.禁止将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贮罐放在室内或走廊通道。用后不得随意弃之不管。气瓶或贮罐在退库前,使用者要对其安全负全部责任。

13.气瓶库应严格按库内容量存放气瓶,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可燃物混放在同一库内。

三、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使用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定。

2.订购压力容器时,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有关证件方可购买。

3.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注册,领取《使用许可证》并定期报检。

4.操作压力容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门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条例。

二、新建、扩建、改建放射性场所的部门,应事先通知综合管理处。同时必须贯彻“放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三、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门,其工作场所和贮存条件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放射防护卫生标准。

四、从事放射性工作的部门耍实行建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的领用、保管、消耗登记等须有专人负责,作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经常检查,严防丢失。

五、新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工作前应通知综合管理处和卫生所,经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通过考核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且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员,必须熟悉该同位素的性能、操作方法和防护知识。

六、在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内,不许饮水、进食、吸烟及存放食品。操作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

七、进行液体放射性同位素操作(开瓶分装、煮沸烘干等)或操作中能产生放射性气体或粉末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甲级工作场所还应安装过滤装置。

八、放射性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剂量监测,卫生所应对接触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九、未经综合管理处同意,未向地方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不得将放射源转让、借给外组或非放射性工作单位。如需转让或转借时,必须经综合管理处同意,并到地方有关卫生部门办理手续。

十、实验过程中的废料或已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物体需统一进行处理,不得随处抛弃。放射性工作场所和废物贮存处,应悬挂“电离辐射”标志牌。

十一、新购入的同位素,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处登记备案并报地方有关部门。

十二、放射源使用完毕,必须放回原来有保护屏障的专用容器内并放在专门库柜中。


一、一般机械

1.各部门使用的各类机床、混料机、双(单)滚碾片机、硫化机、液压机、压片机、滚球机等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2.各类机械设备必须安装保护接地(零)线,移动式机械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机械设备的皮带轮、转轴、明齿轮、靠背轮、砂轮或对人体有危害的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严禁在设备运转情况下,进行清理或维修作业。

4.冲床、木工刨、滚式碾压机等设备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或紧急刹车装置。

5.机械设备必须固定牢固,台件间应留有便于维修和保证安全的间距。

6.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具,遵守操作规程。

7.机械设备的模具、胎具应经常进行检查,已变形、疲劳或有损伤的不得继续使用。液压机、剪床、卷板机等不准超负荷使用。

8.散发或产生粉尘的设备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二、起重机械

1.使用起重机械(含电梯)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起重机械实行逐台建档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3.新购入安装起重机械,事先必须通知综合管理处进行审核,投入运行前,要取得《起重机械使用许可证》。

4.专职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须由地方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安全培训,经考核发给特种作业工作证后,方可进行起重作业。

5.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和安全可靠。

6.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运行和带故障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三、机动车辆

1.所内行驶的叉车、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上述车辆的驾驶员,须经地方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合格证后,方可进行驾驶。

3.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驾驶带故障车辆。

4.所内机动车辆要定期维修、保养和检验。


电气安全规则

一、电气作业

1.电气作业及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电气作业规程或条例。

2.动力、照明的电气安装、维修、拆除等一律由专业人员负责。

3.电工须经地方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安全培训,经考核发给特种作业证,方可从事电工作业。

4.各用电部门,均应按照电源设备的额定容量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拉临时线路和违章作业。

5.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绝缘良好。严禁使用裸露的线头代替电插头,严禁使用普通铁丝或铜丝代替保险丝。用电设备拆除后,应将裸露的电源线用绝缘胶布包好,以防触电。

6.〖JP2〗电气维修时必须拉掉电闸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或设专人看守。一切电气设备在没有证实无电前,一律当作有电看待。

7.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定期进行试验检查,发现故障要及时送修或更换。

8.电源配电箱(盘)、电动机、各类用电机械等必须安装保护接地(零)线,严禁以自来水管、暖气管或煤气管路作为地线,不得将保护地线接到仪器专用的工作地线上和电源的零线上。

9.遇有停电应立即拉掉电源总闸并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来电时损坏仪器或发生其它事故。

10.夜间无人看管带电工作的仪器设备和房间,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通知综合管理处。

11.在地沟里、锅炉内、容器中、潮湿等危险部位进行作业,必须使用电源42伏以下的安全灯。禁止以普通照明的灯具代替安全灯。

12.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大连市防爆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二、电热设备

1.马福炉、箱式电炉、电热烘箱、真空干燥箱及管式电炉(下称电热设备)等应装有温度控制器,设备外壳应安装保护接地(零)线。

2.电热设备的摆放应考虑周围的安全,禁止将电热设备置于电源配电箱(盘)下,与气瓶、药品柜、木柜等至少应保持0.5米的间距。放在木制实验台或木地板上的电热设备(含平板电炉)必须衬垫石棉隔热板。

3.禁止在电烘箱内进行任何带有危险性质的实验。

4.夜间带电工作的热源设备必须有安全保障设施或设专人看管。

5.严禁在电热设备内烘烤易燃、可燃或易挥发物。


防火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证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区范围内,除指定的场所和吸烟室外,均列为禁火区。

二、禁火区内严禁吸烟,控制动用明火。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用火者,一律实行用火申请制度,经综合管理处现场检查,开具《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动火时必须有现场负责人,负责用火前、后的安全检查。

三、在禁火区,使用煤气炉、烤炉、电加热设备等明火工具,须经综合管理处批准,设有专人负责。各油浴作业岗位,必须配足石棉布,并要放在就近的明显处。

四、未经允许,所区内禁止带入雷管、炸药、烟花鞭炮等危险品。运入100公斤以上的有机溶剂,易燃易爆药品及其它大量易燃易爆物资时,对存放点及数量,须经综合管理处审查批准。

五、为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通道上搭设棚厦,堆积杂物、挖沟、砌墙、停放机动车辆。

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工程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要求,办理防火审批手续。各部门临时改、扩建房间和实验室也须符合防火要求,报综合管理处审查批准,方可进行施工。凡不经审批私自违章建筑的,责令立即拆除,并予以必要的处罚。


劳动卫生暂行规定

一、劳动卫生工作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创造良好的劳动卫生环境,保护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二、科研生产中产生的尘毒、噪声、放射线和其它有害物质,应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治理和防护措施。

三、新开设的科研课题或扩建项目都必须遵循“三同时”原则,即:劳动保护和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科研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工作场所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四、产生有毒物质的试验或工艺过程,应采取密闭或隔离操作方式,严防跑、冒、滴、漏,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五、产生辐射的设备,应当有屏蔽吸收防护设施。接触辐射和放射性同位素,应根据辐射源种类设立防护屏障。

六、噪声大、震动大的设备应安装消音、减震设施或更换低噪声的设备。

七、中、小型放大试验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先净化治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八、实验室的药品柜,应经常进行检查和清理,对造成污染室内环境的药品,应放在有通风设备的橱柜内。

九、实验操作人员必须做到: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具。

2.禁止在化学实验室内吸烟,吃东西或存放食品。不得使用实验玻璃器皿盛装饮料或食品。

3.实验室电冰箱内不得存放食品。不得在烘箱、马福炉中烘烤食物。

4.移注酸、碱及其它有毒以及有害液体时,只能用专门的虹吸管和器具,禁止用嘴直接吸吮。

5.吸附、沾有危险药品的滤纸,实验垃圾要当日清除。擦抹金属钠、钾等碎屑粉的废纸,必须当即妥善处理,不得投入垃圾桶(箱)内。

6.实验完毕,要及时整理现场,做好各项安全检查。


废旧化学弃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所实验中产生和废弃的危险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连市《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告》要求,保证处理废旧化学弃物时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污染环境,减少排污费和处理费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产生废物的单位或个人要把各种废旧化学弃物按固体、液体、酸、碱、腐蚀性、可燃、有毒等性质分类收集,采用桶、罐、箱等大容器集中盛装,标出物名和浓度,然后方可送往废旧化学弃物库中,按所指明的相应位置或容器内存放。

二、产生大量或批量规模废旧化学弃物的单位和部门,必须事先通知综合管理处,登记备案后,再按规定的时间和约定方式进行操作处理。

三、剧毒药品废弃物要经科学方法处理后,证明完全无毒、无害后方可送存。否则必须经综合管理处同意,按指定做法加以处置。

四、含有大量水分的废液,应当给出废剂含量的浓度范围,以便为经济、合理地处理提供方便。

五、严禁随意倾倒、焚烧、堆放、丢弃各种废旧化学弃物。

六、生活垃圾不得送往废旧化学弃物库存放。

七、严格控制各种化学废弃物的产生量,不断减少其增速过快的压力,逐步降低处理费用。

八、化学试剂空容器的送存、管理可参考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制度

一、全所各部位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配置一律由综合管理处统筹实施,并逐步达到种类、数量、质量“三到位”。

二、一切消防设施与器材都是专门用于消防工作的专用工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乱挪乱动,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或另做它用。

三、消防设施与器材要常年保持完好状态,一旦出现丢失、损坏、失效、报废、消耗或配量不足等情况都要及时通知综合管理处,以便随时补充和处理。

四、任何人为丢失、损坏和管理不当而导致消防设施与器材报废或消耗,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各单位或部门的消防设施与器材要设专人负责,对其监管、维护、使用等负全责。

六、人人都有正常使用和爱护、保养、看管好消防设施与器材的权利和义务。

七、人员调整或工作发生变化,交代、交接工作时,应包括消防设施与器材情况的内容。


一、科研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积极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使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必须在两日内向综合管理处报告;重伤、死亡、急性中毒或火灾、爆炸、重大仪器破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综合管理处;事后要填写和送交事故报告单。

三、发生重伤、死亡或其它重大事故,在抢救和处理事故的同时,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未经综合管理处同意,任何人不准破坏现场。

四、事故发生单位和部门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应主动配合综合管理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综合管理处根据事故情节和有关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主管所长。

五、事故发生后,其单位和部门主管领导应本着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整改工作。


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一、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为减少事故、保障科研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结合我所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凡违反所内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尚未造成后果,视其情节处以当事人20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对当事人按造成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不清,视其情况追究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四、发生非意外人身伤害安全事故时,对责任者和部门分别按造成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责任不清,除追究安全责任人责任外,对其部门实行加倍罚款。

五、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按第34条加倍处罚。

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涉及多人责任的,则分别进行处罚。

七、存在安全隐患,在接到《职业安全卫生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执行或拖延不办的,第一次罚款50100元,以后每次递增罚款50元。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与该安全隐患有关的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按第5条处理。

八、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包庇掩盖事实真相的有关人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第5条处理。

九、对防止发生事故的有关人员,视其具体情况给予20100元奖励或通报表扬。

十、对在事故抢险、抢救中有重要贡献、避免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十一、对认真执行所内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给以奖励,对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应给以重奖。

十二、超出本规定范围的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另行处理。


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处罚规定

一、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处罚细则》等有关法规,为控制和改善所区环境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工作环境,防止各种污染、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科研发展而制定。

二、在有毒、有害的化学实验室等作业场所饮水、进食、吃东西、设床睡觉屡禁不止者,予以通报批评。引起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责任,并处以其部门2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注意保持实验室内和作业场所的清洁卫生,任意向室内或走廊里散发、释放有毒、有害、有恶臭气味的物质或空气中的各种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整治。消极对待或治理无效,每次处以责任者50100元罚款。如属连续性污染,则按上述原则实行按月罚款。污染严重时,可视其具体情况强令停止工作进行整改。

四、向室外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物质时,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每次处以责任者50100元罚款。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逐年递增50%的罚款。如属连续性污染,则按上述原则,实行按月罚款。

五、私自向下水道排放和擅自焚烧有毒、有害物质,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等,每次处以当事人50元以下罚款。

六、在室内、外产生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时,每个超标声源每次罚款20元。属连续性超标的,则按每个超标声源每月罚款50-100元。

七、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其室内空气中粉尘含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否则必须采取有效防尘、除尘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以责任者每月50100元的罚款。

八、在所区内乱放试验、生产原材料、产品及其它杂物,污染环境、影响卫生等,在限期内不加整改的每次处以责任者50元以下的罚款,屡禁不止者加倍处罚。

九、在所区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造成环境污染要立即整治,并处以项目单位100500元的罚款。

十、需要佩戴、使用劳保护具作业岗位的工作人员,由于违反有关规定,虽未发生人身伤害和职业中毒事故,可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处以其所在部门50元以下罚款。

十一、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分别处以当事人和责任人各50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出入所规定

1.职工家属子女和亲友不准进入所内,特殊情况下须经门卫值班员同意。

2.临时来所办事人员,须持证件办理会晤手续。需进入实验室,要经室、组负责人同意。

3.需进入所内参加会议人员,召集、接待部门提前一天通知综合管理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入所时的接待工作。

4.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入所人员,均应在《业余时间入所登记簿》上登记,出所时在登记簿上注销,需加班或倒班者,应由室级负责人同意,通知综合管理处备案。工作中不准进入其他部位或随意启动封条。离所时需仔细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所在部位安全。

二、车辆物品出入所规定

1.所职工携带公物出所时,须向门卫交付经主管部门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批准《物品出门票》,对手续不完备的物品,门卫值班员有权扣压。

2.所内不准存放私人的大件物品,携带私人物品出入所时,应事先告知门卫值班员,出示有关证明并接受检查。

3.租用或自带所外车辆进入所区,应在门卫登记并注明用途、车辆号码和单位。非本所车辆不准在所区滞留、存放。

三、实验室房门钥匙管理规定

1.实验室房门钥匙由房管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其中一把做日常使用,其余做备用,交门卫统一保管。

2.日常使用的钥匙,每日下班后交门卫统一保管,如有丢失立即通知综合管理处,经同意后方可另配。

3.业余时间入所领取钥匙时,要经门卫值班员许可并登记。临时工、外来人员不能领取钥匙。


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畅通,根据《辽宁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交通安全责任制,由所交通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对各单位实行交通违章和事故指标控制,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责任制要实行逐级承包和目标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条所交通管理委员会,制定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各项指标下达,定期考核,年终验收。

第三条全所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分级负责制。根据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控制指标,逐级签定交通安全责任状。

第四条交通安全责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国家、地方政府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群众性安全活动;

(二)机动车辆使用、维修保养等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三)对本单位驾驶员和雇员、外借聘用驾驶员的管理;

(四)保证车辆达到国家检验标准,机动车“三检”(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检查)和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机动车检验;

(五)保证交通安全指标的落实,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措施;

(六)对本单位遵守或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的人员予以奖惩的办法;

(七)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提出的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条奖惩制度:

(一)交通违章、事故在指标内连续三年下降或交通违章、事故不超指标,并按本规定完善各项制度成绩显著的评为先进单位,予以表扬和物质奖励;

(二)年内交通违章、事故不超指标或各项制度健全无责任交通死亡事故为合格单位;

(三)年内交通违章、事故超过指标或未按规定建立各项制度,为交通不合格单位,扣年终安全奖并通报批评。


现金和有价证券管理规定

一、凡管理现金、有价证券的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当天的现金除留核定周转金外,其余部分要送交银行。财务部门存放的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巨额现金过夜的,须派人看守并报综合管理处。

二、财务部门的房间门窗要牢固,符合防盗要求。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必须用安全保险柜。保险柜存放处必须符合安全条件,保险柜的钥匙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要经常检查保险柜性能。

三、到银行取送现金和有价证券数额较大时,须两人以上,其中一人应是男性职工。巨额款项须专车接送并由保卫人员押送,中途不得到其它场所逗留。无关人员不准跟车同行。

四、加强支票和其它有价证券的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财会专用章和支票要分开保管。

五、工资款或其它要下发的现金应在当天发完。当天发不完的,要设专人值班。私人大额现金和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不准存放在办公地点。

六、除与财务部门联系业务工作外,其他人无特殊原因禁止进入财务部门的柜台内。

七、现金和有价证券因违反规定保管不当而造成丢失,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私人现金和有价证券存放在办公地点,如有丢失其后果自负,并通报批评。


应急抢险专用器材使用规定

一、应急抢险专用器材由所综合管理处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二、应急抢险专用器材是专门用于意外情况下的专用器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随意挪用,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三、意外情况下应急抢险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后都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处并填写使用、检查登记簿。

四、应急抢险专用器材要常年保持完好状态,出现丢失、损坏、失效或数量不足等情况应随时补充和更新。

五、任何人为丢失、损坏和管理不当而导致应急抢险专用器材报废或消耗,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六、应急抢险专用器材要指定专人承担监管、维护、使用责任。


一、库房管理应选配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专业人员负责。

二、库房设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盗、防雨、防雷、防冻、通风和避光等要求。

三、要严格收、发、领、管、退、检制度,做到帐物相符、类别清晰、摆放有序、垛高合理、通道畅通。

四、物资出入仓库,要有登记票据和持物证,要写明品名、数量、规格,物票要相符。出所时要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接受门卫人员的检验。

五、贵重金属、高档商品等要存入有防护设施的金属柜中,严格领用、交接和退库手续。

六、化学药品要按其特性分类存放,剧毒药品和易制毒品要存放在金属柜中并要实行双人管、双把锁、双本帐、双人领、双人用的“五双制度”。

七、放射性同位素应单独设立库房,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要求。

八、气体的存放必须按其性质的不同分库储存,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保健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一、所内职工保健津贴的发放按院并参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健津贴应发给接触有害化学药品、有害因素及可能引起职业性中毒的工作人员。

三、保健津贴的等级评定,由综合管理处负责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保健等级或扩大发放范围。

四、各部门享受保健津贴待遇的人员,由行政秘书每月统计,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交人事教育处核准。

五、享受保健津贴待遇的人员,在研究室内调动和跨室调动工作时,分别由研究室行政秘书和人事教育处通知综合管理处,以便及时调整保健等级。

六、保健津贴按月统计发放,工作满七天,不足半月者按半月计算,工作满15天按全月计算。

七、到所外脱产或离职学习、离岗时间不超过30天,仍享受保健津贴。

八、国家规定的产假,其保健待遇不受影响。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保健津贴待遇:

1.调离本所和离退休人员。

2.停薪留职和内退人员。

3.离职人员。

4.出国人员。

5.病、事、探亲假、脱产学习及其它脱岗人员超过规定时间的。

十、实行经济独立核算或经济承包部门,其保健津贴经费由本部门支付,但享受保健津贴人员等级须由综合管理处审核,并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

十一、在所外任职的各类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保健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所里要求执行。

十二、外来实习、协作人员的保健津贴资金由原单位支付,综合管理处出具保健证明材料。


关于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认定的暂行规定

一、凡职工在科研、生产中发生工伤事故时,耍保护好现场,并报综合管理处,由综合管理处负责召集工会、医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卫生所应根据综合管理处和工伤事故报告,建立职工工伤医疗档案,指定医生负责治疗,直至医疗终结为止。如卫生所确因医疗设备或技术水平所限,对工伤职工难以检查治疗,经医生和所有关领导同意方可到指定医院治疗。如擅自就诊者,任何医疗诊断皆无效,一切费用不予报销(急诊除外)。工伤职工经治疗后己基本定型或治愈者可做医疗终结。对一般工伤患者三天以内不能恢复科研生产的,应由卫生所报告综合管理处备案。

三、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医疗终结后,卫生所应将工伤医疗结果报综合管理处汇总,转人事教育处填写《职工因工负伤审批表》一并提请所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上级有关评残等级标准,按致残程度评定等级,并按工伤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四、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医疗费按照规定报销。医疗终结后,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进行劳动鉴定。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做退休处理。

经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坚持生产工作者,属于局部伤残,即鉴定为三、四级伤残的职工,应在原岗位工作或按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对不服从分配者,则按旷工处理,不再按因工负伤休息发给工资。

五、从事有毒有害科研、生产岗位身体健康的职工,时久成疾疑似职业病者,由卫生所与地方劳动卫生部门联系转诊,经地方劳动卫生部门确诊后,方可有效,其待遇与因工负伤的职工相同。

六、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要进行就业前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禁忌劳动。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体检,并建立职工档案。

七、对已办理因工负伤、职业病鉴定审批手续的职工,要定期复查。经复查伤残部位和职业病有变化者,其伤残等级也应随之改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9c87d0b4a7302768e993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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