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最新)

发布时间:2020-05-13 21:51: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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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最新)

一、轻微盗窃案件的主要特点

X年至X年,X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108404件140965人,办结106171件137224人。办结案件中属于轻微盗窃案件的80036件96784人,占总人数的70.5%,其中作不起诉处理6405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90379人。轻微盗窃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外来人员犯罪比例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轻微盗窃案件涉案人员共有外来人员75298人,占轻微盗窃案件总人数的77.8%。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60765人,高中文化程度3087人。

二是以2万元以内、多次盗窃的类型居多。认定轻微盗窃案件主要有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五种情形。其中,盗窃金额不满2万元的34736件,占43.4%;多次盗窃的20409件,占25.5%,这两种情形数量最多,此类案件对人身权的威胁较小。另有入户盗窃14326件、扒窃8084件、携带凶器盗窃2481件,分别占轻微盗窃案件总数的17.9%、10.1%、3.1%,此类案件对人身权的威胁较大。

三是犯罪嫌疑人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占一定比例。轻微盗窃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全省共有7844件轻微盗窃案件达成了刑事和解,占轻微盗窃案件总件数的9.8%。如X年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涉嫌盗窃的1913人中,有退赔情节的犯罪嫌疑人270人,占14.1%;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有169人,占8.8%;同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有158人,占8.3%。

四是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率低。盗窃犯罪作不起诉处理的有6405人,占轻微盗窃犯罪总人数的6.6%,不起诉后重新犯罪3人,重新犯罪率低。不起诉对教育挽救、防范重新犯罪、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明显。

二、轻微盗窃行为入罪多的司法因素分析(略)

三、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的实践经(略)

四、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的路径选择

在办理轻微盗窃案件中充分体现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必须深入推进“规范、理性、文明”的司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系统推进轻微盗窃公诉案件非罪化处理。

一是树立以“规范、理性、文明”为核心的司法理念。其一,规范法律适用。把规范执行法律防止扩张解释作为践行司法理念的前提,一些可以适用行政手段处理的违法行为勉强入罪入刑,绝不是人民群众需要和满意的公平正义。检察人员作为法律监督者,有职责保护当事人避免遭受侦查环节可能出现的恣意,把严守法律规范作为“通往正义之路”。其二,坚持理性谦抑。司法理性要求办案人员在司法过程中遵循法律本意,遵从法律真实,慎重、周全地判断和实施司法行为。实践中,对轻微犯罪案件应克服“斗争心理”,始终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理性分析,决不能片面追求打击数量而不顾人权保障和社会效果。坚决防止侦查阶段案件定罪定性不当进入检察环节或经检察环节流入审判环节。刑罚可用可不用时,坚决不用,轻刑能够解决的社会问题,能达到目的的,决不用重刑,能不关押解决问题决不关押。⑤其三,增强人文关怀。办案人员应当从生活本身审视规则,体会基本的人情世故以及包括自己在内的普通公民的想法,设身处地考虑自己所要处理的问题,对多种价值观念进行衡量,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⑥实践中,必须认真理解法律中的政治诉求、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和其他相关因素,坚决防止机械司法,在办理轻微盗窃犯罪案件中更加关注人的自由和人权保障,坚持少捕慎诉。

二是建立轻微盗窃案件不起诉标准体系。在检察环节落实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科学设定统一的不起诉标准,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首先,应正确认识对达到入罪标准但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盗窃行为作非罪化处理,是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之精神的。其次,应严格遵循盗窃犯罪“定性+定量”的认定标准,不仅要考查刑事违法性,更应关注是否具备应当受刑事惩罚的社会危害性。盗窃犯罪,其本质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对于多次盗窃等特殊类型的行为,在充分考量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感的同时,宜对盗窃物品种类、数额作出适当限制性规定,实现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良性对接。再次,在社会危害性把握上应避免仅靠数字标准进行判断的机械司法,综合考虑行为发生的起因、场合、方式、对象及行为后的认罪态度和一贯表现等情节,防止和弥补唯数额论、次数论、行为论的不足,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理。实践中,应当放宽一般条件,设置特殊条件,规范裁量条件,并设置例外情形。

第一,对拟作绝对不起诉案件。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退赔、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依法适用绝对不起诉:案发前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的;被胁迫参加盗窃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此外,如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等其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适用绝对不起诉。

第二,对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结合X省近年来盗窃案件轻缓刑涉罪数额、犯罪类型调研数据,参照X省高级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标准,正确把握“犯罪情节轻微”,对涉嫌盗窃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行为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盗窃数额较大公私财物,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其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三,对未成年人或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盗窃案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数额较小,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退赔、退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起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的;盗窃未遂或中止的;被害人谅解的;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⑦

第四,对于特殊盗窃,法律虽然没有盗窃数额上的要求,但如果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精神的规定,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如多次盗窃日常生活用品数额不满600元,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赔、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行为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退赔、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⑧

第五,规范裁量条件。对相对不起诉的裁量条件,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进行限定。如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或退回赃物、被害人无异议,被相对不起诉后可能工作或上学、家庭监护条件(不等于经济条件)好等。同时,在不起诉的适用上,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杜绝机械司法,不能以绿色司法为借口对案件作降格处理,损害公平正义。⑨

第六,设置例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作不起诉处理,确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少量财物、被害人表示谅解的或结合具体案情确属情节轻微的除外: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夜间入户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流窜作案的;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三是简化不起诉程序。应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简化不起诉程序。对此,在程序上防止滥用、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的同时,根据X省检察院《三级院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配置规定(试行)》充分放权,绝对不起诉的轻微盗窃案件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相对不起诉的轻微盗窃案件经检察长授权,由检察官决定(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原则上由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决定),但检察官在签署法律文书前应当送检察长审核。此外,对于新型敏感或社会关注的案件,审查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可进行公开审查(或公开听证)。在审查中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多方的意见,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

四是完善案件考评制度。轻微盗窃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应当建立在准确评价证据、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应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标准,遵循司法规律和诉讼经济原则,优化质量评价标准,摒弃以数量指标为核心的考核评价体系,增加当事人评价、社会效果等考核指数,捕后不诉不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帮助检察人员克服“畏难怕烦”情绪,降低轻微盗窃案件进入起诉环节比例。发挥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应有功能,惩戒“偷梁换柱”或将相对不起诉作为“口袋”的做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审前过滤作用,推动侦查环节科学设置“盗窃重罪深挖、追查”的侦查激励机制,建立质量为先、治理与打击并重,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评价体系。

五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的密切配合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依法统一宽严尺度,促进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政策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全面落实。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充分运用研讨会、联席会等形式,及时就适用宽严相济政策中存在的政策和法律问题进行沟通协商,通过联合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会签纪要等形式,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同时,加强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协调,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强执法司法投入,会同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加大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基地的建设力度,为全面推行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提供物质保障。

六是完善社区矫正、青少年帮教基地等社会配套措施建设。推行轻微盗窃案件非罪化处理,让相关犯罪嫌疑人重回社会,必须建立促使其悔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的系统措施。社区矫正是一种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对其挽救教育的特殊策略。如果该制度可以有效执行,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⑩尽管我国已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机构设置不足,矫正功能有限,很难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因此,应不断增加社区矫正机构数量,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将盗窃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老、病、残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并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机构的功能,加强对盗窃非罪化处理的外来人员的帮教工作。在当前青少年帮教基地尚未充分建立的情况下,应主动加强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联系,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加强对盗窃非罪化处理的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必要时,可以依法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劳动等非刑罚处罚措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df1d62ec8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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