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的民族精神简析

发布时间:2019-08-16 01:34: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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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的民族精神简析
作者:肖瑞宁 雷东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

        【摘要】德国历史学家席勒曾经发出这样的呐喊:德意志,你在哪里?我找不到那块地方。历史上的德国多灾多难,但是德意志民族却顽强地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且创造出灿烂的文化。那么,德意志的民族精神对于德国法有哪些影响呢?本文拟从团体主义和民族主义的角度对德国法的民族精神进行分析。

        【关键词】德国法;团体主义;民族主义;民族精神

        德国自十九世纪下半叶实现了国家统一,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统一法制建设,到二十世纪初已建立了近代法的完整体系,成为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1]德意志民族作为世界民族中最为独特的一支,近代以来与世界格局的变化息息相关,而德意志的民族精神则对德国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团体主义的体现

        尼采曾说过:德国人的灵魂深处埋藏着许多曲折环绕的通道……它的杂乱无章使它更加迷人和神秘,而德国人是熟悉这些胡混乱的通道的。德意志民族正是凭借着团体主义创造了很多历史奇迹,德意志民族精神很大一部分源于日耳曼民族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正是日耳曼民族的团队精神决定了德意志民族的凝聚力。早在公元前一千年开始生活在波罗的海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日耳曼人开始以狩猎和畜牧生,用最古老的方式维持基本生计,并逐渐形成以家族、氏族为中心的农业社会。公元6世纪前后,日耳曼人历经艰险由南向西迁徙来到易北河。正是由于各种各样的生存压力,使得日耳曼民族具有很强烈的凝聚力,并且崇尚集体荣誉。在面对敌人方面,日耳曼人非常团结,常常在面对数倍于己的敌人的时候依旧丝毫无所畏惧英勇战斗。因此,日耳曼民族也常常被称为好战的民族”——这种好战性也正是团体主义的重要变现。

        日耳曼人的这种社会文化使得德意志民族的精神深受影响,其外在表现就是德国法的民族精神。英美法系强调个人主义,注重个体权利的维护而大陆法系则重视整体利益和集体观念。从十三世纪开始,德意志各邦国开始编撰法典,其中最为著名的两部是《萨克森法鉴》和《施瓦本法鉴》。《萨克森法鉴》主要论述了法院所适用的习惯法及封建采邑法,并吸收了教会法的某些规范,内容粗糙简陋,适用于德意志北部一带。[2]《施瓦本法鉴》则汇集了德意志南部地区的习惯法以及查理大帝的敕令。这两部习惯法汇编广泛流行,影响很大。[3]这是大陆法系国家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又一区别。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形式多为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多以判例为主,法典数量较少。综上所述,在十二世纪之前,德国法的民族精神主要以日耳曼团体主义为主要形式体现出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6fb92ed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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