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准
1. 不准做虚假或误导性保险广告宣传;
2. 不准私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 不准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 单证;
4. 不准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5. 不准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
6. 不准串通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7. 不准伪造、变造、转让从业资格证书;
8. 不准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9. 不准滥用职权、收受贿赂;
10.不准私设网站。
十禁止
1. 禁止伪造、涂改、租借、转让保险经营许可证;
2. 禁止私刻公章,违规、越权使用印章;
3. 禁止私设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4. 禁止分支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作和对外担保;
5. 禁止泄漏、出卖公司机密;
6. 禁止帐外核算和经营;
7. 禁止私设“小金库”和非法集资;
8. 禁止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核销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9. 禁止与非法保险机构和非法保险代理人合作;
10.禁止不诚信竞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抵毁同行或损害公 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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