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教育局 咸阳市物价局2008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 doc

发布时间:2020-02-23 20:26: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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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教育局 咸阳市物价局

2008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以外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一费制”杂费

(最高标准)

代办费

寄宿生

住宿费

服务收费

杂费

课本费

住宿费

搭伙费

自行车保管费

小学

120

按招投标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分别由兴平市、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标准,并报市上备案。

基本杂费

55

信息技术教育费

45

取暖费

20

初中

150

基本杂费

80

信息技术教育费

50

取暖费

20

(2)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寄宿生住宿费

小学、初中

分别由各县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标准,并报市上备案。

(3)借读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及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非本单位子女就读可按规定另行收取借读费,其收费标准为小学300元/生·学期、初中500元/生·学期。

2、公办高中收费:

(1)学费: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省级标准化高中

元/生·学期

800

城市高中

元/生·学期

350

农村高中

元/生·学期

200

(2)借读费: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省级标准化高中

元/生·学期

1000

城市普通高中

元/生·学期

800

农村普通高中

元/生·学期

400

(3)择校费: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省级标准化高中

元/生·三年

10000

市级重点高中

元/生·三年

8000

一般高中

元/生·三年

6000

(4)计算机培训收费:

每生每学期60元(收费资格须经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5)课本费:

按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陕价行发[2006]81号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后的标准收取。

(6)电教教材代办费: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国家级和省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

元/生·学期

30

收费资格须经省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市或区(县)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

元/生·学期

20

其他开展电化教育的学校

元/生·学期

15

(7)住宿费:

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实际成本核定。

(8)取暖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3、职业高中: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文科学费

元/生·学期

700

理科学费

元/生·学期

900

4、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保教费

省级示范园

全日制

元/人·月

130

寄宿制

180

一类园

全日制

元/人·月

90

寄宿制

130

二类园

全日制

元/人·月

70

寄宿制

100

三类园

全日制

元/人·月

50

寄宿制

75

未入类园

全日制

元/人·月

35

寄宿制

55

注:1、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双语教学”实验班,可对自愿参加的幼儿每月加收保教费30元(含教材、磁带、教师酬金等)。

2、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举办的托管班,其保教费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加收15%。

3、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幼儿园招收非子弟幼儿入园,保教费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省级示范园每人每月加收80元,一类园加收50元,二类及以下园加收30元。

5、企业改制学校学费:

按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6、关于中小学退学退费问题:

根据咸阳市教育局、咸阳市物价局2003年8月18日咸政教资发[2003]172号《关于中小学退学退费问题的通知》精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以外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要求退学的,学校应准予退学,并给予退费。在开学后一个月之内要求退学的,学费(杂费)、借读费按已收费金额的50%退费;在开学两个月之内要求退费的,按已收费金额的20%退费;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费。民办学校的中小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1999]52号、陕教成[1999]105号文件执行:学生因退学而退费,学制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正式上课后一周内退学者,扣除一周的学费、住宿费,其余部分退还学生;在20天内(含20天)要求退学者可扣除20%的学费和住宿费,其余部分退还学生;在2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25%、55%、80%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费。退费时间,以书面申请日期为准。

7、几点说明:

(1)2006年8月16日省教育厅陕教基[2006]34号文件称:省教育厅会同省物价局研究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和示范学校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中指出:“原‘省级重点高中’从2006年9月1日起使用‘省级标准化高中’称号,省级标准化高中享受原省级重点高中的相关政策”。

(2)执行省级标准化高中和市级重点高中收费标准学校名单

执行省级标准化高中和市级重点高中收费标准学校名单表

辖 区

省级标准化高中

市级重点高中

备 注

秦都区

彩虹学校、咸阳市实验中学、育才中学

陕科大附中

改制学

校不执

行择校

生收费

政策。

渭城区

咸阳中学、民院附中

道北铁中、风轮中学

渭城中学、师院附中

兴平市

南郊中学、西郊中学

陕柴中学、秦岭中学

华兴中学

高新区

高新一中

武功县

普集中学、绿野中学

长宁中学

三原县

南郊中学、北城中学

泾阳县

泾干中学

云阳中学、泾华学校

礼泉县

礼泉一中

礼泉二中、赵镇中学

乾 县

乾县一中

乾县二中、杨汉中学

永寿县

永寿中学

彬 县

彬县中学

长武县

长武中学

旬邑县

旬邑中学

淳化县

淳化中学

(3)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和借读费。择校费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企业改制学校、民办高中不执行择校生收费政策。

(4)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证件工本费及国家统一举行的各类招生考试费(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及补考不得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取。

(5)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

(6)根据中、省有关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相关政策规定,下列学校执行公办学校相应收费标准。

A、中央企业(16家):纺机子校、彩虹学校、电建子校;咸阳铁中、咸阳铁小、中铁20局子校、电工机械厂子校、三五三O子校;建安总公司中学、红原子校;华兴中学、华兴小学、电务处小学、陕柴中学、陕柴小学;渭原小学。

B、省属企业(29家):黄工子校;汽标子校,陕柴子校;西橡子校;秦岭中学、秦岭小学、陕建十一公司子校、兴化子校、纤维厂子校;八方小学、八方中学、华星小学、华星中学、风轮小学、风轮中学、纺机学校、华秦学校、水电学校;陕广学校、陶瓷厂学校、毛条学校、二印学校、大兴学校、金山学校、方园学校、天王中学、天王小学、西北二棉学校、茂纺子弟学校。

另外,事业单位所办学校、市属企业办学校实行体制改革的学校按原物价、教育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未实行体制改革的学校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

(7)根据陕财办教[2007]203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 2008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小学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3元,全年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中省财政50%、市县财政50%;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2008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定额,公用经费仍由中央和省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008年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250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85元。市、县财政原来已经安排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要继续安排,不能撤出和减少。

(8)公布相关电话:治理教育乱收费:

收费政策咨询:

规范办学行为: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2008年2月14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72031427a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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