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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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1/05/03【颁发文号】 甘政办发〔2011123
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主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实际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系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共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栋住宅内业主或者单栋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恰你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问题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这些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所所有权人决策市房地产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监管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和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宣传负责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监管工作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我市各类住宅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住宅维修资金的数额牵头做好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摸底调查工作协助督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归集
第七条市财政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 进行监督监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已出售直管公房及未出售国有直管公房的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的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建立住宅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管理系统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或栋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并记账到户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已经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催交以及业主维修资金的交存建账工作并定时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第九条开发假设单位要积极配合专户管理银行和市房产局认真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做好业主交存维修奖金的标准范围方法和专户管理银行的宣传工作以及维修资金的代交待存工作对已经归集的维修资金要全额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在维修资金未轨迹到专户管理银行前做好住宅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房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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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1/05/03【颁发文号】 甘政办发〔2011123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住宅共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配合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特邀轮使用建议协调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要配合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归集的宣传和政策普及工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做好住宅专项资金的代收代交工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将已经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 第三章交存
第十二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出售的共有住房出售的国有直管公房和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房等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丹东住宅结构相连接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茶钱安置房以及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估计兰州地区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十四条 交存的办法和期限
(20091231日后竣工的住宅按本实施意见实行后公布的标准交存由业主交存到指定专户管理银行
(20091231日前竣工的住宅据悉由售房单位按原有标准待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经收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20091231日前交存到指定专户管理银
(20091231日前竣工已出售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权证没有归集维修资金的住宅住宅小区内或与住宅相联的非住宅由购房人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于20091231日前统一交存到从售房单位售房款中提取20%个人缴纳2%高层住宅从售房款中提取30%个人缴纳2%由售房单位20091231日前统一交存到指定专户管理银行
(对已交存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有住房(既房改房出售后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091231日前统一交存的专户关系银行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作为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详细内容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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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1/05/03【颁发文号】 甘政办发〔2011123
第十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收到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岸房屋户门号设为户帐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后10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售房单位在鉴定房屋买卖合同时须在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栏内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金额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向业主提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据收交住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 共有住房售房单位须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存入共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楼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第二十条 售房单位或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持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经核实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一条 各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住宅专用维修资金时按幢房屋户门号房主姓名交存金额制作维修资金交存表格一式三份一份在向专户银行营业网点交存维修资金时一并交营业网点一份留存交款单位一份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处按照此交存表格项交款单位提供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
第二十二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二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约不足首期交存额30%应当及时续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共同决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住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线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滞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 住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受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列分摊涉及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必选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或者未正常运行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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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1/05/03【颁发文号】 甘政办发〔2011123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列支
(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向住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住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并正常运行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前款规定外可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由业主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依法应当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实施的维修养护费用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路局每季度对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对专户管理银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情况按指定的目标计划进行考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余额
(其它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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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1/05/03【颁发文号】 甘政办发〔2011123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三十五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资金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未按本办法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有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管理局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定予以处罚外还应有办法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旅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刑法不予查处的已发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院有关政策收取的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移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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