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5 08:53: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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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湘价服[2010]165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12.08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016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近年来《物权法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十二月八日

附: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建设(规划、城管、市政)、交通、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水平、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政府交通管理政策,促进交通疏堵保畅;

(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

(五)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繁华地段高于非繁华地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的原则确定,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警部门或公安交警会同建设(城管、市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包括机动车道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八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机关事业单位、公用事业机构、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

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

34项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三)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停车服务成本和道路占用费构成,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可以对按规定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制定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照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等级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等差别计费办法。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地段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交警、建设(城管、市政)、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公布,地段差价应保持相对稳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6070e1c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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