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发布时间:2019-09-09 14:52: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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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为强化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合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1、公司信贷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贷款通则》、《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及自治区金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贷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其内容,要求从思想上增强法律意识,使信贷人员充分意识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信贷管理制度、才能提高贷款的放款质量,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贷款的产生,只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办事才能保障贷款的安全,更好地清收不良贷款,才能有效预防和降低信贷风险。

2、找准市场定位,分散信贷风险

本公司立足“三农”,按照“小额、分散、安全”的原则,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因此,本公司信贷员一定要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农村种养殖户生产和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化贷款结构,分散贷款风险,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3、严格办贷程序,健全制约机制,控制信贷风险的产生

根据公司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审查贷款的发放对象,对照贷款的基本条件,确保贷款投放效果。严格办贷程序,要做到:一是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提高放款质量;二是要实行“三岗”分离(三岗: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制度健全,相互制约,控制人情贷款和低质量贷款的发生。贷款调查岗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也是第一贷款清收责任人。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最终决策的责任,也是第二贷款清收责任人。

4、建立审贷会审批制度,层层把关,严格控制信贷风险

一是公司开业初期,贷款金额不论大小一律报公司审贷会审批;二是公司业务正常运转后,按授权范围,信贷员经调查核实后报总经理审批;三是超出公司授权范围的大额贷款,由公司审贷会研究审批,确保新投放贷款的质量。

5、实行贷款管理责任制,降低信贷风险

实行贷款岗位责任制,把贷款管理的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各环节的责任明确到岗位、到人,对违规违纪贷款按调查人、责任人追究经济的、行政的和赔偿损失责任。具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6、做好贷后检查降低贷款风险

贷后检查是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信贷人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定期和不定期对借款人(企业)贷款用途的使用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对有可疑因素的应尽快采取预警措施,保证信贷资金合理运用和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三)贷款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条贷款的基本规则:诚信、高效、灵活、有序。用制度管理工作,用制度指导工作,用制度规范工作,用制度统一工作。

第二条贷款的基本原则: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准则,以取得最佳经营效益为目的。

1、安全性原则:保证贷款本息安全收回,是经营信贷业务的首要条件。

1)强化贷款的安全观念;

2)采取相应的贷款安全保障措施;

3)尽一切可能避免和挽回贷款损失;

2、流动性原则:保证信贷资金处于正常周转的状态,实现贷款有借有还,此借彼还,不断周转。

1)提高资金的运用率水平;

2)选择好贷款对象,向优良客户群体发放贷款;

3)避免贷款过于集中,分散贷款对象;

4)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贷款效益的掌握;

5)按期收回贷款,保证信贷资金的循环周转;

3、效益性原则:贷款发放以实现效益为目的,经营贷款业务必须以利息收入抵消开支并实现盈利。因此必须要求贷款对象合理使用贷款,从而实现借贷的双方效益。

1)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2)加强贷款使用过程的管理;

3)重视还贷资金来源的监管;

4)保证利息收入的及时到账。

第三条贷款的基本制度:是指贷款的基本办法与贷款的重要规定,主要包括贷款对象、贷款条件、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一、贷款的对象与贷款条件

1、贷款的对象:城乡中小型企业、经济组织、自然人。

2、贷款的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企事业单位必须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只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才能与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3)具有一定价值、属于自主权属并可支配处理的财产用于贷款抵押;有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或单位对贷款进行保证。

4)贷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和资金来源。

二、贷款人、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3)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和借款使用状况;

4)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非法使用贷款或没有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

6)发现贷款有风险,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2、贷款人的义务:

1)应当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

4)应当对借款人的财产、债务、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保密;

3、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2)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3)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4、借款人的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的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使用贷款;

4)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条对贷款人、借款人的限制

1、对贷款人的限制

1)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2)不得向违反贷款通则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3)不得向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4)不得向生产经营或投资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项目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5)除按国家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向贷款人提供任何虚假证明和资料;

2)不得用贷款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活动;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票、基金买卖等股本权益性投资;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转贷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五条贷款方式:主要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三种贷款方式

1、保证贷款: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担保方式:

(一)保证担保: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同时,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担保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3、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所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的抵押物登记: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乡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三)质押担保:主要采用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方式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权利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权;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小额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的确定:

1、贷款金额:单户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或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

2、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四倍;贷款超期归还,所有超期贷款按照最新执行利率调整,并在调整后利率的基础上加收超期贷款违约金20%

3、贷款期限:控制在半年以内。

第八条附则

1本规定由宁夏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制定,解释、修改。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宁夏兆丰贷款公司信贷管理秩序,严肃信贷管理纪律,规范信贷行为,促进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分为贷款违规违纪责任和贷款风险责任两种。

第三条?贷款违规违纪责任是指在贷款审查、审批、发放与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对相关违规违纪人员追究的责任。  

第四条 贷款风险责任是指除完全因违规违纪发放贷款原因外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资金损失,对有关审批、决策与管理人员追究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认定

第五条?贷款违规违纪责任的责任人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第六条 贷款违规违纪责任的责任人认定:  

1、违规违纪发放贷款的经办人和审批人为完全责任人;  

2、不按规定程序违章操作而形成不良贷款的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3、因工作管理不善、把关不严,间接形成贷款风险的相关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第七条 贷款风险责任的责任人认定:

1、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对已审批通过的贷款形成风险的,承担管理、审批责任,审批委员会各成员、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为责任人。

2、信贷员对权限内发放的贷款形成风险的,承担管理、发放责任,为贷款直接风险责任人。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 认定贷款违规违纪责任人和贷款风险责任人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落实责任,进行追究。

第九条 违规违纪贷款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定为违规违纪贷款,追究其完全责任:  

1、未经批准发放的贷款;  

2、发放顶名、冒名贷款;  

3、发放虚假保证贷款或自批自贷;

4、编造假名发放的贷款;  

5、借款人、保证人未亲自办理借款手续,发放的贷款; 

6、滥用职权或徇私情发放贷款;

7、擅自、独断发放的违章贷款;

8、抵(质)押物不足值、丢失及撤走抵(质)押物的贷款;

9、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或擅自减息、缓息的贷款;

10、发放虚假有价单证的质押贷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定为违规违纪贷款,追究其主要责任:

1、超权放款、发放互相担保贷款或以贷收息; 

2、调查、考察、审查不细或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调查、审查报告,误导贷款审批部门决策审批的贷款;

3、到期未下发催收通知单,造成丧失诉讼时效而形成风险的贷款; 

4、档案资料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贷款;  

5、抵押品无故变更、撤走形成不良或损失的贷款; 

6、贷款到期后经办人员未及时清收,造成贷款损失的贷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定为违规违纪,追究其次要责任:  

1、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借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或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贷款项目未能明确指出,而使贷款出现风险的; 

2、负责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检查不细不实,存在明显违规问题而未查出,隐瞒、虚报检查事实的; 

3、对于检查中发现可能造成贷款风险损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的。

第十条 风险贷款的责任追究: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在贷款审批发放前,划清贷款风险责任,并确定贷款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 

1、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为贷款决策风险的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 

2、经贷款审批委员会授权的授权人为贷款决策风险的主审批人及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领导责任追究:公司领导由于管理不善、贷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或指令信贷员发放贷款,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有关领导负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 除完全责任性贷款外,对于同一笔贷款,经确定既存在违规违纪操作形成的贷款风险或损失,又存在管理因素形成的风险或损失,先追究违规违纪责任,再视情况追究贷款风险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完全因不可抗力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视为非责任性贷款风险,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在对贷款违规违纪责任人和贷款风险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应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贷款责任的追究与处罚实行终身制。  

第十六条 贷款违规违纪责任、责任人由公司认定、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按《兆丰公司贷款赔偿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和赔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f989981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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