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例5个附加考试题

发布时间:2018-07-14 15:23: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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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105,患者陈某因车祸股骨骨折到当地人民医院就诊,接诊骨科医生马某在为患者查体、检查诊断后,决定为其骨折处植入钢板。手术进行得很顺利,术后陈某恢复良好并可自行走路。

不料,7个月后陈某再次发生骨折入院。经检查发现,陈某此次骨折部位仍为上次骨折处。而且,经核对批号后,发现在首次术中使用的金属接骨板合格证上产品名称为金属接骨板(直型)非加压四肢骨钢板”,该产品的批号一致,也就是说断裂的这块钢板系肱骨加压钢板,本应用在非加压不受重力的肱骨(上肢骨),而首诊医生却用在了股骨(下肢骨)上。陈某认为医生擅自改变钢板的使用部位并造成了伤害,遂将该医院告至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诊医院擅自改变医械使用部位,导致患者损害的发生,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7.5万元。

点评:

本案中,患者钢板断裂导致再次骨折,表面上看涉及医疗产品责任,实际上是骨科医生擅自改变钢板的使用部位,违反医疗常规,属医疗技术责任。这是因为,钢板本身没有产品缺陷,且产品提供者已经明确说明该产品用于肱骨,但骨科医生却把它用在股骨上,钢板不适当承重而断裂。众所周知,股骨作为人体承重的下肢骨,显然对钢板的要求不同。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规格型号明确有肱骨加压钢板和股骨加压钢板之分,且随钢板孔数不同又分为若干规格,说明在产品设计、制造和指示时,已经考虑到不同部分骨折对钢板的不同要求,从而区分为不同规格型号。本案中,骨科医生擅自将用于肱骨的加压钢板用在了患者的股骨上,就是没有依照钢板的规格型号进行使用,将原肱骨加压钢板错误当作股骨加压钢板使用。因此,钢板骨折是骨科医生的过失引起,即为医疗技术责任。

案例二:(误诊)

患者女,46,200697,原告和妻子按照被告预约的时间,到被告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准备做门诊取环术。据被告门诊病历记载:“术前检查,血压:120/80mmHg,脉搏:80/,体温:36.4,病人一般情况良好。840,口服米索前列醇400μg,9点肛门放仕泰拴1枚。950,血压:90/60mmHg,10,血压:80/50mmHg,”用药不到一小时即发生休克,濒临死亡。转入急诊监护病房,住院22天里继发脑水肿、颅压增高,继而脑死亡、多器官功能衰竭,2006929日下午501分去世。

患方与医方多次商谈赔偿问题,医方认为死亡病例属于医疗意外事件,仅仅愿意给予患方一定金额的补偿。本案双方争议之所以差距很大,关键在于医方认为患者死亡是医疗小概率意外事件,认为患者属于过敏体质,医方没有诊疗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认为医方在休克发生以后存在诸多诊疗过错过失,如医方没有及时诊断为过敏性休克,没有做出这样的诊断也就没有进行抗过敏性休克的治疗。假如医方在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后,及时静脉输入较大剂量地塞米松等药物抗过敏治疗,患者即有可能存活。本案经过我们的分析研究,指出了被告医院没有诊断出过敏性休克,也没有及时救治过敏性休克,当属误诊误治;在住院后续的二十多天里,仍然存在其它的诊疗过错过失。

案例三:(误诊)

某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再次鉴定考虑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四:(责任心不强)

xx,,27岁。因母亲去世,精神恍惚,误服安定片10片。家人发现后送往市第一医院就诊。值班朱医生诊断为安眠药中毒,由护士给病人洗胃。此时,病人腹部膨胀,按压不动,并大口吐血,继而出现呼吸困难,大小便失禁,后处于休克状态。其间家属多次去二楼向朱医生反映,朱却显得很不耐烦,下楼看过后先是说:“腹胀是洗胃引起的胃肠胀气”,后又说病人是胃黏膜出血”,之后离去。此时,病人病情进一步恶化,但其身旁没有一名护士和医生。家属在绝望中将病人转入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该院诊断为胃破裂出血,病人胃部有一条长7厘米、宽3厘米的纵向裂口,并有一小动脉破裂,流血不止,腹腔内有大量气体,并清理出5000多毫升血性液体及食物残渣。后抢救脱险。

事后,患者家属将这起医疗事故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初诊医院赔偿病人人民币2万元,判处医生朱xx有期徒刑3年。

案例五:(举证不足)

赵某因患阑尾炎入县医院治疗,术后26小时出现便血,其家人将其转入另一家医院治疗。赵某在该院进行剖腹探查术后出院,共支付医疗费6847.09元。后赵某与县医院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县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000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某市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结论均为:医院对病人的诊断及处理过程无不当之处;术后便血原因不明;此纠纷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县医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赵某术后下消化道出血是自身所致。虽经多次鉴定,均未能排除医院的手术行为与赵某术后下消化道出血之间无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医疗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培训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6,30)

1、医疗安全事件至少需要几级讨论?()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四级

2、公民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 )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3、防范医患纠纷和降低医疗风险的最有效方法是( )

A、提高服务质量

B、完善各种签字手续

C、加强医患沟通和交流

D、严格遵守医疗护理操作规范

4、下列哪项不是医疗风险的客观原因:( )

A、医学科学发展所;

B、医学技术手段有限;

C、受当时当地医疗条件有限;

D、患者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的根据是( ) A.行为主体特定性 B. 对患者人身造成的危害程度 C.诊疗护理的过失性 D. 医疗活动的违法性 E.医疗过失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三、问答题(每题35,2)

1.医疗安全的四层含义是什么?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选择题答案:

1.D

2.A

3.C

4.D

5.B

问答题答案:

(—)医疗安全的四层含义:

一是病人在按受医疗期间不会受到意外的伤害;

二是病在在按受医疗期间不会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增加新的生理和心理痛苦、损伤,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三是病人在接受医疗期间能享受到同级医院医疗平均水平的医疗服务;

四是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过重过程中不受到意外伤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abb2fb8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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