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5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 190-2010

发布时间:2019-08-11 00:28: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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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

管理规范

JGJ 19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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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试验项目;5.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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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的技术管理。

1.0.3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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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检测试验 inspection and testing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性能、施工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的过程。

2.0.2 检测机构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rgan

为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服务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出具的报告为检测报告。

2.0.3 企业试验室 in-house testing laboratory

施工企业内部设置的为控制施工质量而开展试验工作的部门,其出具的报告为试验报告。

2.0.4 现场试验站 testing station at construction site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的主要从事试样制取、养护、送检以及对部分检测试验项目进行试验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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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制订检测试验计划;

2 制取试样;

3 登记台账;

4 送检;

5 检测试验;

6 检测试验报告管理。

3.0.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及相关标准。

3.0.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当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可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体组织管理和实施,分包单位按合同确定的施工范围各负其责。

3.0.4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3.0.5 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标准或合同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有要求时,应遵守其规定;当没有要求时,可由施工单位的企业试验室试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2 对检测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委托共同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3 检测单位的检测试验能力应与其所承接检测试验项目相适应。

3.0.6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3.0.7 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当国家现行标准未规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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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方法时,检测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并经相关各方认可,必要时应进行论证或验证。

3.0.8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0.9 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中产生的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有害物质等的处理、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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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测试验项目

4.1 材料、设备进场检测

4.1.1 材料、设备的进场检测内容应包括材料性能复试和设备性能测试。

4.1.2 进场材料性能复试与设备性能测试的项目和主要检测参数,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确定。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试项目、主要检测参数和取样依据可按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确定。

4.1.3 对不能在施工现场制取试样或不适于送检的大型构配件及设备等,可由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协商在供货方提供的检测场所进行检测。

4.2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

4.2.1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项目和主要检测试验参数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和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确定。

4.2.2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方回填、地基与基础、基坑支护、结构工程、装饰装修等5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项目、主要检测试验参数和取样依据可按表4.2.2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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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施工工艺参数检测试验项目应由施工单位根据工艺特点及现场施工条件确定,检测试验任务可由企业试验室承担。

4.3 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

4.3.1 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项目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确定。

4.3.2 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实体质量及使用功能等2类。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项目、主要检测参数和取样依据可按表

4.3.2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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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理要求

5.1 管理制度

5.1.1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检测试验管理制度,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检查检测试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1.2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岗位职责;

2 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

3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4 现场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

5 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

5.2 人员、设备、环境及设施

5.2.1 现场试验人员应掌握相关标准,并经过技术培训、考核。

5.2.2 施工现场配置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台账,按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状态完好。

5.2.3 施工现场试验环境及设施应满足检测试验工作的要求。

5.2.4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或造价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可设立现场试验站。现场试验站的基本条件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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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施工检测试验计划

5.3.1 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应在工程施工前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并应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

5.3.2 根据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应制订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5.3.3 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应按检测试验项目分别编制,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测试验项目名称;

2 检测试验参数;

3 试样规格;

4 代表批量;

5 施工部位;

6 计划检测试验时间。

5.3.4 施工检测试验汁划编制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材料和设备的检测试验应依据预算量、进场计划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抽检率确定抽检频次;

2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应依据施工流水段划分、工程量、施工环境及质量控制的需要确定抽检频次;

3 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检测频次;

4 计划检测试验时间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确定。

5.3.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并影响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施工检测试验计划:

1 设计变更;

2 施工工艺改变;

3 施工进度凋整;

4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或数量变化。

5.3.6 调整后的检测试验计划应按照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5.4 试样与标识

5.4.1 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

5.4.2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5.4.3 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应依据相关标准抽取检测试样或确定检测部位。

5.4.4 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样应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

2 试样标识的内容应根据试样的特性确定,宜包括:名称、

规格(或强度等级、制取日期等信息;

3 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

5.4,5 试样的存放、搬运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4.6 试样交接时,应对试样的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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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试样台账

5.5.1 施工现场应按照单位工程分别建立下列试样台账:

1 钢筋试样台账;

2 钢筋连接接头试样台账;

3 混凝土试件台账;

4 砂浆试件台账;

5 需要建立的其他试样台账。

5.5.2 现场试验人员制取试样并做出标识后,应按试样编号顺序登记试样台账。

5.5.3 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台账中注明处置情况。

5.5.4 试样台账应作为施工资料保存。

5.5.5 试样台账的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通用试样台账的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1执行,钢筋试样台账的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2执行,钢筋连接接头试样台账的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3执行,混凝土试件台账的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4执行,砂浆试件台账的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5执行。

5.6 试样送检

5.6.1 现场试验人员应根据施工需要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将标识后的试样及时送至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

5.6.2 现场试验人员应正确填写委托单,有特殊要求时应注明。

5.6.3 办理委托后,现场试验人员应将检测单位给定的委托编号在试样台账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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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检测试验报告

5.7.1 现场试验人员应及时获取检测试验报告,核查报告内容。当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报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

5.7.2 检测试验报告的编号和检测试验结果应在试样台账上登记。

5.7.3 现场试验人员应将登记后的检测试验报告移交有关人员。

5.7.4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5.7.5 检测试验报告中的送检信息需要修改时,应由现场试验人员提出申请,写明原因,并经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涉及见证检测报告送检信息修改时,尚应经见证人员同意并签字。

5.7.6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5.8 见证管理

5.8.1 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及标准的要求确定。

5.8.2 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8.3 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5.8.4 需要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及送检前通知见证人员。

5.8.5 见证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5.8.6 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应核实见证人员及见证记录,见证人员与备案见证人员不符或见证记录无备案见证人员签字时不得接收试样。

5.8.7 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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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试项目、

主要检测参数和取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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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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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4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 146

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6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8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9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1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13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l75

14 《碳素结构钢》GB/T 700

15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

16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l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1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18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19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5

20 《砌筑水泥》GB/T 3183

21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22 《陶瓷砖》GB/T 4100

23 《烧结普通砖》GB 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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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

25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26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

27 《蒸压灰砂砖》GB 11945

28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

29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GB 12952

30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GB 12953

31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

32 《烧结多孔砖》GB 13544

33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

34《建筑用砂》GB/T 14684

35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

36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37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GB/T17431.1

38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2部分:轻集料试验方法》GB/T 17431.2

39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T 17748

40 《高分子防水材料第1部分:片材》GB 18173.1

41 《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二部分止水带》GB l8173.2

42 《高分子防水材料第3部分遇水膨胀橡胶》GB/T 18173.3

43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 18242

44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 18243

45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GB 18445

4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

47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 18601

48 《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GB l8967

49 《聚氨酯防水涂料》GB/T 19250

50 《建筑保温砂浆》GB/T 2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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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

52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 23441

53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GB/T 23445

5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CJ l8

55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56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57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58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

59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CJ 98

60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

61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62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l07

63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ll0

64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

65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66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

67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68 《粉煤灰砌块》JC 238

69 《粉煤灰砖》JC 239

70 《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JC/T 408

71 《混凝土泵送剂》JC 473

72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

73 《混凝土防冻剂》JC 475

74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 477

75 《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 482

76 《聚硫建筑密封胶》JC/T 483

77 《丙烯酸酯建筑密封胶》JC/T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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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铝箔面石油沥青防水卷材》JC/T 504

79 《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T 547

80 《蒸压灰砂空心砖》JC/T 637

81 《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防水卷材》JC/T 684

82 《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JC/T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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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 190—2010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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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说明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18日以第47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并与国内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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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其含义是指在施工现场制取试样、按有关规定送检并由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出具检测试验报告的施工检测试验活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其他各种检验、检查及测试等活动均不属于本规范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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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术语是在本规范中出现的,其含义需要加以界定、说明或解释的重要词汇。尽管在确定和解释术语时尽可能考虑了习惯性和通用性,但理论上术语只在本规范中有效,列出的目的主要是避免理解错误。当本规范列出的术语在本规范以外使用时,应注意其可能含有与本规范不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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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2 本条主要针对目前部分施工现场未能配备满足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工作需要的现场试验人员、仪器设备、设施或相关标准,将出现严重影响施工质量的情况而制订的。本条依据科学管理方法,从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提出了现场开展检测试验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这是保证建筑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0.4 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对工程质量的判定至关重要,必须明确责任,因此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所指检测试样的真实性”,是指该试样应当是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制取,而非造假、替换或采用其他方式形成的假试样;代表性则是指该试样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抽样率、制取部位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能够代表受检对象的实际质量状况。

由于取样和送检人员均隶属于施工单位,故本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对所提供的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承担法律责任,而取样或试样送检工作是由取样或送检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的,故相应人员也应对所提供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5 本规范中的检测单位指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的统称。检测单位的确定,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提出了地方性要求。本规范根据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各地实际情况提出了确定检测机构的基本原则,:当行政法规和现行标准要求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时,应遵守其规定;没有要求时,可由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承担。

为确保检测试验工作质量,检测单位应具备与承接的检测试验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试验能力。

3.0.6 本条系依据行政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规章作出的规定,其目的是通过见证来保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因此本条列为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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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条文。

本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及其见证人员应对过程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对行政法规、规章作出的进一步阐释,使其责任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依据本条规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的见证人员应通过到现场观察,对取样、送检过程的真实性予以证实,并应当对过程的真实性负责。对过程真实性的观察要素应包括:取样地点或部位、取样时间、取样方法、试样数量(抽样率、试样标识、存放及送检等。

3.0.8 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的最重要的依据,为了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检测数据必须准确、可靠;检测报告必须真实、有效。检测机构是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上述责任,故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3.0.9 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废弃物、噪声等污染,各种污染的处置方法不同,本规范未作出统一要求,本条仅给出了处理或处置原则,具体处理方法应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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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测试验项目

4.2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

4.2.3 正确确定施工工艺参数对于保证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各项施工工艺参数的确定比较复杂,难以具体给出,故本条给出三项原则性规定: 1 施工工艺参数检测试验项目,应由施工单位根据工艺特点及现场施工条件确定;

2 检测方法及检测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标准规定;

3 施工工艺参数检测试验由于其仅涉及施工工艺,并不反映工程的实际质量,故检测试验任务可由企业试验室承担。

4.3 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

4.3.14.3.2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项目仅列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中规定的实体检测项目。

使用功能检测项目仅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中的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中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在施工过程中,当合同有约定或相关行政法规及标准有要求时,应遵循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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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理要求

5.2 人员、设备、环境及设施

5.2.1—5.2.4 为了使施工现场检测试验管理工作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在对全国各地施工现场检测试验管理情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节提出了现场试验资源配备的基本要求。

对现场试验站的要求,是依据大多数施工现场的试验需求,并考虑到实施成本等因素确定的。由于工程规模不同,各地管理要求也不尽相同,故本规范仅列出了应当设立现场试验站的最低条件(面积或造价和试验站的基本配置要求。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或造价未达到本规范规定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现场试验站。现场试验站配备的试验人员、设备、环境及设施,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专业要求和当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加以调整。在大型或特殊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检测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不在本条规定范围内。

5.3 施工检测试验计划

5.3.1—5.3.4 编制检测试验计划是做好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属于质量控制中的预控措施。有了计划,才能合理配置、利用检测试验资源,使施工检测试验工作做到有的放矢,规范有序,避免漏检错检。本节对检测试验计划的内容、编制依据、编制要求及调整作出了具体规定,可方便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具体实施。由于检测试验计划是依据预算量、材料进场计划和流水段划分等确定的,故在施工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并影响检测试验计划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加以调整。

本条要求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检测试验计划,主要是通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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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这一控制手段,防止施工检测试验项目的漏做、少做,同时也避免盲目多做。因此监理单位应当了解检测试验计划的内容,并提出修改建议。

各省、市对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及比例规定有所不同,一些标准对某些检测项目也有见证的要求。为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见证检测项目及其抽检比例符合规定,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订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监理单位对检测试验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是保证施工单位检测试验活动按计划进行的必要手段。

5.4 试样与标识

5.4.15.4.2 此两条均为强制性条文,是针对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试样制取作出的严格规定。只有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或在相应施工部位制取的试样,才是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真实反映。故这两条特别强调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其他试样均应在现场内制取。

上述规定还可进一步理解为:检测试验试样既不得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其他地点制作,也不得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直接向检测单位提供。

5.4.4 试样的标识不仅能够方便检测试验工作中的试样管理,也是试样身份的证明。本条要求试样标识具有唯一性且试样应连续编号,既保证检测试验工作有序进行,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出现假试样或备用试样,避免出现补做或替换试样等违规现象。

5.5 试样台账

5.5.1 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一般比较长,为确保检测试验工作按照检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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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和施工进度顺利实施,做到不漏检、不错检,并保证检测试验工作的可追溯性,对检测频次较高的检测试验项目应建立试样台账,以便管理。

5.5.35.5.4 检测试验结果是施工质量控制情况的真实反映,将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检测试验结果及处置情况在台账中注明,并将台账作为资料保存,不仅能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控制过程,还能为检测试验工作的追溯提供依据。

5.7 检测试验报告

5.7.4 检测试验报告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当出现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其检测试验报告的意义更为重要。但部分施工人员出于种种原因,特别担心工程质量不合格会受到处罚或影响工程验收等,采取了抽撤、替换或修改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的违规做法,掩盖了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后果极其严重,必须加以制止,故本规范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5.7.5 检测试验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由检测单位给出,检测单位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得进行修改。但检测试验报告中的送检信息则是由现场试验人员提供,由于施工单位管理水平的差异和个人工作能力的不同,当检测试验报告中的送检信息填写不全或出现错误时,允许对其进行修改,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审批后实施。本条是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检测试验报告中送检信息不全或出现错误时,对检测试验报告进行修改而提出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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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5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 190-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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