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存手机直接搜索)

发布时间:2011-01-08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案例分析(15 案例一:案情:外国杰克从国外携带若干物入境,国某地海关认为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并 300元罚款,杰克不服向上级海关中请复议。级海关作出维持原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于是杰克在法定期间内起行政诉讼。1院应否受理此案。什么? 2应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为什? 3.杰克能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起诉?? 4杰克诉后,行政处罚决是否暂停执行,为什么? 5杰克能否其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理人来华参加诉讼? 参考答案1院应受理案。其一没收与罚均属行处,是可诉具体行行(1其二,在定期间内
2应由海关所在中级人民院管辖。根据诉法规定地域管辖看,最初作出体行政行的行政机所在管辖从级别管看,应由级法院作为受海关案件一审法院
3克不能以级海关作为共被告起诉因为根据诉法规定经过复议案件议机维持原行机关的决行政关作被告
4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定即没收罚款决定原则不停止执。根据《政诉讼法和《行政罚法》的定,情况下,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决。这是由行政行为特点(定力决定的,非满足法定条件。申请法院经审裁定停止行,或被告决停止执行
5杰克能委托本律师作为诉讼代理来华参加讼,这是由我行政诉讼明确加以定的反映司法特点 案例二:1999108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理秩序的公民李某12行政拘留某不服,意欲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治安理处罚条例》律,他解答以问题:(1议的期限有多?他可以以何种方式申请复议?(2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哪一?(3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政诉? 参考答案(1请复议的期限收到行政罚决定书日起60日内以以书面式申请复,亦可以口头方式议。
(2公安局所地的县人政府和该公安局的级公安部均有权管
(3李某能因不服处理,不经复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定了复议前置程序《行法》规定了要行复议的必经遵从法律规定 案例三: 氏兄弟二人合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营电脑络产品,兄弟二人为了招揽客,就在公司门口打出广告本公司购买商品满500者,可用公司的IP电话免费拨打5分钟国际途电话。过了一段间,当地公安局以该公经营基本电话业务、扰电信市场为由,对氏兄弟立案侦查。并对氏兄弟收取“保证金”600,没开收据。张氏弟以公安机关违法收取保证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诉讼便返还财产1案属于什性质的诉?2院审的对象是? 答案要点1于行政赔偿诉2人民法院理的对象公安机关取“保证”是否合
案例四:居民王某将其有私2出租给个铁匠李义。因王某的私位于一座中学的东.与该中学的教学楼仅墙之隔。学校在李某的匠铺开张后不久,就以声音太响,影响教为由提出抗以议,但李不听。学校问有关部门映,安机关遂以影响教为名决定查封李某的铁铺,在其租用的王某的房间加贴了封 李某的铁铺撤走后王某的私房却因公安机加贴的封条而无法出祖使用。王某虽多次求公安机关取消其门上封条,但公安机关以其李某的查封决定为绝了王某 求。王某于是向法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公安机关的行处理决定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法院以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由,拒绝受理此 题: 1 是否村有权要求撤机关决定? 由是? 2、法院拒受理的理由成? 为什么?3.王要求赔偿失的要求理吗? 什么? 答案要点1无权请求撤梢公安机关决定。因为:(1安机关的定是针对铁匠的打铁铺乱学校教学作出的(2其查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李某的打铁铺,而不是某的私房(3王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李某的铁匠铺已搬除对私房的查
2法院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因为:(1据行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以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的人为限(2某是受到行政处理定直接损的人
3王某求赔偿损的要求是合理的。为:(1 公安机关错误的执行为使王的私房处于无使用的状态;(2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的错误执行,实际上构了一个独立的查封的事行为(3 安机关没及时纠其违法行为,又成了新的权行为,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应承担赔偿任。 案例五:乡欲其所邻的公路上修—条往该乡鱼塘的支路向县林业局申请砍行道树若干立方的林木伐许可证支路修好后县文通局以乡非法采伐行行道树为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该乡不服,诉讼至人民院,县林业局以县交通侵犯其行政管理权为由请加入诉讼,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 1 案人法院能否理行政机的行政管争议? 是什? 2 本案林业没有行道采伐许可证的发权在本中应当承什么负任?理由什么? 答案要点1案人法院可以间接审理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议。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规定及其基本原则行政为合法的要条件就职权法定(2民法在审理具行政行为否超越职时,然涉及行机关的行职权从而权审理行机关之间行政管理限争(3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行政管理限争议的理是通过讼间进行的。
2本案林业没有行道采伐许可的的颁发则应当因越权行为担相应的。因(1 行政间内部权限不清而使相对人蒙受的损失,应由国家统一承担。(2 案原告对于其违法行为有主观的过错,如受到处出,而林业门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显然不公平(3 原告没有违法的故意,违法行为是于林业权发放许可证引起,因此县交通局应考虑一情节,原告因事实违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林部门应当赔偿原告
的损
案例六:原告某市购物中心1995独家开办皇宫照相馆,照相馆的部资产归购物中心所有L1所有,购物中心一行使着领导利管理职能相馆不具法人资格,润全部上交购物中心,199692市商业局作出定,照相从购物中心独立出来,入新东方影楼,并吊销皇宫照相馆的营业照。购物中心不服,向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法院立案后,购物中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政队定,人民法院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裁定停止执行被告市业局的行政决定。 1 中购物中是否有权起行政诉? 2 民法院是有权裁定止执行被的行政决? 据何? 答案要点:1商业局作的兼并决对原告来是对财产权的;而对熙馆来,则吊销营业由于无法人资,因此购中心有权提起政诉讼。
2行政诉讼规定,告申请停执行民法院认具体行政为的执行造成难以补的损失停止行不会公利益时,以停止执 案例七:19943某乡政府为解决乡关干部及附近群众水的困难出了《关于筹集资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在地的每个企事业价交纳500,所有工作人交纳50元,政府所在地的两村户交纳3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的建设资金。乡政府的件用书面和广播传到每家每户。个体户工蒋某在外地做生意,不道乡政府的决定。91日他从外地回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送去一份限其10日内30集资款的书面知书。蒋不愿交纳,乡府说不如数缴纳集款,将处以罚款。蒋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义务,于同年123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撤消乡政府让30集资的殃 l 法院是否理蒋某的? 答案要点政诉讼法,人法院院受理行行政件的范围的规定,乡政的决定是具体行政为,而不是抽象行。因此,原告蒋某受乡政府决定约束的公,她有权就乡政府的这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以法受理某的起诉
一、19933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4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答: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二、19965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答: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三、1994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2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同年3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2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4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问:1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3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答:1、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2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3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四、20004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向其提醒不能抄袭。该考生仍然继续抄袭,无奈监考老师收缴了其资料。但不久该考生又拿出一份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在几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没收了她的资料,并当场告诉她:“你这门考试以零分处理”,该考生并无异议。考虑到该考生只差两们就拿到所学专业的文凭。因此考后县自考办研究决定,只在要上报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登记该考生“夹带资料,并建议给予从轻处分”,所考科目为零分。该考生接到此处分决定后不服,66日,向县政府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监考老师是诬告,成绩应算作合格。要求自考办公开赔礼道歉,并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现政府经过调查认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处罚权应属省考委,县自考办对申请人作零分处理的决定无法定职权。根据此,县政府撤销现自考办的处理决定,上报市自考办作出决定: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参考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考生的应考应以零分计算,停考两年。该考生仍不服,721日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923日,某市政府法制办经合议作出撤销某市自考办的决定。
问: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五、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一天早上某甲刚开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某甲让他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为此,二人撕打了起来,最后双方都受伤,某甲伤的比较重。事后,工商所负责人主持调解,让王某付某甲烟款,医药费各自承担。他们让某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某甲认为工商所在偏袒王某就未签字。谁知这事一拖就是两个月,某甲去工商所,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还没有协商好,某甲也不知道该如何办? 问: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简述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
答: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于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2、简述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存在很大差别。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被授权组织则有。具体区别如下:(一)性质不同(二)产生的依据不同(三)行为的后果不同。

3、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
答: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并非所有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诉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是指特定主体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即具备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五、
1、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一般说来,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一)主体合法,即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二)内容合法,即是指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使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三)程序合法,即是指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2、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当;行政赔偿。

六、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法律事实: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2、资格许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认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等。一般说来,资格许可中同时也包含了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许可。
3、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4、行政不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四、
1、简述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
答: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将行政法的法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此外,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的,也是行政法的渊源。目前,还存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这也成为行政法的法源。 2、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答: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三)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五)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3、简述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目前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报告工作(二)执法监督检查(三)审查批准(四)备案(五)行政复议(六)惩戒。 五、
1、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这一定义,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二)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一特征使行政主体区别于行政委托。
2、论述追偿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关系。
答: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追偿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是直接相关的。只有在国家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国家才可以行使追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
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就是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 六、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一、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答:本案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林业局。本案的关键在于文中授权的含义。如果属于授权,则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委托,则由作出“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授权。本案只是名义上的授权,而其实质则是委托。因此,本案的行政主体是林业局。

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答:本案中的派出所是行政主体,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派出所有权独立作出警告处罚,同时其又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三、
1、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
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其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颁发毕业证、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1条的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2、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颁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3、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答: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4ae90c689eb172ded63b783.html

《2011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存手机直接搜索).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