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

发布时间:2019-03-22 00:48: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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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建[2015]158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9.08

【实施日期】2015.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建〔201515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598

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行业发展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省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用于全省各地公路水运的管理、养护、建设等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交通专项资金按照公平透明、因素为主、分类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交通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省部级文件对期限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部省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交通发展实际适时对专项资金项目设置、分配办法、因素选择及权重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交通专项资金的支出重点在明晰交通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确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事权且中央政策明确分担比例的,省级分担部分根据中央文件严格执行;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事权,省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市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可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第六条 交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交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预算全过程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编报交通专项资金分配草案,下达交通专项资金对应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安排、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市、县(市、区)财政、交通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工作任务和下达的资金,负责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做好各级项目库建设、因素法下达交通专项资金的统筹分配,并做好对交通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交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国省道公路、区域干线公路、交通战备公路、国省骨干航道、重要支线航道及交通码头的新建或改建支出,国省道、国省道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含安保,下同),全省交通重大应急保障系统建设,客运站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743a999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a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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