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海法院涉外案件委托手续-实用word文档(9页)

发布时间:2019-03-19 16:37: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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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涉外案件委托手续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3)沪高法办字第144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次的有关批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诉讼文书,仍由中级人民法院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迳送外交部领事司。

二、送达挪威方面的起诉状副本除中文本外,可以附送原告提供的英文译本。

三、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同时送达《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经与外交部联系,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挪威方面的法律文书,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应附送英文译本。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外国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诉讼文书,有关的外文书证,均应附有中文译本。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均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此,还应要求外籍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外国人、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中国律师和中国公民以外的任何人代理诉讼的,人民法院视该《授权委托书》无效。

六、你院随文送审的《应诉通知书》等中、英文样式,可以试用。但《应诉通知书》中第四条第二款应删去,或修改为“你方如需要委托中国公民代为诉讼的,一经确定具体人选,即应填写《授权委托书》,须经你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你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北案”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等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三北轮埠有限公司(清理处)诉挪威华林公司信托财产纠纷案的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已于今年四月作过汇报。现原告律师(上海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已确定在年内正式向法院起诉,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已准备依法立案。此案受理后,有关诉讼文书(随附式样)拟由一审法院直接邮寄我外交部领事司,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被告方。由于被告是在国外的外籍法人,还有一些具体问题请

示如下:

一、送达挪威方面的起诉状副本除中文本外,是否还应附送由原告提供的英文译本。

二、按国内立案程序要求,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同时附送《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证》。在审理涉外经济案件中,这些诉讼文书的格式和内容有何具体规定。同时对送达居住在国外外籍当事人的诉讼文书,是否应由人民法院译成英文本随同中文本同时附送,或者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的诉讼文书。

三、对被告提交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书证等外文资料,是否必须注明以中文本为准,随同外文本一并寄我人民法院。

至于寄送挪威被告的中文诉讼文书的译文是用挪威文,还是用英文?挪威方的被告提交中国法院文书的文字是否还需要有英文译本。

四、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否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此,人民法院可不再审查外籍法人的法人资格,不再要外籍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五、上述诉讼文书参照国内的文书拟了一个中英格式,是否可行,请审核,并请提供上述诉讼文书的标准中英文样式。

妥否,请速批复。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

篇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

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法院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活动,统一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标准,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目前本市各级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庭审中存在的问题,我庭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法庭审判活动区席位标识的问题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无论是国内还是涉外案件,在审判活动中均应规范使用汉语和中文。法庭审判活动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的席位标识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应使用外文,也无须中外文并列表述。

二、关于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的问题

1.书记员在开庭前宣布法庭纪律时,无须要求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起立。

2.书记员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庭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宣布法庭纪律,并增加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即“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三、关于书记员庭前准备的问题

1.书记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审判法庭,并根据高院民二庭201X年8月9日下发的《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普通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78条、《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简易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81条、《上海法院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指引(试行)》第27条规定,做好各项庭前准备工作。

2.书记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核对。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予以核对,当事人住所地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的,应核对相关户籍资料或其他资料后确定。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对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名称是否相符。当事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上记载不符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变更登记资料后予以确定。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没有记载职务的,应当核对后确认。

(3)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当以授权委托书记载的事项为准,诉讼代理人当庭变更代理权限的,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事人仅写“全权代理”的,应要求当事人和代理人对代理事项予以明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865ff58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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