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粤教师函[2014]13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2.02
【实施日期】2014.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4〕1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深化教师发展与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落实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体系,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2〕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 》(粤府〔2012〕99号)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高等师范院校建设若干个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6号)有关要求,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日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2〕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 》(粤府〔2012〕9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教师发展与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落实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体系,推进师范院校(包括以师范教育为主的院校,以下同)与各地建立促进教师发展的“联动”工作机制,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高等师范院校建设若干个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在强师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支持。按照《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6号)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主要内容
全面推进落实国家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要求,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依托,以中小学教师、校长(园长)专业标准为主要依据,以满足教师持续发展需要、提升教师专业能力为目标的教师发展新平台,形成师范院校与各地有效联动、职前培养与职后发展有机衔接的教师发展新体系。重点在中小学教师发展相关的支持条件、资源体系、培训者队伍、管理制度与机制等方面加强建设。
二、建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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