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建议书

发布时间:2016-08-28 09:53: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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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若干意见

福建警察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是19952月颁布实施的,它的实施对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逐步实现公安工作的法制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促进了我国公安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18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不断进步,在《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公务员法》等法律颁布实施的背景下,执法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人民警察法》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也逐渐显露,其相关内容与新形势下公安工作、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与管理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现行的《人民警察法》不论是从宏观的指导性,还是从微观的操作性来看,都略显薄弱和欠缺,这部规范警察职权、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已日益显露出它的滞后性,其应有的职能作用的发挥远远不够。因此,面对当前人民警察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研究、修改《人民警察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广大基层民警的呼声,都对修改《警察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立法机关顺应这一要求,尽早对《警察法》进行必要的修改,正当其时。

一、《警察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人民警察的统一规范作用严重不足

《警察法》应该是一部规范所有警察的基本法。正如《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那样:“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但在《警察法》中,第二章“职权”专门规定的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他机关的人民警察没有相应作出规定,这是不可取的。尽管第四章后各个条文都针对人民警察进行规定,但由于条文过于笼统和抽象,实际上人们一般都把它作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规定,对其他机关的人民警察规范和指导作用不明显。

(二)立法技术层面总体上显得比较粗糙

作为一部规范所有人民警察方方面面职权、行为和管理的基本法,仅有52个条文是完全不够的,有涉及的规定往往过于笼统,没有可操作性,结果往往流于形式;没有涉及的方面如果要补充规定,不增加条文是做不到的。所以,新修改的人民警察法建议采用章节结构,全面规定各类人民警察的职权、行为规范和管理规范。

(三)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力度偏弱

现行《警察法》中对警察的授权性规定比较多,而没有对公民在遭受警察权不法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的规定。尽管《警察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检举、控告权,并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但遗憾的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却没有规定违反这一条款的法律责任。

(四)对警务保障尤其是对基层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维护和劳动保护严重不足

现行《警察法》有专门一章规定“警务保障”,从第32条到第41条共10条内容,在整部《警察法》中已经算是较大的篇幅了。但纵观这10条规定,总体上都是原则性、概括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对现场执勤的人民警察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因此,广大民警普遍反映,在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普遍挑战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障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就应该被重点关注。此外,民警的休息权、休假权及其他一些福利待遇的规定也普遍不足,在长期存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缺乏这方面的明确法律规定,民警实际上成为工作机器,严重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

(五)对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规定明显缺失

近几年来,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事业发展很快,但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现行《警察法》仅仅在第2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显然,这一规定是挂一漏万的,警察教育培训的很多问题都没有涉及。因此,如何从立法的层面上较好第解决警察教育培训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就是今后修改《警察法》时要予以补充的。

(六)在有的条文中使用空泛、抽象、模糊的语言,容易导致歧义和执行困惑

如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这里的所谓“严格的”规定就是非常模糊的语言。何谓“严格”?县一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叫“严格”还是市一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叫“严格”?抑或要某一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会签才叫“严格”?所以,这里应该明确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的哪一级领导审批为妥。

再如第26条关于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的第(三)项“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和第(四)项“身体健康”的规定也是空泛的,因弹性太大,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差异很大;同时也忽略了心理健康问题。

二、修改《警察法》应体现或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原则修改《警察法》,必须保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已经在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体现出来的程序正义精神也应该体现在新的警察法中,如告知程序、听证程序、救济程序等。

统一原则的另一个方面是要把新的警察法作为规范所有警察的一部基本法来制定,用以指导和规范行政警察、司法警察和各种专门警察的职权、行为和管理活动。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当代世界各国行政法(包括警察法)普遍采用的原则,如德国《联邦与各邦统一警察法标准草案》(第二条)就明文规定:“一、警察应就无数可行处分中,选择对个人或公众伤害最小者为之。二、处分不得肇致与其结果显然不成比例之不利。三、目的达成后,或发觉目的无法达成时,处分应即停止。”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警察法也都体现或明确规定了比例原则。我国近些年出台的一些行政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比例原则的概念,但在一些具体的条文中已有所体现。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还有刑事诉讼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比例原则的体现。由此可见,在新修改的《警察法》中引入比例原则可以推动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三)合理授权与有效控权有机统一的原则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我们明确了一切发展最终都是为了人的发展,以人为本已经成为我们一切工作的重要出发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也日益成为人民警察的座右铭而日益深入人心。因此,修改《人民警察法》,一个重要的思想就是要通过对警察权的合理限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片面强调公共利益而肆意扩大警察权而可能给公民权带来的不法侵害。在新修改的警察法中,应把对警察的合理授权与有效控权有机统一起来。例如,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管网络信息安全,查处网络犯罪,但必须同时限制警察对公民网络信息的恣意干预,要把查处网络犯罪、监管不良信息与保护公民隐私结合起来。

(四)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理应贯穿在《警察法》的始终。但现行《警察法》在这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对警察规定的义务性条文很多,用第三章专章规定了警察的义务和纪律,甚至明确规定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但从警察享有的权利这方面来看,力度明显偏弱,即使有些宏观的规定(如第4041条),也是授权性规定,能否得到执行实际上取决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态度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这样,《警察法》本身对人民警察的保障功能就大打折扣了。

三、修改《警察法》的若干具体建议

(一)适当扩充内容和篇幅,建议采用章节结构

除第一章总则外,第二章关于职权,应分节分别规定不同国家机关的各种警察的职权,以此明确不同机关警察的事权划分。

建议在警务保障一章中应专节规定武器、警戒的使用;专节规定警察执法权威的保障措施,严厉制裁袭警行为,切实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专节规定警察机关的后勤保障措施,确保警察机关吃“皇粮”以及交通、通讯和办公条件的不断改善。

建议增加一章专门规定警察的权利及权利保障措施,保证警察的身心健康。其中重点要明确规定警察的休息权、休假权、薪酬权以及退休、抚恤等方面的权益。

建议增加一章专门规定警察的教育培训事项,并明确各级政府对警察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明确各级警察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原则、标准、权责等。

(二)在总则中排除警察机关的一切非警务活动

当前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越来越多,如征地拆迁、计划生育、市场管理等工作都要求公安机关派人参与。事实证明,这既影响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业,也容易导致警察权力滥用,激化社会矛盾,影响警民关系。警察参与非警务活动的负面影响尽管十分明显,但总是屡禁不止。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对非警务活动做出规定。

(三)通过立法明确公安管理体制

人民警察的性质与任务决定人民警察队伍必须建立警令畅通、指挥有力的管理体制,而目前“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迅速变化的社会状态和日益开放多元的生活模式,也无法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实践中存在的警令不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非警务活动屡禁不绝,一定程度上都与我们现行的管理体制有关,针对以上弊端,建议在人民警察法中明确规定新型的管理体制,当然,确定新型的管理体制应当慎重,要避免简单的条条分割或者块块分割。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精简、规范、效能的原则,建议规定省级以下公安机关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这样既能充分发挥警令畅通、整体作战的优势,又能有效调动地方公安机关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快速反应、严格执法、严格管理的队伍,实现警力资源的最优配置。

(四)总则第二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

总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这里有个同义反复和分类上的逻辑混乱问题。把这句话简化一下就是“人民警察包括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这显然不合逻辑。司法警察应当与行政警察相对应,所以,该款应当改为: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行政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五)对第十四条的修改意见

《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精神病人应该采取约束性措施,而对醉酒人员没有提及,建议加入“醉酒人员”。

(六)对第十九条的修改意见

《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该规定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其一、同《宪法》及相关法律有冲突,因为《宪法》保证公民的休息权,警察虽然担负重要职责,也是普通公民之一,“非工作时间”就是休息时间,除非其本人自愿,否则,要求其“履行职责”是不恰当的;其二、违反“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警察也是人,以“工作”为由牺牲个人权利同以人为本背道而驰;其三、不具操作性,因为“非工作时间”有可能着制服、携带警用装备,但大多时候是着便装,而且没有装备,要求其“履行职责”,即使警察本人愿意,外人也会因为不能辨别是否真警察而不予配合。有鉴于此,上述规定建议修改为“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除非本单位有紧急要求,不准穿着制服及佩戴警用装备,不准驾驶警用车辆,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如果穿着制服、警用装备齐全、驾驶警用车辆的,应当履行职责。”

(七)对第二十六条和二十八条的修改意见

《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正如前文所述,作为警察的准入条件,应当是具体的、可科学评价的,不能含糊不清,无法操作。因此,这里的第(三)项可以改为“无违法犯罪记录,政篇二:警察职业压力分析及应对措施建议

警察职业压力分析及应对措施建议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师范学院

警察职业高风险、高负荷,警察在工作中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和体力精力付出都是巨大的。应对警察职业压力,需要警察队伍管理部门和警察个人共同作出努力。警察个人树立积极的压力观,加强自身的适应性;警察管理部门则应致力于改善警察工作环境,减少警察工作负荷,开设心理咨询室,疏解其身心压力,保障其心理健康。

关键词 警察 职业压力

一、警察职业压力过大的危害

警察是一种高风险、高强度、高负荷的特殊职业。警察工作常常与艰苦、紧张、困难、危险等因素紧密相联。人民警察在经受各种考验、完成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和使命的工作中,必然要

承受很大的心理负荷。警察职业压力是指由于警察的职业特点,在其所处的环境中,出现威胁性情境或不良事件时,警察所表现出的生理或心理上的紧张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

步、生活节奏的加快和新型犯罪的不断出现,公安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对警察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给警察的心理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警察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紧张状态,面临天天有流血、时时有牺牲的职业危险。在实际工作中,警察的工作压力过大,经常处在高度紧张疲劳状态,严重的导致各种精神疾病,甚至出现自残、自杀或者暴力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行为。工作压力过大已成为当前警察职务犯罪、执法过程中出现粗暴行为倾向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近些年,各地因警察心理失范而导致各种警察职务犯罪有增多趋势,日益严重的警察心理问题越来越令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从目前我国实际状况来看,由于压力大而导致的警察心理健康问题十分突出,有的甚至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直接影响到警察队伍的战斗力。对压力之下的警察人力资源进行保护,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对警察心理压力源有一个全面的分析。

二、警察职业压力的来源

研究者特里(terry)把警察压力源分为外部的(包括挫折、对警察不友好的看法、不良的新闻报道、令人生厌的管理和决策)、内部的(包括对训练、装备、升职、工作组织、文秘工作的数量作相关的(包括恐惧、危险、对意外事件和虐待儿童的担忧、工作及工资的不满)、对工负担过重)和个体的(包括个人能力、成功和安全的关心)压力源。职业压力包括个体在工作情景中体验到的压力和来自工作场所之外的对工作产生影响的压力。警察工作压力源是指能够导致警察产生压力的工作中的刺激因素。警察的工作压力源分为三类:一是与工作性质有关的众多方面,也称为任务相关压力源。诸如身体的威胁、暴力、暴露在危险中以及面对许多不可预测的意外事件。二是组织性压力源。例如警察队伍中的管理风格,同事之间缺乏交流,缺乏足够的职业支持。三是社会因素。例如执法严格常常引起社会上的某些非议,维护公共秩序常使警察站到民众的对立面,发生重大案件一时难以侦破可能会遭到社会的责难等。加之一些媒体失实报道,都给警察的心理带来压力。在所有的应激性职业中,警察工作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指数高居首位。心理学研究表明,警察仅在任职头三年内耳闻目睹的丑恶现象,比普通人一生中见到和感受到的都要多。

三、警察职业压力应对措施

应对是指个体在面临压力事件时,为减轻其负面影响而做出的认识和行为的努力过程,它包括所有消除或减弱刺激源的努力。警察在工作中面对的压力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终生从事这项富

于挑战性的工作,其身心健康面对极大的威胁。如何构建成熟的应对方式来解除压力,成功地对付环境挑战及处理问题,从而保持心理的健康,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严重暴力犯罪增多,新型犯罪不断出现,而且犯罪向动态化、组织化、职业化、智能化的趋势发展。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社会结构失衡、利益分化加剧、社会价值失范等现象都对新时期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作为警察者个人,应积极乐观地面对压力,强自身的适应性。要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和自我调适的能力,掌握调适心理压力的技巧,提高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变压力为工作动力。当个体感受到压力难以排解时,要主动向身边的家人、朋友等社会关系寻求支持和鼓励。作为公安机关,则应在以下方面实施应对职业压力的措施:要改善警察工作环境,关心、爱护警察群体。对警察的工作,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支持,在适当的条件下提高警察待遇,使之在劳动付出和得到报酬上感到基本平衡;要科学合理配臵警力,改进警务运作机制,进一步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减少非警务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警力,严禁个别单位和领导超越法律,随意指派警察从事超越法定职权的活动,切实为基层减负减压,保证公安机关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分内事;要建立和完善警察专业心理辅导咨询机构和心理热线,开设专门的心理咨询室,明确警察在处臵突发事件后予以强制心理服务的措施,心理咨询中心应由专职人员组成,具备较全面的心理学知识和公安工作知识,能够解答和处理警察提出的各种问题,协助广大警察调适心理, 消除烦恼挫折及解决心理困扰;公安机关要定期对警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普查,建立警察心理档案库,结合各警种的特点,将心理训练纳入警察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心理品质训练和心理潜能激发训练,提高他们的职业耐受力、调节力、自控力和灵活性。

参考文献:

刘贵萍、叶亨奎〃对当前警察心理压力源的分析〃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6 韩亚华〃对监狱警察心理压力及其调适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512 子俊杰〃苏州地区警察心理压力研究〃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410 蔡荣英〃警察心理健康问题与对策〃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 刘基政〃转型期我国警察心理干预机制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21 武雁萍〃论警察的心理压力及其缓解〃公安管理〃20058篇三:公安工作意见建议

在公安工作意见建议征求会上的发言

党支部书记

尊敬的×书记,尊敬的×主席,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这一年初始的喜庆时刻,各位领导放弃与家人

团聚的难得机遇,不辞劳苦,与我们大家一起就我市公安工作交流讨论,充分表明市委、市政府对做好明年工作,推动全市转型跨越发展的审慎态度,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的执政理念,更充分展示了我们在座各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同志们“认真务实、团结奋斗、立说立行”的良好作风,让我们深受感动。这些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也更加坚定了我们对把我市打造成全省最平安、最和谐城市的信心。

刚刚过去的2011年,是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强势推进、成效显著的一年,也是我们公安工作彰显作为、再铸辉煌的一年。一年来,我们广大公安干警在市政法委的英明指挥下,紧扣“保平安、铸和谐、促发展”主题,敢于亮剑,克难攻坚,先继打响了打黑除恶、清网行动、打“双抢”、冬季严打整治等一系列战役,破获了一大批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息息相关的大案、要案,群众的安全指数显著提升。特别是我们基层队所的民警们,抱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高度热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加快作风转变,深入群众当中广泛普及法律知识,调解邻里家庭纠纷,帮助群众解决难事急事,成为一座座与群众离得最近的流动队所。在此,我代表××村“两委”及全体村民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生活的帮助支持和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最后说到建议,由于自身水平有限,也说不出什

么大道理。但我想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打击和服务。针对我们农村实际来讲,打击就是要从提高震慑犯罪分子的效应做起,进一步强化基层队所和治保组织力量,把警力下派到田间地头、厂矿企业、房舍街片,真正做到“白天见人(警察),晚上见灯(警灯)”,重点加大对盗窃变压器和摩托汽车犯罪行为的打击,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服务就是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把户籍办理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前移下沉,有效解决群众为开个户口证明还要跑好几趟,既费时又费力的问题。

我的建议主要就是这些,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

指正。谢谢大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fb13a369ec3d5bbfc0a74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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