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5 10:05: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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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辽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29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吉政函〔2009168号)批准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辽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国发〔2009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0027号)精神,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一)任务目标。

2009年制定出台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及配套措施,初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框架,统一政策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2010年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调节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定额调剂;坚持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方式。

二、统筹项目和范围

(一)统筹项目。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参保范围。

凡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我市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都必须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凡具有我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常年在本市居住的外地非从业人员应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缴费费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执行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统一执行2%。

2. 缴费基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相乘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全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按每人每年96元标准缴纳。

3. 缴费年限。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20011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自20011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能少于15年。达到上述条件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以当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980fc95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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