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查问题

发布时间:2019-04-05 15:54: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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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查问题

作者:方经武 张丽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根据该条规定,如果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可以不予以逮捕。实务中有三种不批准逮捕的情形:第一种是不构成犯罪不逮捕,这是绝对不捕;第二种是证据不足不逮捕,这是存疑不捕,第三种是无逮捕必要不逮捕,这是相对不捕。不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进而维护刑事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的重要手段。但是很多老百姓会有这样的观点,某人犯罪了,检察机关怎么不批准逮捕,还把人放了,认为不逮捕,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而申诉,需要检察机关进行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查,笔者在受理不服不批准逮捕申诉案件过程中,认为不服不批准逮捕复查程序及时限有所欠缺。

        关键词 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 申诉 复查时限 复查程序

        作者简介:方经武、张丽娜,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53

        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捕决定的,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及高检控(20154号文件之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有权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诉讼程序未终结)的申诉案件。笔者认为,同一案件由同一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两次,违反回避原则;同时复查案件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按照《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2013年版)》规定的信访办理时间有失妥当。

        基本案情:2017XX17时许,犯罪嫌疑人严某驾驶车牌号为冀XXXXXX的帕萨特轿车沿滨海新区XX路地道西侧辅路由南向北逆行至地道北侧入口处掉头,后由北向南驶入地道口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严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cdb4d07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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