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承 诺 制 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向广大市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大队服务的内容,特制定本单位服务承诺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本单位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服务承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供优质服务。承诺项目包括有:服务质量、廉洁从政等方面。
第四条 服务承诺制的主要措施:
1,各中队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时限、承办人员等要素,通过文件、报刊、电视、电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作出承诺。
2,完善监督制度。具体受理群众的投诉电话:5434110。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五条 服务承诺制的管理
服务承诺制的贯彻与落实工作由中队长负责,监督和检查工作由领导班子和督察中队负责。
第六条 服务承诺的奖惩
违诺第一次给予批评和诫勉教育,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违诺第二次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违诺三次以上给予效能告诫或调离工作岗位;违反廉洁从政承诺,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告诫或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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