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市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 2
第三章 问责程序 9
第四章 问责公开 10
第五章 附则 11
第一条 为敦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因其个人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的问责。
第五条 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做到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三)应披露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
(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
(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3f40849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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