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班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1-03-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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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班毕业论文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摘要:法律是受国家保障的、调整人类共同生活的和通过解决人类矛盾的普遍规范的概括。法学是以解释性的阐述和批判为目的,通过解释和辩论对法律就行的研究。从它们的概念可知,法律与法学不能划等号,它们之间有很大不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将法律和法学的概念区别开来,以便我们更好的研究法律、应用法律和适用法律。 关键词:法律;法学;区别联系
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必然产物,它以正义的存在为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律亦是一种社会规范,即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要求我们每个人都遵守,一旦违反法律,就会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法律、意识不到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只与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犯罪行为人、受害人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以及触犯法律和因别人触犯法律而遭受损害的人有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法律。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它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我们去超市买瓶水这样一个简单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离开法律,整个社会将无法运行。
法律不同于道德,也不同于风俗。它不靠个人良心来保证其实施,也不因社会的关注而改变其性质,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之大,人们的行为也是千奇百怪,不是每一种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的,它们需要受道德或是风俗的规范,而有一些行为,仅靠道德或风俗又是不能制止的,我们必须依靠法律来强制实施。因此,我认为法律、道德与社会风俗共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当一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德风俗,这些行为已不能被人们所容忍,人们需要一些特殊的规范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愿望,于是就产生了法律。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认为法律起源于社会风俗和道德规范,它的制定不得违背道德和社会风俗,然而,它又是较社会风俗和道德规范更深层次的社会规范。它是在不违背道德和社会风俗的前提下,由统治阶级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同时又制约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是顺应人们的需求和愿望产生的,它不能让人民失望,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具有正当性。法哲学的题目是“正当法”、“正义”,这也体现了法律的正当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思考“什么是正当法”以及“如何认识和实现正当法”。法律和正义紧密相连,法律应当达到保护正义之目的,不能保护正义的法律不能使人们信服,最终会被人们推翻。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的。针对对法的公共利益的思考,曾经有学者提出了“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命题。有人认为:“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 ——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的确,人们不能因为法是恶法就不去遵守它,既然它能够被作为法律制定出来,总有它存在的价值,至少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是有价值的。如果制定出一部法律,人们因为认为它是恶法就不去遵守它,那么法律的强制性还能得以保障吗?这样,
法律还有什么威慑力可言呢?另外,如果法律经常变动,也会减弱法的威慑性,因为经常变动的法会给人一种不确定的感觉,觉得遵不遵守它都无所谓了,所以,法律应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在恶法还不宜变动之前,为了保持法的稳定性,我们也因该遵守恶法,当然,如果恶法具备被废除的条件那就另当别论了。
由于,法律是顺应人们的需求和愿望产生的,因此有人认为凡是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是否对人们有利的标准是很难判断的。如果法的制定者打着对人民有利的旗帜,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法,而这些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并没有利,这样,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就没有做到法治,我们又将如何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做到法治呢?总的来说,我认为法律被制定出来就应该有它存在的道理,应该具备可实行性,所以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正确认识法律。另外,法律是以限制人的自由来保障自由的,它应该具有强制性、稳定性、正义性和普遍约束力,这样它才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进行。 法律是每个人理所当然应当遵守的,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规模和复杂性在不断的增长,对于法律的研究和解释需要法律的专门人员。为了研究法律,法学家就作为专业人士出现在社会中,并构建了自己的职业团体。但仅仅有专业知识并不意味着科学性,为了体现科学,法学就应运而生了。我国学者综合了多种学说的共同点,将法学定义为:“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法学的方法是阐释和论证。法学研究的法律不仅是一个国家现存的法,也研究过去的、失效的法,法律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
法学具有科学性、意识形态性、实用性和理论性,它自身有一套独立的概念范畴和理论原则,它是一定时代社会法律生活在理论上的反应,它同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联系,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理论知识。法学还通过关注法律的社会现象来对这一现象作出价值评判,揭示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实践所带来的后果,为我们判断法律的好坏提供了客观标准。
法学是文化学科,它对于法律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学通过解释和论证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加深了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它不仅解释了法律现存的现象和意义,还能够运用它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来预测法律未来的发展方向。一些法学家还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对比各种法律的有点和缺点,为将来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建议,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外,法学体系还给学校提供了法学教育,为培育出法律专业人才做了不少贡献,它所培育出来的法律工作者能够将专业文献同司法具体实践相结合,不仅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而且有助于以后法学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 总之,法律和法学既相区别又有联系。法学来源于法律实践,又指导着法律实践。但它并不完全受法律实践的约束,处处表现出对法律实践的超越。它不仅揭示了法的现象,也指导着法的规律,不仅反映了现实的法,还预见法的将来。 参考文献
[1]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罗大华.法制心理学词典[Z].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 [3范进学.法的观念与现代化[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 试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要: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建设。公民法律意识常常作为衡量和评价法治水平的标准和尺度。为了提高整个民族的法律意识水平,使广大公民自发的、零散易变的法律心理上升为自觉系统的法律意识,必须经过法律意识的宣传培养教育。
关键词:公民;法律意识;培养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建设。在世界各国的法治进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识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意识常常作为衡量和评价法治水平的标准和尺度。可是,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法治状况总有不理想之处。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制度层面的,也有法律观念层面的,而法律意识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可以说,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的基础,在一个欠缺法律意识的社会,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意识的观点、看法、情感和态度的总和。 从人们对法律把握的自觉性程度来看,法律意识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表现,它直接与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法律心理往往与个人对法律的直接体验相联系,具有直接性、自发性、不系统性和多变性等特点。而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了的法律思想、观念和学说,是人们对社会法现象的自觉反映,因此,为了提高整个民族的法律意识水平,使广大公民自发的、零散易变的法律心理上升为自觉系统的法律意识,必须经过法律意识的宣传培养教育。
一、增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除本文开头谈到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外,在立法、司法和公民守法等方面,都会发挥重要作用。
l、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是广大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机关,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愿望进行的活动。立一部法,首先要意识到立此法的作用、目的、任务;要经过起草、修改、表决、通过等各项程序。也就是说,要立—部法,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基础。“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往往根据的就是自己的法律意识,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该种意识左右。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状况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

2、法律意识在司法实践、促进有法必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常言道: “己不正,焉能正人”,“打铁先要自身硬’’。执法人员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问题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司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
3、法律意识在公民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过程起着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因此,公民能否自觉守法,做到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认识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禁令都是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就能做到自觉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实现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中起着重要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犬报告中指出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而实现依法治国,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讲,领导干部特别是把手往往起到了主要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正如我国《宪法》所讲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领导干部,尤其是主管政法的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是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的现实前提。 二、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文化和民主意识的提高以及普法工作的深入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正在不断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公民法律意识离法治的要求还有差距,还未满足依法治国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l、公民缺乏宪法意识。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公民法律意识首先是宪法意识。但实际情况却是:我国公民宪法意识十分淡薄。认为宪法在生活和工作中作用不大,甚至是可有可无的,不如一般法律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民法、刑法等,因而忽视宪法,更谈不上宪法意识。
2、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表现在,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自认倒霉,“忍”,或是寻求法律之外的办法采解决: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法盲,无理取阉,甚至暴力抗法,如对该交的税收不交,当执法人员前去征收时,聚众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无视法律的权威,撕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假冒伪劣商品的封条,等等。 3、依法行政意识在有些地方比较淡薄。
表现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抗法、滥用职权现象时有发生。个别执法者把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篡改执法依据,歪曲执法事实,进行不公正处理或使违法者道遥法外:还有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等;有的人员甚至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充当地方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严重践踏着法律的尊严。以今年曝光的“山西黑窑事件”为例,那些“当代奴隶主、打手们”惨无人性、目无法纪,虽已受到了制裁,但让人们不得不深深反思。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成因分析
造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制建设方面的,有教育方面的,也有历史文化影响方面的。现分析如下。 1、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不完善。
现代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产生于商品经济,而我国一直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窒息了法律的生机。尤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起步,商品经济还不是很发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采取的是跨越式的变革方式,存在着先天的不足。与其相适应的物质和心理准备,尚不充分,从而导致人们尚未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伦理、人丈思想、思想观念,特别是法律意识,还需要一个较长的适应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2、传统文化的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二千多年封建发展史的文明古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可以归纳为“义务本位’’或“人治’’型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中。法律文化传统则是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采种法律精神和文化。它直接或问接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许多糟粕成分沉淀于人们的法律观念当中。比如,受传统“厌讼”思想的影响,不少人把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件不光彩的事情。
3、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20多年来,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为建设法治国家初步奠定了基础。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时而反映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比如,一些部门法律缺乏基本法或程序法,
缺乏宪法配套法律法规:各部门法的规定不尽完善,部门法之问不协调的情况突出;特别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在贯彻和落实时,由于种种原因又遇到重重阻碍,难以保证法的实效性。三、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及方法
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应该抓紧抓好。其途径及方法主要有:
1、要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所谓外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方面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为现代法律意识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政治环境方面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民主、政治观念的科学化。因为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识是在民主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文化环境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有赖于社会精神文明状况。所谓内部环境,主要指法制自身状况,包括建立和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以及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等两个方面。 2、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严格执法。
认识来源于实践。社会上日常的法治实践活动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具有巨大的、现实的影响作用。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能严格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就能真正显示出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力量。当显示出了法的严肃性和神圣性的时候,就能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并得到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也就是公民建立了良好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
3、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发达与否,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是否繁荣有直接的关系。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人才又是宣传、传播、深化法律意识的使者,法学研究是培养健全的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社会枉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发展,人们在运用法律来改造社会的过程中,仍有许多未知的领域。在法律实践中,一些新经验、新思想也需要及时总结、推广,这些都离不开法学研究。而研究的成果,叉通过法学教育使_^部分人先行接受,然后叉通过这些受教育者用各种方式向社会传播、推广并付诸实践,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更新和提高。 4、深入持久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识的体现。其创制和实施都有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参与。但是,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掌握、法治观念的增强、正确法律观点的确立,都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从1985年开始,经过几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效,这对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将起到重要作用。

5、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大众传播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等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只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就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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