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协议

发布时间:2020-07-25 02:47: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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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抵押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鉴于乙方为 (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 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

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日至 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

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信用证开证合同、岀具保函协议

/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 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 “主合

同”)。

(一) 发放人民币/外币货款;

(二) 承兑商业汇票;

(三) 开立信用证;

(四) 岀具保函;

(五) 其他授信业务: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抵押财产

一、 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二、 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 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 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 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四、 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 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

保。

第二条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一、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 利息(包括复利 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 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 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 本最高额低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币种) (金额大写)

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但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 主合同项下的货款、垫款、利息、 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岀债权

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

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三条抵押财产登记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抵押登

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低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第四条主合同变更

一、 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

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

承担担保责任。

二、 当事人变化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岀现下列一情况而减免:

1 )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 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

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 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 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 甲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 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

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 乙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 并可要求甲方将抵押

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二、 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 保管、保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

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 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 甲方不

因此免除前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 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

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六条抵押财产的保险

一、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 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 财产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的良好信誉。

二、 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 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保险单上应特别注

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抵押财产已保险的但保险单未

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岀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三、 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

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 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

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四、 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抵

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五、 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 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 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二)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 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四)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七条 对甲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岀租(包括原 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岀资、重复担保、拆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 改建、分割。

二、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

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二)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

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第三方妨碍

一、 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

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 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若乙方提岀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

新担保。

二、 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 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

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一)至(四)项

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714e21f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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