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责任编辑:李于 美编:徐秋燕 校对:杨淑雅

发布时间:2014-12-27 13:20: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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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122013年11月27日责任编辑:李于美编:徐秋燕校对:杨淑雅校园里的“磕磕碰碰”谁担责?本报讯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学生人身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教育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下面就本报读者咨询的两个案例对校园人身侵权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本案中装修公司不慎掉落木条的行为和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都具有过错,对责任的划分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明确脚伤的原因。(1)如果脚伤仅是掉落的木条砸伤造成的,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由装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为幼儿园未对裸露地面的水管进行安全处理,因此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如果脚伤是由于受害人被绊倒后受伤所致,幼儿园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幼儿园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3)如果脚伤既是由于掉落的木条砸伤引起,又被水管绊倒后加重的,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装修公司不慎掉落木条的行为和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佳佳左脚板粉碎性骨折的损害后果,若经过鉴定可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琪琪受伤时正值11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时本案发生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保护期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琪琪人身损害是男生追逐嬉戏碰撞导致的,因此该男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若受害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如损害发生之前已有老师看到两位男生在课室走廊中奔跑追逐,但是没有及时制止,或者损害发生后老师未及时到场处理导致延误治疗等,那么学校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以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实务中,一般认为侵权行为人侵害健康权、身体权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在本案中,额头长达10厘米的伤口,是否属于永久性伤痕,还需要专业机构鉴定,若经鉴定属于永久性伤痕,琪琪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侵权人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案中,监护人已将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那么监护责任是否由家长转移到学校呢?实际上学校等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形成的是以教育和管理职责为核心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非民法意义上的监护责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学生监护人承担其侵权责任。❶追逐嬉戏致人损伤,谁来担责?❷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谁来赔偿?❸容貌受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❶校园装修不慎致人受损,谁来担责?本案中,被侵权人被装修公司装修时不慎掉下的木条砸到后又被一根高于地面的水管绊倒导致左脚板粉碎性骨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装修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❷水管裸露于地面,幼儿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幼儿园面向的学生是未满10周岁的幼儿,负有更严格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理应预见到高出地面的水管可能会使幼儿在行走中出现意外伤害,但是却没有对水管进行掩埋处理或者采取屏蔽措施预防幼儿接触,因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❸混合过错,责任如何划分?以案说法本版插图均为姚万俤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3ba4d790b4e767f5bcfce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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