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两规关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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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两规关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规定

20070205 01:02 来源: 证券日报 【字体: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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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固有业务发展信托业务

  新增经营有价证券信托业务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德荣 陈骥

  20072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银监会)在其网站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之前引起信托业强烈反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了比较大的调整,信托贷款业务和固有业务中的贷款业务均得以保留。至此,在信托业争论得沸沸扬扬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修订之争正式告一段落,信托业第六次整顿以格外温和的方式亮相。

  在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二条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名称由信托投资公司变成了信托公司,这正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即信托公司逐步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来面目,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受到进一步限制,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则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固有业务受到进一步限制】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体现了监管机构鼓励信托公司发展信托业务、实现由信托投资公司回归为信托公司的政策导向。

  1.明确禁止信托公司使用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依此规定,对于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信托公司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其中投资包括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实业投资。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则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修订之前相比,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除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信托公司不得使用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这意味着在中国银监会出台信托公司使用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的具体规定之前,信托公司将不能再使用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此外,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中的投资的范围也明显缩小,仅限于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2.将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中的融资租赁业务调整为租赁业务。

  如前所述,根据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信托公司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则规定信托公司在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将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中的融资租赁业务调整为租赁业务,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范围进一步缩小。

  3.对信托公司对外担保业务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九)款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以固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业务,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严格了信托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余额的限制,即信托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4.明确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

  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关于信托公司负债业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则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除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同时信托公司同业拆入业务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信托公司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5.开展固有业务的行为规范受到进一步限制

  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关于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的行为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则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于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主要目的为防止出现信托公司成为关联方的融资平台或利益输送体,加强信托公司抗风险能力。

  此外,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还将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关系人修改为关联方,并对关联方的范围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关系人是指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持股5%以上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修订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关联方及其范围的规定更加科学,也更符合法律规定和经济学原理,有利于保持信托公司的独立性和增强信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信托业务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除了对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进行严格限制之外,为了使信托投资公司真正成为信托公司,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还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1.增加了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买入返售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规定。

  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买入返售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规定。在此之前,关于信托公司采取买入返售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行为一直存在着争议。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赋予了买入返售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加以相关配套规范,将有利于该种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规范发展。

  此外,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将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方式中的同业拆放调整为存放同业。

  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则将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中的同业拆放调整为存放同业,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将不能再采用同业拆放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3.增加了信托公司可以进行有价证券信托业务的规定。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增加了信托公司可以经营有价证券信托业务的规定。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有价证券信托完全可以被归为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中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中,但监管机构将其单独列为信托公司业务范围中的一项,可见监管机构对于有价证券信托业务的重视和期待。

  实际上,随着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逐步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有价证券信托必将为信托公司衍生出越来越多的业务机会,如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提及的资产证券化等,这也是监管机构鼓励信托公司发展信托业务、促使信托公司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来面目的重要措施之一。

  4.将信托公司的债券承销业务扩展为证券承销业务。

  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八)款则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将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的承销业务的范围由债券承销扩展为证券承销,这意味着在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信托公司将不但可以承销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还将可以承销股票、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托公司业务的范围实际上得到了扩大。

  5.取消了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业务的规定。

  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业务;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取消了该规定。

  所谓的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与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混同,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行为既可以建立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又可以建立在委托法律关系基础上,如果建立在信托法律管理基础上,则该业务应属于信托业务,没有必要单独进行规定;如果建立在委托法律关系基础上,则该业务实际上超出了信托公司的本来性质。在此情况下,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取消该规定有利于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的清晰和法律关系的明确。

  6.将信托公司的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调整为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款则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扩大了信托公司的业务的范围。

  7.增加了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保管箱业务的规定。

  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七)款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代保管业务;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款则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增加了保管箱业务的规定。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5c8fb78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d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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