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平政[2013]31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0
【实施日期】2013.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1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6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0日
平顶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实现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保障信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 》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平政〔2012〕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安排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第四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科技、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推进信息化工作组织机构,分别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技术人员作为本地、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责任人和联络员,做好本地、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科研、推广应用、服务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502bfc3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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