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9 11:58: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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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订立劳务合同,派遣到公安机关辅助人民警察从事非执法、非涉密岗位警务工作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以及培训教育、考核奖励和其他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招录与培训

第七条 招录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制定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劳务派遣单位进行。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二十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公民权和本市户籍;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身高男性170cm以上、女性165cm以上,身体健康,无残疾或传染性疾病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

(二)曾被采取过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曾经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招录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通过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考试、组织面试、体检政审、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岗位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方法等。培训考试合格后,统一发放上岗证;考试不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民警岗位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三章 职责权利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主要在公安机关非执法、非涉密性岗位辅助人民警察工作,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实有人口管理、单位内部安全和公共场所管理以及服务群众等警务活动;

(二)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控等警务活动;

(三)治安巡逻防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简易纠纷调解、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四)疏导交通,劝阻或协助交通民警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持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协助交通警察勘察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窗口服务等警务活动;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不得从事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管理制度;

(二)按年度与公安机关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授权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系统;

(四)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五)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制度,晋升的层级包括岗位层级和职位层级。岗位层级为三级警辅、二级警辅、一级警辅;职位层级为助理警辅长、警辅长。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制度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会同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及本地区财政状况进行调整机制。

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工资待遇参照公安机关同职务事业编制文职人员执行,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一费”(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和采暖费),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的,依法享受规定的待遇;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享受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工负伤、致残警务辅助人员和因公死亡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视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岗位危险性和特殊性为其投保适当的人身意外伤亡保险。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统一着装,其服装样式、标识及证件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五章 奖励与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档案,对警务辅助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劳务派遣单位反馈,由其作为兑现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续订、解除劳务合同等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纪律规定,不适应工作需要的,由公安机关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合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e9519f2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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