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事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1-05 09:36: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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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乡镇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完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根据省、市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聘用制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即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事业机构(包括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基层畜牧兽医站、基层国土所)和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和晋城镇劳动保障所)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乡镇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法定代表人聘任制和工作人员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200240号)规定,乡镇事业单位所有正式工作人员必须签订全省统一格式的聘用合同,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聘用合同分别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由所在单位与其签订。

乡镇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聘用制管理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第六部分解聘辞聘相关规定人员,乡镇政府及事业单位应及时予以解聘辞聘,并报县人事局备案。县人事、纪检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定期不定期到乡镇检查到岗情况,杜绝各种“在编不在岗”现象。

第四条 所有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党组织关系均由所在地党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 乡镇直属事业单位人、财、物的管理等由所在地乡镇负责。人员工资由乡镇造表、打卡发放。

第六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单由相关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造册,报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审核和备案,并书面通知到派驻乡镇。

第七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共同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派驻人员全部纳入所在乡镇同使用、同安排、同考核、同奖惩;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培训、工资调整、职称评聘、技术等级晋升,其余工作全部由乡镇负责;县财政局统一按人头将派驻人员工资、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到所在乡镇,由乡镇管理实施,按规定使用。其中基本工资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造表,打卡发放,其他福利待遇由乡镇负责。

第八条 所有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均应服从所在乡镇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其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由县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组织。

第九条 各乡镇应将派驻乡镇事业单位派驻人员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等开展工作必备的条件纳入乡镇统筹保障。

第十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加强对派驻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得干预乡镇对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各乡镇要积极主动搞好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妥善处理好“条、块”工作关系,并积极做好派驻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及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人事任免由所在乡镇党委提出初步方案,分别征求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报县人事局按程序审批后,由乡镇行文任免。

第十二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跨乡镇设置的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人事任免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方案,征求服务区域内乡镇党委、政府意见,报县人事局按程序审批后,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任免。

第十三条 乡镇事业单位负责人任免的征求意见须以书面形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乡镇党委人事任免征求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乡镇党委,明确表明意见;各乡镇党委应在收到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人事任免征求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表明意见。

第十四条 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乡镇事业单位任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在行政机关任职。

第十五条 各乡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地现有事业人员的特长,在保持本人行政关系、个人身份、编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人员岗位。

第十六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需跨乡镇调配工作人员的,统一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事调配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乡镇事业人员到主管局或其它乡镇工作。乡镇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确需调整人员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事业单位需补充工作人员的,除按程序从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调配外,可以由乡镇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由县人事局组织公开考调(聘)。

第十八条 乡镇事业人员的档案,一律由县人事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乡镇党委负责。

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由乡镇按程序报县人事局审批。

各乡镇将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第二十条 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严格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乡镇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受奖惩的,由各乡镇按程序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部门派驻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受奖惩的,由所在地乡镇征求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县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乡镇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等方面意见不一致时,由县人事部门裁定。

第二十五条 原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机关对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01d0b32a32d7375a4178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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