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16 07:46: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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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篇一: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野宝车料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工务单位监督管理。机修等单位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安全主任监督。
  第二章电气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第四条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电气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并经指定医院鉴定。
  (2)取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3)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草率从事,对不安全因素时刻保持警惕。
  (4)熟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知识。
  (5)熟悉本公司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掌握电气维修方法和日常检查要点。
  第三章电气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认真作好本岗位的工作,对所管辖区域内电气设备、线路、电器件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六条严格遵守安全法规、条例及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第七条宣传电气安全知识,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八条认真作好管辖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一旦发生触电或电气火灾事故,必须快速、正确地实施救护或灭火,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发现非电气作业人员维修电气设备或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应及时制
  止,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十一条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提出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整改技术措施,同时将现场安全情况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对假冒伪劣或经检测不符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有权拒绝安装,对已安装的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的年限由本人或安全办公室统一到发证机构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应自动下岗。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在教育培训中,应强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使新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熟悉有关电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条通过教育培训,对使用用电设备的一般人员,还应懂得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独立工作的电气作业人员,还应懂得电气装置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掌握电器设备的灭火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技能。
  第五章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在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保护装置的配备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工艺要求。
  第十八条对高压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和改造,必须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盲目触及。对挂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非有关人员不得移动。
  第二十条在架空线路下及周围作业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在架空线路附近竖立高金属杆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加强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禁止在电缆沟附近挖土、打桩。
  第二十二条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随意乱动和修理电气设备及线路。
  第二十三条配电和用电设备必须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并经常对其进行检
  查,保证连接牢固可靠。同一变压器的电路内只能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
  第二十四条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加装漏电保护,保证一机一闸一漏电,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对手持电动工具应定期做外观检查和绝缘测试。
  第二十五条在潮湿、水中、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的用电设备,其控制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对触电危险的场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安全标示。安全标示应坚固耐用,并安装在光线充分且明显之处。
  第二十七条需要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用电设备(如:电焊机、砂轮切割机、空压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拉脱。
  第二十八条工人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配电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物件。
  第二十九条工作台上、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三十条在安装电器时,应对元器件进行检查和检测,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假冒伪劣产品,一律拒绝安装。
  第三十一条维修设备时,必须首先通知操作人员,停机后切断电源,在电源箱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在设备上挂设备维修,禁止使用标志牌,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进行维修工作。维修完毕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并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安全工具应定期效验。
  第三十三条在雷雨季节前,做好防雷设施的检修、测试工作,确保设备的绝缘和接地装置良好。
  第三十四条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0M以外。当遇到高压线断落时,周围20M禁止人员入内。
  第三十五条在搬运、安装、运行、维修中,避免电气设备的绝缘结构受机械损伤,避免受油污侵蚀。
  第三十六条临时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其线路的总配电箱除
  了设总隔离开关外,还应装设具有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开关。
  第三十七条搞好环境卫生,经常地清扫电气设备,防止脏污或灰尘的堆积。
  第六章电气火灾的预防
  第三十八条应合理装设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等,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加强对电流及温升的监视,保持电压、电流和温升不超过允许值。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电器元件及线路绝缘的测试,及时更换陈旧及绝缘老化的电器元件和导线。
  第四十条及时调整线路负荷,保持三相负荷平衡,防止过负荷运行,对连续使用时间过长的设备或线路加强监视。
  第四十一条防止导线受到机械损伤,其易受重压或碰撞的部位,必须加套金属保护管。
  第四十二条白炽灯、碘钨灯、高压汞灯等发热灯具使用时,应远离易燃物。在存放易燃物的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
  第四十三条配电箱(盘)和临时线路附近,不得堆放易燃物或其他物品。 第四十四条变配电室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测、更换。室内外保持清洁,无杂物、无积尘,不准堆放油桶或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十五条导线压接处,必须保持足够的接触面,压接牢固,并经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插座的额定电流、电压应与实际电路相符合,不得盲目增加负荷,插座应安装在清洁、干燥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使用大功率的电热器具,必须有单独的电源开关,不得使用电气插座;器具周围必须有隔热装置;不得装置在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或可燃粉尘场所,使用时必须有人看管,不得中途离开;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四十八条电气设备及线路在设计、安装过程中必须合理选型,其安装位置必须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四十九条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灭火。
  第七章特殊环境的安全用电
  第五十条对油漆库(房)、喷漆车间(房)、液化气瓶组站、多粉尘车间等易燃、易爆环境,所有的电气设施均采用防爆型,且电气线路必须穿管密封敷设。
  第五十一条对易产生静电的环境,必须采用合适的消除静电的方法,如接
  地、增湿、中和等方法。
  第五十二条对热处理及有酸、碱、盐、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必须采用防腐型或防污型电气设备及元件,电气管路必须有良好的防腐措施。
  第五十三条对湿度较大或用水及汽较多的车间(场所),必须采用密封或防水防潮型的电气设施。
  第五十四条高温环境,必须采用隔热、防溅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高频电磁设备必须采用屏蔽、接地等措施。
  第八章电气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电气安全专项检查。
  第五十七条检查各岗位的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对预防触电事故的各项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或整改不力的部门及个人提出批评,问题严重的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新建或技术改进项目中的电气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电气设备及元件本身可靠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消除工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十条对发现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及时报安委会,安委会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制度进行修订或补充。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批准:审核:编制:宋秀红
  篇二:车间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XXXXXXXXX
  车间安全用电管理制
  编写:
  审核:
  批准:
  颁发日期:XX XX XX 执行日期:XXXX XX
  1、目的
  为了确保人身安全、机电设备正常运行,降低消耗,保证生产用电、
  维修用电的安全,特制订车间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2、依据
  《XXXXXXX管理手册》或《XXX标准》
  3、内容
  3.1严禁指派无证电工管电,生产线上停送电操作由值班电工执行。并且
  办理停送电手续,其他任何人不得进行操作。
  3.2车间所有临时用电(电焊机、水泵、照明、切割机、磨光机等)必须
  由电工安装接线,不得私拉乱接,特殊情况的接电必须经车间领导同
  意。
  3.3设备投料前,尽量减少空机运转时间。减少耗电(指不检查设备时)。
  3.4车间电力室、变压器室、电器设备上的安全标志牌,除原来放置人员
  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也不得随意乱挂
  或摘除。
  3.5车间电力室非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不准随便出入。
  3.6岗位巡检人员进入电力室巡检时,不准分合电柜上的任何开关,也不
  得随意移、用电气设备上的安全标志牌,只允许巡检记录规定的设备
  情况(电流、电压表的指示以及各仪表的读数)。当发现异常情况首先
  要通知电工处理。
  3.7车间照明由各个岗位巡检工开和关,由值班电工修理,具体照明开灯
  时间:1830——600,特殊情况可以提早或延迟,地坑灯按实际需
  要使用。
  3.8电焊机使用时应检查电缆有无破损及烧坏,不用时应切断电源。
  3.9检修设备时应先办理停电首先,切断电源,挂好警示牌,必要时派专
  人监护。
  3.10本车间值班电工在配电站操作应熟练倒闸操作规程。
  3.11所有车间人员不准用电炉,碘钨灯等烧饭、取暖。
  3.12未经批准,外来施工单位用电不准私自从车间接电,如果需要接电,
  必须经公司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装电表。
  3.13电工作业时,应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带电作业,特殊情况下,须
  采取安全措施,并有人监护。检修高压电气设备,必须先断电、放电、验电,确认已经放电完全了才可进行检修。
  3.14使用电钻、砂轮机等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检查电缆有无破损,烧蚀
  以及绝缘情况。注意如下事项: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同时金属外壳
  应进行防护性零或接地;使用单相手持电动工具,其导线、插头、插
  座必须符合单相三眼的要求;使用三相手持电动工具,其导线、插头、插座必须符合三相四线的要求。其中一相用于防护性接零。严禁将导
  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不能将工件等重物压在导线上,防止轧断导
  线发生触电。
  3.15使用电气设备时,遇紧急情况的应立即切断电源。
  3.16露天的电气设备在雨天,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打雷天气禁止在
  室外电气设备上进行操作和维修工作。
  3.17不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准将电气设备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严
  禁用铝线、铁线、普通铜线代替保险丝、保险丝规格应与电器设备的
  容量匹配,严禁随意换大或调小。
  3.18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严禁进行带电作业,以防止电弧引发爆炸。
  3.19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
  测量工作。
  3.20在电容器组上工作时,应将电容器逐个多次对地放电后,方可进行。
  3.21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10kV及以下:0.70
  35kV1.00
  110kV1.50
  3.22非电工不准拆装、修理电气设备, 发现破损的电线、开关、灯头及插
  座应及时与电工联系修理,不得带故障运行。
  3.23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如: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必
  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导线要收拾好,不在地面上拖来拖去,以免磨
  损。
  3.24进入电场工作前要先办理停电手续并且挂好警示牌,然后对电场进行
  放电即用接地开关把整流器和电场都打到接地位置,方可打开检修门
  进入电场检修。
  3.25进入磨机检修必须使用行灯。使用行灯要有良好的绝缘手柄和金属护
  罩。灯泡的金属灯口不得外露。引线要采用双芯软线,行灯电压不得
  超过36V。在特别危险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内、潮湿的地沟处等
  等,其电压不能超过12V 3.26工作台上机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
  3.27不准使用检修中机器的电气设备。
  3.28?a href="http://www.850500.com/zhaoshangjiameng/"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加盟 逑锤鞔 缣澹 绲缁睾小卟鄣取?/p>   3.29发现有漏电情况时,马上停机,将电源关掉后立即去找电工处理。
  3.30半成品油缸、油罐必须连接到地网,电机地线要接触良好。
  3.31在搬动落地扇时,必须先关闭电源后才能移动风扇。
  3.32各线电源开关标识要准确,发生事故时能立即断开。
  3.33在使用动力设备前,应认真检查开关、马达和机械设备各部分的安装
  是否正确。
  3.34注意电线的干燥度。遵守使用电器仪器的操作规程,离开房间时,要
  切断电器加温仪器的电流。
  3.35在更换保险丝时,要按负荷选择合格保险丝,不得任意加大或以铜丝
  代替。
  3.36严禁用铁柄毛刷清扫或用湿布擦拭电器开关。
  3.37凡电器动力设备发生过热现象,应立即停止运转。
  3.38供电突然中断时,要关闭一切加温和其他电器仪器,供电恢复后,再
  按规定重新工作。
  3.39禁止在电器设备或线路上洒水,以免漏电。
  3.40凡使用110伏以上电源装置、仪器的金属部分必须安装地线。
  3.41如遇到高压电线断落到地面上时,以导线断点为圆心,周围半径10M
  内,禁止人员进入,以防止跨步电压触电。如果有人在10M以内,应用单足跳离危险区,不能奔跑,以免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3.42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黄沙、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材灭
  火。切不可用有导电危险的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救火时应注意人身
  防护,身体的任何部位及灭火器材不得与电线、电器设备接触,以防
  发生危险。
  3.43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布去擦拭,也不要用湿
  手和金属物去扳动带电的电气开关,以免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3.44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
  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 时再用泡沫灭火器灭
  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篇三:生产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证生产用电安全,预防和减少人身触电伤害和设备电气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文明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我公司实际生产现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生产管理部所属各生产厂、车间和职能部门,适用本规定;除此以外的公司其它部门、科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产安全用电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联防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并签定《生产安全用电责任书》。
  第四条. 生产管理部及其所属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用电工作的领导,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生产安全用电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生产安全用电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各生产厂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用电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生产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生产安全用电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生产车间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分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用电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生产管理部对各生产厂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安全用电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所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 生产管理部及其各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员工的生产安全用电意识,学习生产安全用电的知识和技能。
  1
  第八条. 生产管理部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安全用电在防止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大的事故隐患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生产安全用电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内容
  第九条.对于我公司所属区域内的供电线路及生产现场的电气设施,如电缆或架空线路、车间配电母线(槽)、配电箱(板)、无功补偿柜等,如有打花、冒烟、着火、焦胡味或其它故障现象时,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动力中心,非电气人员切勿靠近和检修。机床、焊机等用电设备发生类似故障时,操作者应迅速关闭电源开关,并及时报告当班电气维修人员进行抢修。
  第十条.前款所述供电线路或电气设施附近发生火灾、水淹或易燃易爆物品泄露时,发现者应立即通知公司动力中心,由动力中心当班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迅速作出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执行;以利于减轻事故灾害或减小事故损失。
  第十一条.各生产车间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和生产设备的电气箱,要经常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如软电缆线、(漏电)空气开关、刀闸、仪表、指示灯、螺旋式保险、箱门把柄等发生故障或破损不全时,使用者要尽快报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配电柜(箱)顶部及其内,不准存放任何与其无关的物品。生产设备至电源操作箱的道路要保持通畅,以方便日常操作和紧急情况时迅速切断电源。配电或电控箱门要及时正确关闭,非操作或维修时严禁敞开。
  第十三条.操作者除空气开关把柄、闸刀把柄、漏电保护插座可供操作外,其它任何配电设施,尤其是裸露带电部位和接线端子,禁止维修、接线或触及。
  第十四条.禁止非电气作业人员拆装电线、电器和维修配电设施。禁止任何人员用其它难熔性导体代替保险丝、保险片和 2
  保险芯,必须由电气作业人员按设施规格参数和有关规定适当选用。
  第十五条.在雨雪、雷雹、大风等恶劣天气时,禁止在室外操作任何电气开关或电气设备。在潮湿、有可燃性气体泄露或存放的环境中,禁止操作其内的电气开关或电气设备。在狭窄或金属导体容器内禁止单人操作用电设备。
  第十六条. 对于带门的配电箱(柜),正常操作时要将配电箱(柜)门完全打开,操作人员在配电箱(柜)正前方,双脚站稳,一只手推扶门框,另一只手捏紧开关绝缘把柄,适当用力合上或分断开关;当操作出现异常时,要及时报告维修。车间配电柜(箱)的隔离开关(刀闸),禁止非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合、分闸操作。
  第十七条.对于停电维修的生产设备,当维修完成后,电气维修人员要按电气检修的规定程序,与有关设备操作人员一起,闭合电源开关,经现场试机工作正常、检查电气安全设施动作准确可靠后,方可交机使用。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设备,应切断主电源线;以消除隐患,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电气作业人员在配电箱内进行停电作业时,须首先断开所有的(漏电)空气开关,其次拉开隔离刀闸,经验电无误后悬挂停电工作警示牌,方可进行工作。送电时,先取下停电工作警示牌,再确认空气开关都断开后,方可正确合上隔离刀闸,最后根据需要再合上有关的空气开关。
  第十九条.对于悬挂有人工作 ,禁止合闸警示牌的电源开关,除挂牌人外,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合闸,以防止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发生!对于确认电气工作已经结束且人员已经撤离,而一时又找不到挂牌人时,应及时报告动力中心有关领导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对于生产设备上上锁的电气控制箱(柜),禁止操作人员损坏锁具,强行用电,以防意外情况发生。
  3
  第二十一条.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如乙炔瓶、油漆桶、油品浸泽物等,靠近配电柜(箱)、电气开关、配电板、排插座等容易产生电火花的供电设施,其间距一般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二条.搬迁或移动生产用电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移动或操作非本人负责的生产用电设备。
  第二十三条. 生产用电设备的电气线路要完好,无破皮,无腐蚀,无不合理的中间接头;电气线路确须做中间接头时,必须由电气维修人员完成,但必须先缠黑胶布,再缠防水胶布,确保接头处电气绝缘、防水性能优良。对于生产现场有可能遭受机械损伤的电气线路,必须加装能够承受一定机械力的保护物覆盖或穿套,并将保护物或穿管固定牢固,严禁随意砸、压、挤、拉等。
  第二十四条.禁止用水、油等流体侵湿配电柜(箱)、电气线路、设备电器等。如不小心溅上流体应迅速切断电源,擦拭干净,吹风去湿,并须经电气维修人员进行电气测量,确认合格后方可送电;若测试不合格,应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以防止他人误操作。
  第二十五条.手持移动式用电设备,如手电钻、磁座钻、工作灯或其它手持电动工具等,必须插接在专用的漏电保护配电箱内使用,若现场无该种配电箱时,也须装设专用的漏电保护器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生产车间的机床脚踏开关和操作按钮控制线缆,要用塑料蛇皮软管穿套保护,禁止使用金属蛇皮软管;地操行车的手柄控制线必须有细钢丝做机械受力防护。使用过程中对以上线路严禁用力拉、扯或踩压。
  第二十七条.固定式生产用电设备的外壳必须设有保护接地线,并且要经常检查接地设施,确保其连接牢固、工作可靠。
  第二十八条. 生产用电设备在工作中,如果出现漏电击人或 4
  操作者感觉发麻等异常触电现象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报修,严禁故障未彻底查清、排除之前擅自使用。
  第二十九条.手携式照明灯、机床照明灯、工作台照明灯或新装改造的操作按钮(站),必须采用规定的安全电压值(一般为36伏以下)。其所用灯泡的总功率,不得大于为其供电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墙壁式固定照明灯离地高度在2.5米以上的,可以采用220伏供电。
  第三十条.对于使用中的电焊机、电动机、机床电气箱、配电箱(柜)等电气设施上,严禁放置任何衣物、破布、纸壳、水杯等阻热物品和危险杂物,禁止其它任何物体遮挡正在工作的电气设备的通风窗口或通风孔道。
  第三十一条.焊机低压侧的正、负输出端子与焊线、地线、焊把要按规范连接牢固,禁止随意搭接。整条线路不得有打火、烧红、冒烟、严重发热等浪费电能、加速设施损坏的不安全现象发生,也不得使两台以上焊机共用一条焊接地线;同时,各台焊机机壳也要分别进行保护接地,以防绝缘物过热击穿漏电。
  第三十二条.各生产用电设备的限位开关、电源保护开关、急停开关等保护电器应保持完好可靠,严禁随意短接弃用。对于梁式起重机(行车)、旋臂吊、龙门吊、平衡吊、往复式工作台等越位易发生严重事故的特种设备,在工作中严禁用限位保护开关代替停止开关使用,以防保护开关失灵时诱发严重事故。
  第三十三条.严禁靠近故障未排除的漏电线路、漏电设备或掉落地面的带电导线,与其保持距离高压设施不得少于10米,低压设施不得少于5米。
  第三十四条.严禁酒后操作任何生产用电设备。
  第三十五条.对于经常重载、高速旋转或启停频繁的生产用电设备,如各种车、铣、刨、冲、压、锯、剪、折等机械加工设备,各式起重机(行车),输送传动设备,风机水泵设备,切 5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8f13a0a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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