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5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9
【实施日期】2008.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5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制度建设上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立足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制度建设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协调程序,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式
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的要求,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要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做到立法程序合法、立法过程公开、立法内容透明。继续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社会立法资源。继续加强协调工作,改进协调方法,完善协调程序。
三、建立责任制度。确保立法工作计划圆满完成
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法规规章项目,应当同时列入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承担法规、规章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把起草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起草人员,确保工作进度,按期报送。列入年度一档立法计划的项目,其立法经费应当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对政府立法中的重要程序,部门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对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参加研究和协调。
四、其他相关要求
对列入2008年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尚未完成送审稿的,起草部门要依照《立法法 》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起草和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工作,待基本成熟后再正式报送省人民政府。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条文注释应以上行文的格式,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省人民政府(一式50份径送省政府法制办)。
在立法计划具体执行中,省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对拟增加的立法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九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5件)
名称 起草部门
1.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省建设厅
2.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厅
3.云南省花卉新品种保护条例 省政府法制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政府研究室、省花产办
4.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省发展改革委
5.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省卫生厅
(二)抓紧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43件)
名称 起草部门
1.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修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017c095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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