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讲课教案
发布时间:2020-05-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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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于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及各类评优资格(建档立卡学生的助学金享受资格不受影响)。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师范类学生,学校分别停发两个月、三个月、五个月、一年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影响坏,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 (二)组织和煽动学生集体滋事,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作案价
值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200元(不含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至500元(不含5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500元至800元(不含8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伙作案组织者;屡次作案,并经教育处分不知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除追回财物外,参照第九条条款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造成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大小赔偿受害人损失:
(一)对肇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过程中致伤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策划与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或提供械具的,给予记过处分;持械、持凶器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毒或提供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在校内外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男女交往不文明,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表演及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观看、传播或制作黄色书籍、录像、淫秽品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不得酗酒,对酗酒影响校园秩序、损害大学生形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乱拉电线、违章用火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违规电器、改装拆装空调设施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害和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处理;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引起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处理;
(四)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随意张贴广告和宣传品、在学生公寓内散发广告,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强行推销商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到河边洗衣物、钓鱼,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私自下河游泳、擅自结伴下河游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生命财产重大损失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等学校规定的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下同)旷课15学时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教育处分后,又继续旷课,旷课累计至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不上课,让他人代替上课,一经查实,一律按旷课处理,一学期累计达8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与要求,拒绝、妨碍监考老师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的; (十一)殴打监考老师或者使用暴力报复的。
对有上述(一)至(九)项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对有上述(十)项情形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有上述(十一)项情形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或帮助他人发送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窃取试卷,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组织团伙作弊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情节严重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擅自删改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的;
(四)将带有欺诈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
(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故意为当事人违纪行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的违纪学生,可减轻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处分解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生违纪处理的职能部门。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学院及以上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有关部门及学院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及权限
(一)打架、偷盗等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及相关学院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