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10-11 06:30: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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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一、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一定成效,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所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获得改善。但是,与城市和经济发展速度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影响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越是贫穷的地方,法制进程越慢。主要表现在:

一是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法治意识普遍淡薄

基层干部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由于“创新”空间不大,就习惯了“上头怎么说,下面怎样干”的模式,以“实干”和“实效”为原则,成天忙碌于田间地头,一般不认真研究政策和法律,因此,农村干部对国家颁布的法律一知半解的不在少数,有“实用主义”的思维和做法的,就算是佼佼者了。

法律知识的缺乏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依法办事意识的淡薄,加之中国几千年的人治思想作祟,一般而言,政令在农村的进程,大概靠三个渠道:一是“喝哄骇诈”,其次是采取“高压政策”第三便是不管不问,甚至怕管怕问,导致农村矛盾增多,基层党组织瘫痪,凝聚力减弱,群众上访增加,稳定隐患增大。

二是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

在广大农村,往往有政府却无司法,一个中心法庭要管辖二至三个乡镇,面积一般在二百平方公里左右。经济越不发达的地方,管辖范围一般越大。这种情形还美其名曰“资源整合”。群众想打官司,要跑上百里山路才能找到法庭,通过立案、传询、开庭等程序,早也是筋疲力尽。所以农村广泛地流传着“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民谚。本身就贫穷,谁还经得住这个折腾!干脆不打也罢了,倒不如自己了断,往往为一件小事走上极端的事情时有发生。 担护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的农村司法所,由于缺乏编制,又从何普法和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农村群众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怕招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中国人的传统通病,农村尤其。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忧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再或就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像农村经常遇到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不去找法律,反而去上访或是过激地围攻政府,这样的事件屡见不鲜。

二、农村法治建设应在五个方面寻求突破

要尽快改变农村法治薄弱的现状,加快推进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目标,农村法治建设应在五个方面寻求突破:

一是应在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寻求突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也即是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实现这一目标,要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和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乡村、和谐乡村,这些,都始终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必须继续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用法治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两个重点”,即重点普法对象和重点普法内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农民,重点是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和青少年。工作中,要针对不同普法对象,通过不同渠道,采取不同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既要突出农村重点普法对象,使他们成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又要覆盖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增强农村普法针对性,扩大覆盖面,提高普法效果。在宣传内容上,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工作的方计政策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开展以农业生产、农村市场经济为重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促进农村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大力开展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法办事、理性维权,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二是应在加强农村法律咨询服务方面寻求突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公证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为村民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弱势群体,为解决“三农”问题及时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纠必解、有诉必帮、有困必助”,定期在村里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活动,真正送法上门。

三是应在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方面寻求突破。其一,在制定涉及“三农”相关政策时要严格依法。政府各部门出台涉及“三农”的各类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杜绝侵害农民的“土政策”出台,从政策和源头上防止侵害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研究制定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构建农民利益的保障体系。其二,要搞好涉及“三农”的行政执法工作。一是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照权限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职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是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路子。对涉及农村执法职能较多的部门如安监、交通、农机、林业、国土等部门可以考虑成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减少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确保对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能顺利进行。三是加强公安派出机构建设,强化职能,配强队伍,加大公安的执法力度。针对农村的实际,加大打击农村黄、赌、毒的工作力度,惩治村痞村霸,铲除农村的黑恶势力,为建设文明的乡风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是应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方面寻求突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村务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推行村民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把村里的重大事务和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给村民议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让广大农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村内事务的管理,提高决策的可靠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同时要看到,农村工作错综复杂,涉及诸多的矛盾,比如土地承包问题、土地流转问题、村务公开问题、宅基地使用问题等等,这就还需要制定出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又符合村情民意的村规民约,把农民的权利义务、各种组织的工作职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在落实村规民约工作中应做到在合法的前提下,还要做到公开。尤其是在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重要事情上,一定要以保证农村工作有序、办事有据、多数人满意为原则,使村规民约得以认真执行。

五是应在发挥人大、政协职能作用方面寻求突破。今后一段时间内应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实施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观察。发现和研究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法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确保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督促、协助政府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4675b2c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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