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业家联盟章程

发布时间:2020-07-20 13:39: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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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企业家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XX市企业家联盟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为XX工、商、贸、农企业界、经济界和国外及港、澳、台、侨在XX地区的 工、商、贸、农企业界、经济界人士自原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指引下“广交朋友互通信息、促进交流、增强合作、服务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中外企业界人士、开展横向联系,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工商交往、外引内联,经贸合作,发展经济和祖国统一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团体登记管理机关XX民政政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XXVV路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团体业务范围为:

(一)举行外引内联、经贸交往、技术开发、学术交流和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展览展销会、及时达有关部门的最新政策,交流国内外最新科学技术、经济管理、技改技措、生产工艺、市场销售和其他方面的信息和经验、商情动态及人才培训;

(二)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企业家联谊活动,加强与海内外企业家的联系,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增强团结,互相鼓励;

(四)沟通信息,交流学术,相互支持,广泛合作;

(五)开展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推介和转让各企业家的科技成果;

(六)通过各种形式,关心支持XX的建设与企业家事业的发展

(七)提供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企业在XX地区有一定规模和成就及影响,其领导者能遵纪守法,对国家建设有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务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召集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企业可能情况,为本团体会务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员如果一年不交纳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动退会(特殊情况另议)。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本团体通报工作情况;

(四)增补推选本团体新的领导成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监督秘书处工作;

(六)收集整理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意见;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八条 团体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必要时,正、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

)会费;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严格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实行一级核算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本团体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XX市企业家联盟发起委员会

XX日报社营销策划

XXVV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21016d4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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