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发布时间:2014-02-26 11:05: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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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摘要

本文对全国首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的相关概念、事件背景、以及具体内容等三个小节进行了分析。


目录

1. 相关名词解释 3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

1.1.1 涵义 3

1.1.2 主体 3

1.1.3 权利内容 3

1.2 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 3

1.2.1 涵义 3

1.2.2 流转的主体 4

1.2.3 流转的方式 4

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5

2. 背景介绍 5

2.1 土地政策抑制 5

2.2 中央层面开始探索改革 5

2.3 成都市试点先行 5

3. 抵押贷款具体规定 6

3.1 贷款条件及范围 6

3.2 贷款手续 6

3.3 贷款流程 6

3.4 贷款期限及额度 6

3.5 贷款利率 6


1. 相关名词解释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1.1 涵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目前,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1.1.2 主体

1) 发包方

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三国家所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集体中的农户为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主体。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由农民集体外的个体或者单位承包

1.1.3 权利内容

根据《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承包经营权是有限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不能抵押。

1.2 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

1.2.1 涵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1.2.2 流转的主体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1.2.3 流转的方式

1)转让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2)转包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互换

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入股

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5)出租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6)抵押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承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受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1.1

1.2

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所谓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附带各种政策补贴的前提下,农户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2. 背景介绍

2.1 土地政策抑制

长期以来,受制于特殊的土地政策,我国农业领域一直是金融支持的薄弱地区,出现了“金融抑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就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原因在于前者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后者是农民维持温饱所需之外的生产资料。这反过来迟滞了现代农业的发展,阻碍了农民增收的步伐,扩大了城乡差距。因此,要实现国家所提出的城乡统筹发展,必须逐步改革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出台具有破冰意义的相关政策。

2.2 中央层面开始探索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对一些长期以来议论较多但始终没有触及的改革有了明确提法,对一些过去虽有涉及但意见并不明确又事关重大的问题有了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比如提出“三个赋予”,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2.3 成都市试点先行

2009年,成办发[2009]59号文件,涉及了“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

2010年12月10日,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

20141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省农业厅等联合下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先期选择成都市(温江区)、德阳市(什邡市)、绵阳市(江油市)、泸州市(纳溪区)、南充市(顺庆区)、资阳市(简阳市、安岳县)、乐山市(井研县)、遂宁市(蓬溪县)共8个市的9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

 1月24日,成都市温江区一家红花紫薇花木专业合作社与当地三联担保公司、成都银行分别签订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122.53亩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获得62万元的融资贷款。这是《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于上月印发后,第一笔成功落地的贷款第一次实现土地经营权单独抵押贷款是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区域后首例贷款案例,也是全省第一单

3. 抵押贷款具体规定

3.1 贷款条件及范围

 借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拥有权属证明。土地经营权关系清晰,无其他争议。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土地性质,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等。将重点支持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

3.2 贷款手续

流转合同、营业执照《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3.3 贷款流程

 第一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或者流转的受让方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表明地块的经营面积用途、位置等。

第二步:由房地产估价公司牵头,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如金融办、统筹委、农发局),以及担保公司、银行和农村基层干部、农户代表,共同对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

第三步银行根据评估价值为贷款申请方发放贷款,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15%,比普通商业贷款利率明显优惠。

3.4 贷款期限及额度

按照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流转收益评估价值、贷款期限、贷款申请人经营状况、信用条件、还款能力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多不超过5年;

3.5 贷款利率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代为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后,可将获得的土地经营权阶段性再流转,收回代偿本息后,土地经营权退还给借款人。

3.11

3.12

2.1

2.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7940af00508763231121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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