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信用社
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核定人民币贷款最高额度,在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人民币贷款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
第四条 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资信状况良好;
(二)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款需求;
(三)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四)具备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七条 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所需流动资金,包括备品备料、采购进货、支付生产营业费用等。
第八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借款人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九条 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的期限包括额度有效期限和单笔借款期限。
(一)额度有效期限是指循环额度的有效期间,在有效期内和额度项下,借款人可连续申请多笔借款。额度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额度有效期届满,未支用的额度自动失效。
(二)单笔借款期限是指额度项下单笔借款的使用期限。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且单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额度有效期。
(三)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不得展期。
第十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b5a358f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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