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工作制度规范化标准
发布时间:2011-10-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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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委例会制度
(1)综治委全会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综治委主任决定,可随时召开。 (2)综治委全会的主要内容是: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听取综治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对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情况进行调度;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活动和阶段性工作;讨论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状落实情况;决定奖惩或提出奖惩建议。
(3)综治委全会议程安排及其他有关事项由综治办承办;综治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全委会讨论的事项,由综治办进行汇总,报综治委主任审定后可列入会议议程。
(4)召开综治委全会前,综治办应及时将会议时间和主要内容通报给各委员;各委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提前书面向综治委请假,并委托单位有关人员代会。
(5)综治委全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承办落实,综治办负责督办。 (6)各乡镇(街道)综治委全会会议纪要报县(市)区综治办备案,区综治委全会会议纪要报市综治办备案。
领导干部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制度
(1)综治委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建立综治工作实绩档案,组织部和综治办具体负责。
(2)领导干部实绩档案内容包括:年度综治工作责任状;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参加综治工作有关活动情况;领导干部协调解决综治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情况;领导干部抓联系点和下基层调研综治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对综治工作做出的批示和提出的思路等。
(3)在组织部门指导下,由综治办负责对领导干部实绩档案进行归档和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领导干部实绩档案所需要的各种信息及时提供给相应综治部门,综治部门要及时将档案信息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
(4)组织、人事部门要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与晋职晋级挂钩。
综治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
(1)综治委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综治工作的责任和联络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综治工作联络员。
(2)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协助主管领导落实综治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加强与综治办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3)综治办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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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委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和委员述职制度
(1)综治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担负的职责任务和综治委对重点工作的安排部署,每两个月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综治办。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些重大情况、重要经验及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即时报告。
(2)综治委各委员坚持每半年向综治委书面或大会述职。书面述职的,于7月10日和次年1月10前报综治办。重大任务完成后,各委员要进行专项述职。
(3)报告和述职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综治委总体工作部署情况;完成综治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由本单位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本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的改进措施或下一步工作思路。
(4)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和委员述职报告由综治办负责存入实绩档案。
综治委成员单位联系点制度
(1)各综治委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一个乡镇(街道)和一个村(社区)作为平安建设联系点。 (2)成员单位高度重视联系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每年党委(组)会上研究综治工作不少于3次,分管领导每年到联系点指导工作不少于3次,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拨出专门经费,保障联系点工作顺利开展。
(3)要指导联系点深化平安建设,帮助联系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推动联系点工作创新发展。特别是要发现和总结平安创建经验,培养典型,向综治委推荐。要通过联系点工作,发现全局性、倾向性问题,综治委成员单位每年要向综治委提出2次以上工作建议,为综治委决策部署提出参谋意见和建议。
(4)综治委坚持每年对成员单位联系点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由综治办会同纪检、监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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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共同实施,考核程序主要包括部门自查、联系点评价、对联系点进行综治工作考核等。(5)对责任领导不重视,联系点工作落后,所联系乡镇(街道)、村(社区)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问题的,在追究当地有关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联系单位责任领导的责任。
综治委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
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
(1)综治委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在综治委领导下,围绕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组织有关力量开展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做好各专门工作的任务分解、措施落实和目标考核,加强各专门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
(2)综治办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听取专门工作汇报,分析专门工作形势,研究专门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困难和问题。
(3)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专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关键环节、重点任务,坚持每年开展两次以上的专项活动,确保活动实效,促进工作落实。
(4)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要抓住工作重点,力争有所突破,每年至少总结上报两项以上的工作经验,努力创造有一定影响、能带动全局的“大经验”。
(5)综治办及时收集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工作的经验做法,对成功经验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转发经验材料等形式,积极进行推广。
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1)综治委、纪检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等五部门要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
(2)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组织实施一个时期综治委作出的工作部署,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通报各地各部门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事)件,听取综治工作检查考核情况,决定有关奖惩事宜,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重大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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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围绕阶段性工作和重大任务,由综治办或有关部门提出研究议题,经综治委领导同志批准,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综治办承办。
(4)通过会议纪要或部门会签文件形式确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并由综治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综治办主任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县(市)区综治办全体人员和乡镇(街道)综治办主任参加的工作例会。 (2)综治办主任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综治工作有关精神;通报当月工作进展情况;部署下月综治工作任务;研究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3)综治办主任例会要有专门的工作记录本,对相关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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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办负责制度
(1)凡属第一个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不论其职责是否与服务对象要知晓或办理的事项有关,均为首办责任人。
(2)首办责任人对来访人员,要以客相待,热情服务,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必须认真释疑解惑,落实办理。不是自己范围内的工作,要负责安排到有关部门或落实到人,负责到底,不允许一推了事。
(3)首办责任人对来访人员的咨询,要百问不厌,详细解答,态度要热情、语言要文明、处理要得当、服务要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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