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19-09-03 18:58: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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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09418219

毕业论文

(2013届)

论特殊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

杨庆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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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09418219

毕业论文

2013届)

论特殊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

杨庆珍          

文法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  法学092 

 校内指导教 骆福林  专业技术职务 副教授   

一三

论特殊精神病人法律援助

摘要:最新的事诉讼法》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其中之一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案件的援助。特殊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模式尚未成熟,很多程序问题也是模棱两可。例如对特殊精神病人法律援助如何启动、由谁申请鉴定、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内容等等都尚在探讨之中。

本文主要从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理论开始,简要阐述对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必要性。着重介绍了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的两种启动程序及优势,并对特殊精神病人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作了初探。最后针对实践中对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出现的种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拙见,望能推动对特殊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援助,以实现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目的。

关键词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程序

Legal aid for special mental patients

Abstract: The latest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object of the statutory legal aid on the basis of the original increase of two categories: One of which is the assistance of the cases of mental patients has not completely lost the identification or the ability to control his own conduct. Special legal aid mode of mental patients is not mature yet, a lot of procedural issues are ambiguous. For example, legal aid special mental patients how to start, who is going for appraisal, legal aid process is work under explore.

In this paper, start from the basic theory of special mental patients for criminal legal aid, briefly the need for special mental patients for criminal legal aid. Highlights the special mental patients for criminal legal aid two start-up procedures and advantages, and made ​​Preliminary the special mental patients legal aid work. Problems for practice the special mental patients Criminal legal aid put forward their own opinion, I hope to promote the special mental patients for criminal legal ai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maintenance of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 Special mental patients; criminal legal aid; program

摘要···································································

目次·································································

引言···································································1

一、特殊精神病人法律援助概述···········································1

(一)基本概念·························································1

1.我国对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的定义··································1

2.特殊精神病人的定义··················································1

(二)对特殊精神病人法律援助的必要性···································2

1.保障人权的要求·······················································2

2.维护法治的要求······················································2

二、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启动程序···································2

(一)由受援人申请而启动···············································2

1.法律援助的申请······················································2

2.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2

3.法律援助申请被拒绝后的救济··········································3

(二)由公检法机关指定辩护而启动·······································3

1.鉴定机构的鉴定······················································3

1)鉴定的启动························································3

2)鉴定的流程························································3

3)鉴定意见的性质····················································4

2.公检法机关的指定····················································4

三、对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5

(一)侦查阶段工作内容·················································5

(二)审查起诉阶段工作内容·············································5

(三)审判阶段工作内容·················································5

四、对特殊精神病人援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6

(一)经费不足·························································6

(二)鉴定申请权问题···················································6

(三)交流障碍·························································6

(四)社会压力·························································6

五、对特殊精神病人援助过程中问题的建议·································7

(一)政府拨款、援助基金与合理分担相结合·······························7

(二)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重新鉴定··········································7

(三)定期对法援律师进行心理咨询培训····································7

(四)组织普法讲座,增强法律意识·······································7

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引言

201311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新刑诉法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案件纳入法定援助的范围。由于援助阶段的提前,鉴定的专业性及法律援助本身的不成熟使得对特殊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不可实现的法律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所以本文试将理论联系实践,通过对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探讨来达到立法者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目的。

一、 特定精神病人法律援助概述

(一)基本概念

1.我国对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的定义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直接定义法律援助,而20039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中相关的规定只有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而本条并非法律援助的定义。笔者查看资料,找到1997年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有所涉及“法律援助是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1。这一定义较为全面反映法律援助的实质,笔者同意上述关于法律援助的定义。

需要说明和强调的是本文所指的对特殊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专指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过程中对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2笔者基本同意上述定义。

2 特殊精神病人的判断

为区别于日常生活中、医学中的精神病人,本文将新刑诉法中新增的法律援助对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简称为特殊精神病人。

我国司法中一般把精神病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等比较严重且能够被明确诊断出来的疾病严重智力欠缺或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或更为严重的程度,即人们所说的白痴,智障;精神病系统状态,是一种例外的精神病,生活中并不常见。还有一类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等3

在实践中对特殊精神病人判断可参照对精神病人判断模式。因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一种消极判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司法工作人员在判断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时,除了以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为基础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注意审查精神病的种类以及程度轻重,因为精神病的种类与程度轻重对于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二,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调查其言行与精神状况。第三,要进一步判断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精神病之间有无直接联系4。值得注意的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特殊精神病人相对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来说还是处于弱势,这也是新刑诉将其纳入法定援助范围的原因之一。

对特殊精神病人最初判断是进入鉴定的前提,因为实践中不可能对每一个行为不正常的人都进行鉴定,为节省司法资源,特殊精神病人最初判断是必不可少的。

(二)对特殊精神病人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1、保障人权的要求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作为一种普通的人类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在一个法治的国家,大多数人的民主使得社会更加关注少部分人的人权,而特殊精神病人就是存在于这小部分人之中。对特殊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可以让一直处于弱势群体、不懂法、不被社会理解的特殊群体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特殊精神病人因其本身具有生理缺陷,很多犯罪行为并非其能控制,而如果得不到专业人士的法律援助,他们很可能就会以正常人的身份得到处罚,而忽略他们的特殊性,这对于弱势群体的他们来讲是极为不公平的。所以对特殊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是保障这类弱势群体人权的必需品。

2、维护法治的要求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个范畴,其核心价值在于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实践中,公民除非有实现其法律权利的必要专业知识和可获得的援助,否则其法律利益会很虚幻缥缈。5法律援助制度正是把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法律纠纷问题纳入司法的途径加以解决,从而避免法外粗暴解决机制造成冲突或矛盾的升级。6对特殊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不仅仅体现了法律制定并贯彻落实的决心,保证了法律的权威,从而达到维护法治的目的;更是保障了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如果社会对特殊精神病人放任不理,他们流浪户外、街头,特别是具有暴力倾向的特殊精神病人常常会损坏财物甚至伤及无辜,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使社会公众的安全感缺失,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综上,特殊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对精神病人人权、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是必要的。

二、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启动程序

事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主要有两种:由受援人申请而启动和由公检法机关指定辩护而启动。特殊精神病人是法定指定辩护对象,显然适用第二种,也因其为典型弱势群体,也适用第一种启动程序。

(一)由受援人申请而启动

1、法律援助的申请

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满足如下形式要件:首先,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需注意的是特殊精神病人一般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需要其监护人提交相关材料;其次,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证明申请人是特殊精神病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重要证据。关于鉴定下面会详细阐述;最后,是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受援人主动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变被动为主动,且可以在侦查阶段就提出申请,使得律师及早介入案件,保证特殊精神病人权益的最大化。

2、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8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管辖、受援主体资格、事项范围和形式。

从《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和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中可以看出刑事法律援助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的和旧刑诉法法定指定辩护对象。

《法律援助条例》虽然并未将特殊精神病人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但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特殊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同样可以适用此条例。鉴于《刑事诉讼法》已经把特殊精神病人纳入法定援助的范围笔者建议《法律援助条例》在修改时要相应做出修改,将特殊精神病人纳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中。

3、法律援助申请被拒绝后的救济

对于法律援助申请被拒绝后主要有三种途径可以救济:一是原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其维持不予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除此以外还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因为法律援助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下属的行政单位,具备适格的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的行为可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7

(二)由公检法机关指定辩护而启动

新刑诉法三十三条规定了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起于侦查阶段,并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讯问后便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因为特殊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很难通过行使自身的诉讼行为进行有效辩护,虽然《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因为原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而无法落实。因此,新刑诉此项修改使得法律援助指定机构也由原来的法院扩展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可以说具有极大的历史意义。

1、鉴定机关的鉴定

鉴定是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极为重要的一环,如果没有权威的鉴定,就没有特殊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援助。

1鉴定的启动

在我国,公检法三个机关都有司法精神鉴定的启动权,在实践中辩护一方普遍拥有启动精神鉴定的申请权。虽然法律上并未明确赋予辩方这一权利,但申请权似乎已约定俗成,是辩方理所当然应享有的权利。这也能说明对特殊精神病人的鉴定也可以由特殊精神病的监护人进行申请。当然,至于有无必要进行鉴定、能否启动鉴定,控制权则掌握在公、检、法机关手里。据一份报告显示,90的司法精神病鉴定都是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送鉴的。8在此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由公安局长审批签字后嫌疑人直接被送往公安机关内部的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治疗。所以,启动精神鉴定的主力是侦查机关。这也是在审判阶段法院较少启动鉴定的一个主要原因,毕竟案件已经过公、检机关两层筛选,到审判阶段,没有足够的理由。法院不会轻易启动鉴定程序。9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与检察院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果其掌握是否启动鉴定的决策权会影响控辩平等,所以笔者建议特殊精神病人一方应有独立的启动鉴定的权利。这样对于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才能真正的变被动为主动。

2)鉴定的流程

一个完整的鉴定流程大致以下步骤:①接受委托。②见面约谈。③阅卷。④向相关知情人了解情况。⑤精神检查。⑥小组讨论。⑦出具鉴定文书。⑧校对。⑨制作鉴定书。10

3鉴定意见的性质

作为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是一种具有科学性的主观证据。说它具有科学性,是因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精神医学和法学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精神医学及相关学科的专业问题所进行的认知和评判活动,鉴定依据是精神医学、法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理论;说它是主观证据,是因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鉴定人的主观认知活动,任何影响鉴定人主观心理活动和被鉴定人心理活动的因素,都可能使鉴定结论受到影响。11在现实中,公安机关又是极度相信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因为其专业的限制和不愿过多关注的原因使得司法鉴定意见在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精神病鉴定是一种对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意志状态作法律判断的定案手段,最终反映的是被告人的主观意识状态,而人的主观意识是难以评价估量的,很难以客观的有形状态取信于人。所以大众对于鉴定意见总是抱以怀疑态度。

笔者认为,法官应该以鉴定意见为重要证据,结合整个案情来判定其是否是特殊精神病人。但如果受援人主动申请的话,即可以用鉴定意见作为材料,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法律援助。

2公检法机关的指定

公检法三个机关都有权为已经被鉴定为特殊精神病人的犯罪嫌疑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即通知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援助律师。一般情况下,案件在哪一阶段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精神病即由负责这个阶段的司法机关指定,而确定的依据即鉴定报告。而上文说过一般情况都是由侦查机关申请鉴定,所以一般也是由公安机关指定援助律师。但实际中可能有例外,比如在侦查阶段表现正常而审判阶段精神不正常而被鉴定为特殊精神病人,这种情况只能由法院指定援助律师。

三、对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

《法律援助条例》共五章,只有第四章“法律援助的实施”与援助的工作内容有关,但其援助的实施主要是指何时指定、何时终止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援助工作内容。从对《律师法》及相关法律的解读中可以看出刑事法律援助的主要任务就是法律咨询、代理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因为案件的不同,所以具体的工作内容是会有所差别,但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援助的工作内容,那么就很难保证刑事法律的援助质量,那么制定的监督机制惩罚措施等等就只是纸上的法律。所以对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内容的明确是很有必要的。

()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内容

新的《刑事诉讼法》把法律援助的申请提前到了侦查阶段,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有着重大意义。因为此阶段是整个案件的基石,而特殊精神病人由于自身生理及智力问题无法为自己辩护。此时律师对特殊精神病人的援助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法律文书;如果有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律师有权要求办案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总之,在侦查阶段,律师主要是以会见特殊精神病人的形式进行援助,了解特殊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特殊精神病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等等。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特殊精神病人的援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2、可以会见特殊精神病人,与其通信。3、可以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4、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5、特殊精神病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援助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如果其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援助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援助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12

(三)审判阶段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

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一般都只存在于一审之中,所以二审之中的法律援助工作还需要立法上的完善。而援助律师在一审对特殊精神病人的工作不仅仅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内容,还包括:1、为特殊精神病人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2、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3、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4、法律援助提供者出席法庭,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特殊精神病人的辩护意见可以从是否自愿认罪、是否临时起意、主观恶性、造成的损害、社会危害性尤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进行辩护。

至此,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内容将完成,比较一下,与一般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差异并不大,而根据个案的不同可以略作调整。

四、对特殊精神病人援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费不足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扩大了原来法定法律援助的范围,更重要的是,提前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这就意味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仅就法律规定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至少要增加3倍以上。如果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2011年所办刑事案件的总数113717件为基数,增加3倍就应当是341151件,但实际上肯定会超过这个数量。13此外,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也将相应增长。

所以刑事法律援助整体所需要的资金会有很大的增加。而特殊精神病人不同于其他援助对象,最初的司法鉴定就需要花费很多资金。据报告,鉴定收费大约为2 000元/例。如果鉴定次数在两次以上的就被称为“疑难案件”,相应会提高收费,最多6000元/例。但对于外地过来做鉴定的,疑难案件的鉴定费为4000—5000元/例。鉴定人应委托人的要求需要外出做鉴定的,需另付差旅费,并不包含在鉴定费中。另外,在庭审中如果有提出做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一般谁提出就由谁来承担鉴定费。如果提出申请一方极度贫困,那么在哪个阶段提出做鉴定,就由哪个机关出钱。所以,资金问题是对特殊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援助的一大阻碍。

(二)鉴定申请权问题

由于《法律援助条例》并未将特殊精神病人明确的写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中,所以现阶段只能依靠公检法机关的指定启动对特殊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援助。而公检法机关指定援助的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特殊精神病人。但在实践中由于鉴定费用高、流程繁琐、时间长、结果不可靠等原因使得司法机关经常避免对其进行鉴定,对特殊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也大打折扣。检察院作为与辩方平等的主体却掌握了鉴定的主动权,如果辩方没有申请鉴定的权利将会严重影响控辩平等。所以笔者认为,辩方理所当然的拥有申请鉴定的权利,问题随之而来,辩方的律师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即鉴定在前,律师援助在后,律师是不可能帮助受援人申请鉴定的。所以对特殊精神病人的鉴定将落到受援人的监护人身上,但实践中监护人为摆脱犯罪嫌疑人这个“麻烦”而故意不申请鉴定或鉴定不准确的事例不在少数,此种情况下,特殊精神病人的权益就很难保护。

(三)交流障碍

据调查显示,援助律师一般在开庭前平均见被援助人两到三次14,虽然特殊精神病人案件复杂,时间比较长,可能多于平均数。但由于特殊精神病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与其交流需要专业的医生或者心理学专业人士才能懂,一般律师并不能完全理解其语言。虽然律师可以通过其神情、语言看出其异于常人,但也无法判定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所说情况是否属实等等。这也给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带来困难。

(四)社会压力

由于特殊精神病人在犯案时并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使得其犯罪手段残忍、伤害严重频繁发生,而受害人一般都是无辜的群众,所以此类案件很容易受各界关注。律师如果辩护成功,就会引来社会上很多非议指责,严重影响其名誉。而如果律师没有辩护成功也会成为是其职业生涯失败的一笔。所以律师是吃力不讨好,所以社会压力也是阻碍对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很关键的问题之一。

五、对特殊精神病人援助过程中问题的建议

(一)政府拨款、援助基金与合理分担相结合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以政府拨款对法律援助工作非常重要。

援助基金是指在社会上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社会上对法律援助的支持,在实践中援助基金越来越成为解决法律援助工作资金方面的主力。15

合理分担是指由特殊精神病人对援助费用进行合理的分担,因为特殊精神病人不同于一般的援助对象,并不是因为经济原因才要求援助,而是因为其生理原因,如果特殊精神病人的家庭可以支付一部分费用的话也应当合理分担因对其进行刑事法律援助而产生的费用。16

(二)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上文已经详述鉴定的申请对特殊精神病人援助的重要意义及现实中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对已经鉴定并指定律师的特殊精神病人,其辩护律师仍有权要求鉴定机关重新鉴定,虽然重新鉴定会造成一定的司法资源浪费,但不能因为节约资源而忘了法律最初的目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法律上有很大区别,也决定着最终案件的审理结果。

而对于特殊精神病人监护人不愿意申请司法鉴定的,只能依靠公检法机关进行第一轮的司法鉴定。

(三)定期对法援律师进行心理咨询培训

定期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进行心理咨询的培训不仅仅是针对特殊精神病人案件,也是增强律师自身服务能力的要求。现阶段,由于各种压力层出不穷,很多犯罪嫌疑人多多少少都会有一些精神方面的问题,所以学习心理学特别是精神性犯罪也是律师自身业务能力的需要,当然可以结合特殊精神病人症状做专门的一章进行分析与学习。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律师与心理医生、进行鉴定的医生进行交流,互相学习。

(四)组织普法讲座,增强法律意识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积极组织普法讲座,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理解立法的初衷,才能够真正贯彻法律的执行。也只有公民的法律思想提高了,才能对特殊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抱以一种平和的心态,法律工作者的工作也不会因为客观原因和社会压力而受阻碍,对特殊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援助也才能够真实的体现立法的原理。

法治是一个民族基础之一,需要一代又一代法律人传承和散播,普法并不能使民众的法律意识立即得到很大提高,所以最终还需要律师对法律怀有坚定的信仰,才能克服重重困难,尽心尽责的为特殊精神病人进行法律援助,实现法律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目的。

结语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20123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刑事诉讼法》 ,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而本次修改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一次巨大进步。

本文只针对特殊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展开讨论,笔者希望能在文章中表达自己对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践中的看法,提出发展和完善我国对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建议,但由于学识水平、理论修养的局限,粗浅不当之处必定大有存在。但不管怎样,若能产生抛砖引玉之效,对促进特殊精神病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有所裨益,笔者就心愿已达矣。

1马栩生.当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朱昆.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314):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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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彭何芳,张敏杰.进一步完善浙江精神病人福利服务体系[J.浙江社会科学,2011,5:83-85 .

4]陈琛,王小平,蔡伟雄.不同人群对违法精神病人的处置意见[R.Chinese Mental Health Journal2011,2511):846-850.

5]胡玉霞,胡晓涛.对国外法律援助模式之比较与借鉴[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49-53.

6王岩华.刑事法律援助的价值分析J.法学论丛,201011:69-71.

7]王琼,蒲川.对我国精神疾病患者权利保护的立法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6:394-396.

8]谭海韵.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初探[J.民风,2008,8:94.

9]张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7年,57-64.

10]贾湛总,周振想.法学大辞典[M.团结出版社,1994年,914.

11]张育杰.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J.现代商贸工业,2011,5:245-246

12]贾军乔.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之模式选择[J.法制与社会,2008,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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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申明宏论精神病人的法律保护 [D]苏州:苏州大学,2006

15罗俊华论我国的法律援助立法 [D]对外贸易经济大学,2006

16]陈卫东,程雷,孙皓,潘侠,杨剑炜.刑事案件精神病鉴定实施情况调研报告[J.证据科学,2011,19:193-215.

本课题在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骆福林老师的悉心指导。骆老师多次询问研究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骆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虽历时三载,却给以终生受益无穷之道。对骆老师的感激之情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

感谢章进老师、刘永宝老师、刘运亚老师、戈琳老师等对我的教育培养。他们细心指导我的学习与研究,在此,我要向诸位老师深深地鞠上一躬。

常州大学文法学院院党委书记胡学琦、院长邹成效、副院长衡孝庆、副书记薛勇辅导员邓伟等为我提供了良好的研究条件,谨向各位老师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谢忱。

感谢我的张玉香周凤焕周雪梅、三年来对我学习、生活的关心和帮助。

最后,向我的父亲、母亲、致谢,感谢他们对我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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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09418219

毕业论文

(2013届)

论特殊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

杨庆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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