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发布时间:2024-04-23 14:01: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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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要: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现行《婚姻法》第46的另一方,赔偿因离婚所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20014月,该制度为现行《婚姻法》所确立;2001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第28条至30条对它进行了解释。虽然我国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问题规定得较为全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虽有涉及,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极其重要的制度体系,司法工作者和人大代表提议把离婚家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当事人的权益纳入赔偿范围之列。
关键词: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赔偿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改变,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多。人们在享受离婚自由,摆脱不幸婚姻羁绊的同时,也体会到离婚带来的痛苦、折磨和纠缠不清。离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仅有物质损害更主要是精神损害(如感情创伤、精神痛苦)。如何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条件下,将受害方遭受的精神损害降到最小,恢复其心理的平衡,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无法回避同时又较为棘手的问题。本文就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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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问题进行探讨,针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粗浅的意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
在我国《婚姻法》施行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曾有过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而新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因离婚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限。精神损害赔偿兼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它包括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损害赔偿两部分。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金钱来补偿,这种补偿既从经济上填补受害人之损害,又从精神上慰抚受害人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此条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比较窄,仅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况下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呢?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夫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当然构成重婚,夫妻一方虽未经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样构成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破坏,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另一方因此理应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将重婚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中,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重婚者重婚行为的处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不论以何种名义与他人同居,均应纳入此处所称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负有与配偶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即使因某种正当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前,均不得与他人同居。否则行为构成违法。因此,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3、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虐待、遗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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