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4-04-28 10:19: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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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隐名投资是指实际投资人(隐名投资人)认缴、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显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行为。一般地,对于实际出资人,我们称之为“隐名股东”,而对于未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我们称之为“显名股东”。

我国的《公司法》对隐名股东出资并没有进行规定,然实践中出资人处于种种考虑,往往“借壳入股”。将“壳”即显名股东进行工商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而实际出资人则在背后“实质持股”。由于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具有“公示”作用,如果一旦显名股东见利忘义或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则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一、隐名股东地位不被承认。

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证据来证明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很给被法律认可的。

二、隐名股东无法显名股东擅自转让其名下股份

因显名股东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所以其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没有对显名股东的权利不做任何限制,显名股东是无法也不能防止隐名股东转让名下股份的。

三、显名股东名下股权被司法冻结、强制执行

如显名股东因经济纠纷而成为债务人或执行义务人时,显名股东名下的股份有可能被司法冻结、甚至被强制执行,这一点是显名股东无法控制的,只能通过事后救济。

针对以上所列风险: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范:

1、签订书面委托持股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实际的投资情况,比如隐名出资人投资的数额,显名出资人有无报酬,显名出资人的权限,更重要的是要约定好违约责任,这样就会避免隐名股东不被承认的法律风险。

2、办理股权质押

实际出资人可与显名股东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再根据这份借款协议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显名股东将股权证明交于隐名股东做质押担保,并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这样可以防上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出现

3、在公司章程中做出限制性约定

因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所以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显名股东若干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这样也会限制显名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转让其名下股份。

因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只能对两人发生法律资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隐名出资存在很大风险,如果投资人确想采用此种出资方式,一定要做好各种证据的保存,以预防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1542aa2172ded630b1cb6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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