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工作时间

发布时间:2013-03-05 11:02: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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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月工作日为20.83天”,折合成小时数即是166.64小时,因此工作时间平均计算后超过166.64小时的部分单位应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三、按照重庆市《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规定:“101日(星期四)、102日(星期五)、10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3日中秋节调至106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101日、2日、3日、6日上班,则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重庆市主城区的企业职工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得低于93.79元天,其余的4天中,104日则是休息日,105日、107日、108日则是休息日的调休,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上班则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五、如果职工认为单位的工作时间制度存在问题,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如果单位克扣职工应得的工资,则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申请仲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0112b27dd36a32d737581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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