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企业家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XX市企业家联盟。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为XX市工、商、贸、农企业界、经济界和国外及港、澳、台、侨在XX地区的 工、商、贸、农企业界、经济界人士自原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指引下“广交朋友、互通信息、促进交流、增强合作、服务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中外企业界人士、开展横向联系,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工商交往、外引内联,经贸合作,发展经济和祖国统一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团体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XX市VV路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为:
(一)举行外引内联、经贸交往、技术开发、学术交流和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展览展销会、及时传达有关部门的最新政策,交流国内外最新科学技术、经济管理、技改技措、生产工艺、市场销售和其他方面的信息和经验、商情动态及人才培训;
(二)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企业家联谊活动,加强与海内外企业家的联系,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增强团结,互相鼓励;
(四)沟通信息,交流学术,相互支持,广泛合作;
(五)开展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推介和转让各企业家的科技成果;
(六)通过各种形式,关心支持XX市的建设与企业家事业的发展;
(七)提供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企业在XX地区有一定规模和成就及影响,其领导者能遵纪守法,对国家建设有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务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召集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企业可能情况下,为本团体会务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另议)。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本团体通报工作情况;
(四)增补推选本团体新的领导成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监督秘书处工作;
(六)收集整理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意见;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团体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必要时,正、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
(二)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严格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实行一级核算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本团体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XX市企业家联盟发起委员会
XX日报社营销策划部
XX市VV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21016d4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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