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0-05-16 04:07: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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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

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

根据省、市关于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的要求,按照县委常委会议的决定,自 6月份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在县清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县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衡纪发[ ]24号《衡阳市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处理意见》、山办发[ ]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对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工作,坚持在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依照山办发[ ]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逐一对号入座,分类处理到位。

第二条 处理工作由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各自的工作职能负责相关的处理措施落实,县纪委加强对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清理认定的“吃空饷”对象虚报、冒领、多领的财政工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山办发[ ]8号文件的规定,必须进行全额追缴。

以县财政一级预算单位为口径,凡在自查阶段如实上报本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并于 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全部上缴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县财政将按上缴资金的50%返还给单位作工作经费。

凡未主动在 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全部上缴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造具清册,责成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定在本方案下达后20日内清缴到位,并上解到县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统一缴入县财政(帐户--建设银行:)。

对在 5月份进一步开展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自纠阶段仍隐瞒不报且不主动纠正处理,以及单位违规套取“吃空饷”人员财政工资,在本方案下达后20日内仍不按要求清缴的,依据《规定》第十四条予以扣缴和追责。

对所有在编不在岗人员离岗期间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在本方案下达后20日内拒不上交的,依据《规定》,清理期间返岗,工资已停发的,所停工资不予恢复发放;工资在发的,停发工资予以扣缴;不上缴虚报冒领、多领的工资,又不坚持正常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所在单位严格依法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离岗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由财政、人社部门从其退休金中予以扣缴。

对已经辞职、调离或者被依法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拒不清缴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强制追缴。

第四条 所有离岗离职人员,编制所在单位应于本方案下达后10日内,负责通知其返岗或办理有关手续。离岗离职人员自接到通知或者公告送达后15日内仍不返岗的,依据《规定》,所在单位必须在10日内依法按程序作出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

对已经返岗并坚持正常上班,且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已经缴清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送证明材料,经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恢复工资发放。

第五条 所有辞职和被依法辞退、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编制、工资关系核销工作,原则上在本方案下达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在有关媒体或公共场所予以公示;被核销人员的人事档案全部交人社局的人才服务中心代管,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自然终止,本人自愿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自行申请办理。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清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查,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整改的,依据《规定》第十四条,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严格依法按政策和《办法》的规定对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处理:

(一)对停薪留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本处理方案第四条规定负责通知限其返岗。

对返岗上班的,停薪留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及个人部分均由个人负责缴纳,单位部分已由单位缴纳了的,由各单位负责追缴,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由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全额清缴至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必须补交停薪留职期间欠交的社保。

对本人自愿申请办理辞职手续的,所在单位应在其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后10天内到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注销其人事、编制、工资关系。

对未提出提前退休申请、或虽提出提前退休申请但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以及未自愿书面申请辞职的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返岗的,所在单位应依据《规定》和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及时作出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

(二)对长期离岗外出人员,一律先停发工资,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本方案第四条规定负责通知限期返岗。其不在岗期间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全额清缴到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返岗的,一律依据《规定》,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核销其人事、编制、工资关系。凡未在规定期限内清缴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的,一律依照本方案第三条规定处理。对本人自愿书面申请辞职、提前退休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比照本条(一)处理。

(三)对在清理期限范围内( 1月1日起至今),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批准同意并按程序办理好审批手续的自费脱产学习人员,只保留编制、工资关系,一律停发工资和各种津贴福利待遇等。凡未经组织审批同意擅自离岗学习的,清理后仍在脱产学习的,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在15日内必须返岗,否则,一律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经组织审批同意脱产学习人员学习期满已经返岗,以及非经组织审批同意而停止脱产学习后返岗的,其脱产学习期间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均应上缴,不主动上缴的,扣发其工资至等于应上缴的脱产学习期间所领取的财政工资为止。

(四)对非同一财政预算单位之间调动、借调的人员,依据《规定》第八条,限定在本方案下达后一个月内由调动、借调人员现所在单位到组织、人社、编办、财政部门完善相关手续。

对教育系统严重混编混岗的人员,责令县教育局会同县编办组织一支专门的工作队伍,限定在8月30日前办理好所有异动人员的工资、编制关系,分调入星源实验学校人员、其它学校调动人员两类,造出清册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工资统发中心据此调整各学校工资发放数据。

(五)对长期请病(事)假的人员,凡未进行病情审查的,依据《规定》第三条办理。对确诊为癌症(白血病)、重性精神病、中风偏瘫及其它脏器严重病症并生活不能自理的,凭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诊断证明,人民医院或者中医院专家鉴定小组集体审核鉴定结论,经专项清理“吃空饷”领导小组审核,不予扣发工资。

(六)对《规定》实施前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或备案认可的内退(养)人员,各单位应在7月15日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人社局备案。

(七)对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后仍保留其公职的人员当前尚未上岗的,由受处理前组织任命其最后一任职务所在单位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拒不服从安排的,依据《规定》第九条处理;教育系统被判处刑罚依法需开除公职的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开除公职,并报编制部门核销其编制关系。

(八)原批准领办、创办企业期限届满的人员,依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 ]1号《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之规定,可恢复上岗,工龄连续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不影响工资调级;本人不愿返回原岗位而要求继续经商办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工作年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构批准,可提前退休创业;本人自愿要求继续创业又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辞去公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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