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与私权

发布时间:2023-04-07 00:29: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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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权与私权的思考在当今中国社会中,有关私权与公权的讨论越演越烈。所谓私权,也叫私权利,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所谓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这种关于私权与公权激烈的争辩绝不是空穴来风,更不是无痛呻吟,而是直接的反映了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种变化。①随着我国公民物质财富的增多,人们开始更加关注自己的财产,希望自己财产的安全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②物质财富的增多必然引起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在关注衣食住行的同时更加关注自己的人格、名誉、自由和安宁,对生活质量和精神尊严提出了更高的欲求;③在物质资料日益丰富的今天,人们从生存资料消费更多的转向了发展资料消费享受资料消费等更高级的消费,如此不断的学习更加使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理性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苗,人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的诉求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保障。④同时国家政府及领导以及各阶层的有识之士更加关注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加重视民本意识,这也间接使公权私权之议更加热烈。
然而,由于法治与法制建设始终落后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们对私权的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高度。私权保护的薄弱性使得近年来,接连出现了私权与公权之争的案例,从孙志刚事件到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片被抓,从上海杨佳恶意袭警到唐福珍自焚暴力抗拆迁,件的不断升级更是引发了人们对私权与公权的热烈关注。从社会现象来看,私权与公权之争的主要表现是,公权大范围介入私权领域,侵害私权,使得私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我看来,我国近年来有关公权与私权冲突的根源主要植根于我国几千年来社会制度中对私权保护的缺失。从秦汉时期到清朝灭亡,整个封建社会由于其本身固有的阶级局限性更多的要求是臣民对国家应作出何种的贡献,而对于臣民本身的权利却知之甚少。1954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并得以保护,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日益充分的保护。然相比以前,公民基本权利已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强调的更多是义务本位。从小学习的各种政治知识都告诉我,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冲突时,我们要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宪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分别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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