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发布时间:2019-03-22 04:11: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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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1.08

【实施日期】2013.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118

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登记的房地权利

四、登记基本单元

五、房地登记事务分工

六、房地登记信息系统和房地权属登记簿

七、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八、登记的法定文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一、登记程序概述

二、申请

三、受理

四、复核

五、审定、记载、公示

六、制证、发证

七、移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立卷归档

八、申请登记文件

九、房地产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

十、登记申请的撤回

十一、更正登记

十二、异议登记

十三、撤销登记

十四、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登记

十五、换发、补发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

十六、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有效期

十七、建立登记疑难案件会审制度

十八、文书

第三章 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

第一节 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

(二)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登记

(三)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登记

(四)共用宗地的土地分摊问题

(五)审核内容

(六)核准登记

二、房地产转移登记

(一)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四)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

(五)房地产交换的转移登记

(六)房地产赠与的转移登记

(七)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

(八)以房抵债的转移登记

(九)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

(十)因企业分立、合并的转移登记

(十一)接管房屋的转移登记

(十二)国有房产授权经营的转移登记

(十三)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

(十四)房地产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十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转移登记

(十六)因增减共有人的转移登记

(十七)因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

(十八)审核内容

(十九)核准登记

三、房地产变更登记

(一)在建工程房地产变更登记

(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

(三)地名改变的变更登记

(四)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

(五)房地产共有关系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六)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

(七)房屋分割的变更登记

(八)房屋合并的变更登记

(九)审核内容

(十)核准登记

四、房地产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

(二)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三)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

(四)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地权利终止的注销登记

(五)审核内容

(六)核准登记

第二节 他项权登记

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

(二)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三)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四)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一)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

(二)房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三)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四)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审核内容

四、核准登记

第三节 预告登记

一、预售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四、注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五、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以购买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

七、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八、审核内容

九、核准登记

第四节 房、地两证记载不一致的问题

第四章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

第一节 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集体土地房屋转移登记

三、集体土地房屋变更登记

四、集体土地房屋注销登记

第二节 他项权登记

一、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权登记

二、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登记

三、审核内容

四、核准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以下简称《登记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

三、登记的房地权利

(一)下列房地产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应申请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

3.农用地使用权(不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4.房屋所有权;

5.房地产抵押权;

6.集体土地所有权;

7.地役权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的,应办理预售登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的;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3.购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需设定抵押权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及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等登记和土地他项权登记的程序、要件、时限等按照《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津国土房地权〔2012317号)的规定办理。

四、登记基本单元

土地、房屋应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五、房地登记事务分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等,按照下列业务分工具体办理房地登记事务:

(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下列土地登记事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包括房屋已登记但土地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及土地补登补测)及需一并办理的原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

2.因实施土地供应需办理整理储备类土地的分割合并登记;

3.因土地出让范围调整需办理的土地变更登记;

4.历史遗留的整宗土地部分转让后剩余土地的裁余登记;

5.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他项权登记;

6.上述登记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滨海新区行政辖区、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海河教育园区范围以外的下列登记事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宗地范围、名称、坐落等);

房屋初始登记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后的建筑物上宗地图、房屋全部竣工后计算宗地分摊系数等;

2.国有土地他项权初始、变更及注销登记;

3.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4.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

5.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权登记;

6.外环线以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7.商品房期房预售登记;

8.属于国家安全、国防军事、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包括军队建设开发的商品房转移登记);

9.上述1-8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10.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包括因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消灭的;

11.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前的土地的查封、续封、解封;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尚未出售的房屋的预查封及预查封的续封、解封;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已登记房地产的查封、续封、解封;

12.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办理的其他登记事务。

(三)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下列登记事务:

1.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后的各类房地产转移、变更、注销、他项权登记(不包括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其中房地产变更登记包括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宗地范围、名称、坐落等;

2.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

3.外环线以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4.集体土地房屋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登记;

5.上述1-4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6.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办理购房人已购买并进行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做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预查封及预查封的续封、解封;除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以外的已登记的房地产的查封、续封、解封。

凡市内六区以外,按照本规范由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的个人自建住房的初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复核,报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审定后,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发证。

(四)滨海新区规国局,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以及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办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以及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海河教育园区功能区域内各类房地登记(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海河教育园区的预售登记,由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办理)。

六、房地登记信息系统和房地权属登记簿

(一)房地登记信息系统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登记信息系统,房地登记信息系统包括商品房网络系统和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登记机构应在房地登记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地登记事务。房地权属登记簿是房地登记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房地权属登记簿

1.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以下内容:

1)房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2)房地坐落(区、县、乡、镇、村、街道里巷、楼号、门号、户室号或者部位)、地号、宗地代码;

3)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面积、用途和终止日期;

4)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建筑结构、总层数、所在层数、产别;

5)房屋共有关系情况;

6)房地产抵押权事项,包括权利范围、权利价值、约定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

7)房地权利被限制事项;

8)房地权利登记日期;

9)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换发、补发事项;

10)异议登记事项;

11)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编号;

12)其他应记载的事项。

2.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办理。

七、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一)市国土房管局统一负责全市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应统一使用市国土房管局印制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其中《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发证机关为市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发证机关为市国土房管局。

(三)集体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登记核发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分别为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发证机关为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所有权、房屋抵押权登记核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发证机关为市国土房管局。

(四)房屋预售登记、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集体土地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核发《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发证机关为市国土房管局。

(五)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应加盖发证机关和有关登记机构的印章。

八、登记的法定文字

房地权属登记簿、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应使用国家标准汉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一、登记程序概述

(一)登记程序一般包括:

1.申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66b224d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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