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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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1/05/03【颁发文号】 甘政办发〔2011〕123号
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主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实际,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系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共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栋住宅内业主或者单栋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恰你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问题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这些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所所有权人决策,市房地产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监管。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和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宣传;负责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监管工作;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我市各类住宅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住宅维修资金的数额;牵头做好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摸底调查工作;协助督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归集。
第七条市财政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 进行监督监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已出售直管公房及未出售国有直管公房的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的,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建立住宅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管理系统,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或栋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并记账到户;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已经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催交以及业主维修资金的交存建账工作;并定时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第九条开发、假设单位要积极配合专户管理银行和市房产局,认真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做好业主交存维修奖金的标准、范围、方法和专户管理银行的宣传工作以及维修资金的代交待存工作;对已经归集的维修资金,要全额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在维修资金未轨迹到专户管理银行前,做好住宅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房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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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1/05/03【颁发文号】 甘政办发〔2011〕123号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住宅共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配合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