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表送检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09 21:59: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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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管理部燃气管理办法

 燃气表送检

第二十 根据关规定使用液化限超六年的燃气市质局不予检,各班组员工应根据燃气表首检日期、生产日期等信息以于鉴别

   第二十四条 对燃气表计量有疑义提出检验申请,如燃气表已过使用年限的,受理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技术人员给予用户更新表,让其使用两个周期同时让工商管理表具维修组对有疑义的燃气表进行检验。根据判定的结果示部门领导后,再一步用户沟通计量事宜。

第二十五条 对燃气表计量有疑义提出检申请,如燃气超使用年限的,须让用户缴交备用燃气表押金及检后,再安排技术人员拆表检局验。

(一)结果在法定范围内的,检费由用户支付,技术人员将备用燃气表拆除燃气表押金退回用户,安装送检燃气表给用继续使用。若户需要使用备用燃气表,押金不予退回。

(二)结果超法定范围,检验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备用燃气表押金退回用户,安装的备用燃气表免费提供户使用。用交燃气表检验申请之前两个月的燃气费用测试误差调整后收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43088c8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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