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集 体 合 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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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了起草、签订和执行集体合同的一般性的法律和组织原则。
第一章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协调各方--企业的所有者(雇主、企业主)和劳动集体利益的手段,以现行法律为基础签订。它一方面规定了所有者在解决劳动集体、他们的成员和家庭的劳动和社会经济问题方面的责任;另一方规定了劳动集体在保障所有者的权益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起草、签订和执行集体合同的原则
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社会伙伴、相互信任和尊重、分请各方责权的原则;
劳动集体成员广泛参与制定合同条件的原则;各方在制定劳动条件中平等的原则;
在考虑到承担责任的各方的物质、生产和财政保障的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尊重各方权益的原则;
各方对执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实行监督和负责任的原则。
第三章签订集体合同的各方及其代表

在国营企业或者其他国营单位(以下称"国营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各方是企业领导人和劳动集体。在非国营企业或其他非国营单位(以下称"非国营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各方是企业所有者或者企业所有者授权作为其代表的企业领导人与劳动集体。劳动集体可以全部或者由工会机关或者由其授权的其他机关的全体会议(代表会议)来代表。在企业里有几个工会时,应在劳动集体的全体大(代表会议)上解决授权那一个工会组织代表劳动集体签订集体合同或者由劳动集体委托一个共同代表签订该合同的问题。第四章集体合同的起草
集体合同的草案由劳动集体在该集体的成员,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其他社会组织的

广泛参与下制定。集体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开始会谈。双方都不得拒绝举行会谈、起草和签订合同。为了举行会谈双方应组建委员会。在选择和讨论劳动及社会经济问题方面该委员会享有充分的自由。双方应向该委员会通告举行谈判所必需的信息。谈判的参加者无权泄漏国家或者商业秘密。本章没有规定的对谈判参加者的保障以及有关谈判程序的其他条例由双方做出规定。谈判的结果即为集体合同的草案。第五章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应规定:劳动组织体系和报酬体系;最低工资额和职务工资额i因物价和服务费用上涨对职工收入的补贴办法和补贴额;在职工失掉工作时对其提供保险的办法和条件;在临时停产时对职工的保护措施;增加失业补贴或限和补贴数额的条件;对退休者、残疾人、多子女家庭和单亲家庭提供优惠和帮助;劳动和生活条件;志愿和义务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险;职工的就业和再培训t;发展生产的问题;劳动集体成员遵守劳动和生产纪律的责任;有关其他劳动和社会经济问题的规定。
集体合同应规定集体合同的有效期,监督执行合同的办法和修改与补充的程序。没有要求将实行办法具体化的劳动法的一般性标准可以不列人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条款不得限制劳动集体及其成员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应恶化劳动条件和破坏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也不得与法规相抵制。第六章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由委员会起草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在劳动集体中讨论。讨论合同的形式由代表劳动集体成员利益的机构规定。委员会应根据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并由双方的全权代表签字。在集体合同签字之前必须在劳动集体大会(代表会议)上对其予以认可。第七章集体合同生效及其有效范围
集体合同自签字之时起或它所规定的日期起生效。集体合同可以是短期的(一年为期的)和长期的。集体合同的条件适用于劳动集体的所有成员,包括重新被接受参加工作的职工,而不论是否加入工会。
第八章提前废弃集体合同条件下的保障
当企业管理机构的成员发生变化,所有者发生更替时,集体合同仍然有效,直到根据一方的倡议签订了新的集体合同为止。在企业发生改变(兼并、联合、解散、化分和改组)时,所有者(雇主、企业主)应在整个改变期内为职工保留个人优惠,负责解决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劳动集体社会发展的所有问题。当企业撤销时,集体会同在撤销的整个期间内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应利用被撤销的企业的资产来满足劳动集体和个人根据集体合同提出的要求,直至完成了预算的结算和与

银行及债权人的结算为止。(企业)撤销委员会与出面签订合同的工会或者职工的其他代表机构协商确定支付资金的数额,并在部门之间和劳动集体的成员中分配。
第九章对执行集体合同的监督
对执行集体合同的监督工作由根据本法第4章成立的委员会、劳动集体机构和工会组织完成。
第十章集体合同各方的责任
各方的代表如逃避参加谈判、起草和签订集体合同及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违反举行谈判的期限或者没有对有关的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保障都将处以最高1000卢布的罚款(译注:哈萨克斯坦现行货币为坚戈)。
本法所规定的罚款的收缴事宜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关行政违法的法律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对签订和执行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的处理以签订和执行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依法予以处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5a2821255270722192ef7a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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