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历史演进

发布时间:2017-05-10 10:23: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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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历史演进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本内涵

治安,在古今都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现代的治安是社会层面的,指的是社会治安,在古代,是社会没有动荡、政治没有腐败,无论古今,都有长治久安的情感寄托。社会转型之时,社会治安就要得到格外的重视,因为制度的变迁,社会规则变得不再牢固,动乱极易发生,社会秩序会变得难以掌控。除了社会结构的巨变,社会秩序的混乱也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一些难以忽视的社会问题,政治、经济文、化的水平也需要很长时间来进行恢复,社会中会产生利益的冲突、人们行为不受法规限制、道德沦丧等严重的问题[1],各种各样的治安问题也就会随之产生,社会秩序突出表现为社会治安,因此,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需要有力的社会治安管理。社会要正常运转,需要社会控制系统的运行,需要再社会化系统的调动,来把违反秩序的人进行教育[2]”。也就是说,社会治安问题对社会秩序有着巨大的危害,必须对其严格管制。但是,社会治安问题不是单独产生的,与很多其他社会因素都有着交叉点,批次会产生影响甚至会发生转化,从不同角度折射着社会中的矛盾、不足、与规则的缺失,在复杂因果链条中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是名副其实的"综合症”[3]。所以,对社会治安问题的防控就必须注重相应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综合性。

一、建国初期和文革前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一)建国初期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1949—1956)

从时间阶段的划分来看,从1949 年建国至"文化大革命”爆发前是一个特点鲜明的历史时期。在这段时间里,国家的政权建立了,也得到了稳固,从此国家政权体系和国家结构形成了,并都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这些年里,政权更迭的特征表现在社会治安上,一些反动势力专门针对新政权进行打击,一些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象也屡禁不止。新政权还在建设中,还有一些地方没有解放,政府组织也在加紧建设中,地方的公安还没有系统的建立,维持社会秩序经常采取武装压制的手段,地方的治安基本都依靠军管会。军管会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后遗症就是,还是以对待战争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对待矛盾只能是以武力镇压,不能根本的解决矛盾。稳固政权、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化、初步建设社会主义,是这段时期拟定的主要目标;执政党方面,还拥有着战争时期的积极精神。顽强斗志,对社会有着不俗的控制力和动员能力;社会主义法治也在随着时代的洪流建设,将战争年代的单行条例为蓝本,在社会动乱的压制上,主要依赖形势政策。[4]

这时社会主义政权刚刚建立,根基还不稳定,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稳固政权,这在政府对社会治安防控战略的重视中也有体现。当时所有的工作重心都围绕着阶级斗争,所以当时的防控战略的理念中心也是阶级斗争,因此主要的任务就是打压、防控、斗争。在1949年到1953年的三年间,共和国政府刚刚成立,就开始策划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国民党清剿运动,将国民党残留在大陆的反动派和武装力量镇压,同时期还进行了"三反”和"五反”。在1955年,第二次肃反运动紧接着进行,在这次运动中,反动分子基本全部被镇压,又趁着这一契机,乘胜追击,实施了禁烟、禁毒、关闭妓院等措施。政权在这些运动中逐步稳固,犯罪率也有明显的降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在这一转折点逐步转型,由军事管制向官僚管制转型。军事化管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法制化管理,社会治安问题不再被以战争的形式处理。相关部门也逐步走向正规,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都能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能。社会治安逐渐稳定后,计划经济体制也随之确立,这时社会管理的基础体制变成单位管理,各种治安防控工作也下派到了基层管理部门,还有部分社会管理共作由单位负责。在公安、司法部门中,它们处理社会治安的过程中也有着显著的管制特点,这也与计划经济体制向匹配。

(二)文革前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1957—1965)

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建设完毕,这也是中国走进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大标志。在这段时间里,社会主义建设有序且快速的进行,但是在社会治安方面,因为社会建设中路线方针的转变,社会中不时出现一些混乱。不时出现的动乱也折射出当时社会治安的糟糕状况。社会治安也不会持续恶化下去,一旦有新的政治运动造成社会动乱时,相应的措施也会随之制定,从而扭转社会治安状况。阶级斗争是破坏社会治安的一大因素,一旦社会治安防控开始走阶级斗争的路线,社会秩序就可能会产生混乱;反之,当社会治安防控走打击犯罪行为的路线时,社会秩序就会逐渐趋向稳定,犯罪率也会大大降低,所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在不断跟随工作路线的转变而调整,但是官僚治理的防控体系由于政治路线上的诸多原因,还没有完全建成就过早地夭折了,法制化的进程也充满了坎坷,正规化的建设也是断断续续。官僚治理的防控体系在前进过程中困难重重,即使它的基本结构还存在着,但是它的内在组织已经残缺不全,无法继续发展下去。

随着时间发展,1956年后,政府工作将经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同时也制定了一套全新的社会治安防控战略,这套战略中,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的控制打击,完全不同于过去阶级斗争色彩浓重的战略。但是,在1957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这段时间,社会局势又发生一些变化,接踵而来的政治运动又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秩序,政府开始不再关心经济的建设,而是又把目光投向了阶级斗争,开始大搞"上层建筑革命”,把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生活的主流,每天插红旗、拔白旗,社会建设呈现出一片迷茫。这些运动也在1961年又发了大量的刑事犯罪事件。还好随后,领导人又提出了八字方针,倡导"调整、充实、巩固、提高”,使社会秩序逐步正常化,经济也开始恢复,直到1963年,社会治安才重新走上正轨。

在1957年,左倾思想又开始泛滥,社会意识形态又发生改变,刚走上正轨不久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再次被动摇。到了1958年,将公安、检察院、法院三者整合为公安法检部的整合风有在许多地方开始盛行,治保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起,被整合成治安调解委员会,一些检察机关也被合并,隶属于公安机关下属的"检察科”、"法治室”,专门处理铁路和水运问题的法院也被取消。到了后来,中央的公检法萨达机关也开始合并进行办公。1959年6月,经过全国人大的一致决定,国务院中的法制局也被取消。[6]一直到了1962年,在不断地探索中,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终于有走回正常发展渠道的迹象,但是,随之到来的文化大革命,又将社会治安正规化扼杀掉了。

(三)这一时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分析

从1949年建国到1956年这段时间,围绕着总的战略方针来分析,阶级斗争是治安防控战略中的核心,所有的防控措施都是在为稳固社会主义政权做努力,敌我矛盾是这段时期里最主要的矛盾。纵观之一时期的斗争方式,也十分残酷,一直在进行无情的打击,像暴风骤雨一般。在这段时间里,就是的革命战争思想理念被政府延续,工作思路因循守旧,所有的选择都关乎着生死存亡,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政府此时的中心工作就是巩固政权,所以社会治安防控战略也必须依据这个中心。因此,为了迎合当时的政治需要,这些年的社会治安工作一直围绕着阶级斗争,这也是当时的社会形势要求的。但是,社会形势一旦发生变化,当初那种以阶级斗争为核心,为巩固政权服务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就不再适用,就会遇到限制,当政权已经十分稳固的时候,如果继续采用这种战略,社会中的许多关系就会被一股脑儿看作死敌我矛盾,本来一些可以忽略的矛盾,就又会因此激化。所以每段历史时期都有其特定的社会治安防控战略,时代更迭后,就必须对旧有的模式进行革新。

由于战略方针的转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方式也不断调整,与此同时,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也很波折,正规化建设的进行也遇到了很大困难。社会中的这些问题都折射出军事管理向官僚管理转型的艰难,这个过程也一定会牵动很多人的利益。社会管理制度由个人到集体的转型,全社会都需要时间来消化,对于利益牵扯最大的执政党,在习惯了军事手段处理问题之后,突然的转变更难以适应,社会治安中采取的"运动式”的方式就逐渐被推广。因此,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克服阻碍,曲折的发展着。

二、"文革”期间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从(1966-1978)

"文化大革命”于1966年开展,整个社会因此陷入混乱,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本上被全部毁坏,整个社会都充满了"阶级斗争”的思想。"文化大革命”在1076年终止,经过对真理问题的探索,领导人拨乱反正,社会秩序才步入正轨。

(一)文革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破坏

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法律被无视,尊严被践踏,社会的经济文化都后退了。这段时间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无法正常运行,社会主义法律仿佛从未存在,人权被无视,人民连正常的生存都不能实现,一群思想偏激的"打砸抢”分子肆意横行。,社会的每个领域都砸到荼毒,社会陷入完全失去控制的状态。[4]

这段时间里,由中央向地方辐射,治安防控体系几乎被瓦解,防控体系的建设刚有起色,刚走向正规化,就被扼杀了,公检法等机关不复存在,相关人员被赶走,许多领导干部和司法干警被打倒,甚至迫害致死。"无政府主义”在社会中流行开来,打、砸、抢这些犯罪行为在当时看来不是违法,而是在进行"革命”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以规模化的形式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治安防控体系已经无法阻止。公检法被撤销,代之以党委、军队、革委会等部门,基层中的治安委员会等的工作也无法进行。

根据一些数据大概能够得知,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平均每年里,都会有五十万件的刑事犯罪产生,这个数据是十分惊人的,当时中国的人哭一共有八九亿,每年的案发率能达到万分之5到万分之6,这个数据,已经赶上了1961年的第二次犯罪高峰。在这些事件中,青少年是主力,有百分十五十到六十的刑事犯罪案件的罪犯是青少年。在这段时间里,公民的人权也得不到尊重,民主权利也时常被剥夺,流氓势力在社会中十分猖獗,这一时期的社会特点之一就是青少年的素质低下,犯罪率极高。另外在这段时期,很多犯罪行为都披着"革命”的外衣,因此,一些恶劣的犯罪事件都没有被统计在册,当时真实的犯罪率肯定高于统计,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加严重。

十年的文化大革命里,社会治安职能的履行,一般都是靠党委、革委会、军管会这些权力机关来执行,其中党委和革委会还有专门进行政法工作管理的部门。而具体管理刑事案件和负责维护社会秩序的部门是公检法的军管会,还有被称为"保卫组”的保卫组织,这个组织通常还被称为"政法工作组”、"保卫部”或是"人保部”。以及个别地区出现的临时专政机构。还会有一些地方,打着"造反派”的旗号,建设一种专政本质的治安管理机构。这段时期形成的机构都打着革命的旗号来建设专政,走的也都是阶级斗争的路线,但是反观他们的实际工作,往往都是一片混乱,管理上漏洞百出。大量混懒得机构和组织产生,反而造成了社会秩序的环路安,治安管理难以正常进行,破案率也在大幅度的下降。

(二)文革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影响

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给中国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造成了严重损坏,导致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两个方面有显著地体现。

第一,破坏既有的防控体系并倒退。文化大革命时期,将公检法砸烂、撤销的行为给社会秩序在成混乱,治安防控体系完全被破坏。一方面是机构缺失,职能无人履行,更重要的是,治安防控体系刚要走上正规划和法制化,就被拦腰斩断了。军事管制的防控体系经历了漫长的过渡阶段,官僚管理的防控体系又在一点点建设,并且沿着这个路线在将治安防控体系重新完善。文革的十年,这个正确的路线被切断,之前的建设被付之一炬,又回归到了错误的路线上,官僚管理的防控体系又变成了军事管制,损失了大量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社会资源。十年文革结束,拨乱反正后,在官僚治理的防控体系上,国家耗费了漫长的时间和巨大的精力去进行恢复,防控体系的艰难建设历程,是十年的文革带来的灾难性影响之一。

第二,当前的治安防控体系打下的社会基础被瓦解。十年的文化大革命里,之前的建设思想被推翻,取而代之的是阶级斗争和全面专政的建设思想,社会秩序变得十分混乱,治安问题尤其严重。从1949年到1965年这段时间里的所有成就,包括全新的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结构都被否定,社会信任在瞬间也被瓦解,有序的社会生活被文革中的种种运动打乱,社会呈现出一片混乱的局面,完全处于无政府状态。之前努力构建的法制化和社会规范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尊严被践踏,在当时而言没有任何的权威,即使后来文革结束后,这段时间内形成的思维也使得社会规范缺失,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社会基础在这十年里几乎崩溃,这就导致文革结束后,执政党在社会建设方面面对着巨大的压力,既要重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官僚管理的防控体系,重新建设法制化,走上正规化;同时有的整治文革的后遗症,严格打击犯罪,遏制犯罪高峰,以减轻对社会的危害。这两个方面看似都是在恢复社会秩序,其实内在还有很多矛盾,政府遇到的是一个双重的难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困扰了政府很长时间,因此,执政党在社会治安的治理上,始终面对着两难的抉择 。

三、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恢复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社会建设进入恢复期,文革特色的军事管制逐渐瓦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在重新建设,官僚治理型体系开始恢复。同时,改革开放的春风也给治安防控体系带来了春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想法被认可,治安防控体系也得到了不断地丰富。

(一)文革结束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恢复与重建

从司法体系入手,开始进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建。在1975年,我国的宪法中重新规定了人民法院的重要地位,并规定了法院的机构组成,着手人民法院的重新建设;1978 年恢复建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1979年重新编写,同时这两部法律也标志着中国司法体系的全面重建。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地方的司法工作也逐渐的在恢复,地方的检察院和法院也在逐渐的建设。同时,各类专门法院、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和人民法庭也逐渐建立并渐趋完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公安机关的建设也走向正规化、专业化,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扩展。1981年,开始设立专门的警察学校,经济警察队伍也开始建设。1983年7月1日,一些原来有公安部门管理的负责侦查工作的特务组织、间谍组织开始由国家安全部进行管理。国家安全局在各个省级政府也都普遍设立。1979年9月,司法部门也进行了重建。与此同时,根据中央政府的指示,地方各政府都开始建设司法行政体系。1980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县级以上的行政部门基本上都建好了司法行政机构。基层司法机构的建设持续了十多年,一直到1990年。197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这部法规在很大程度上知道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

公检法机构的恢复、重建,给社会风貌带来了巨大的改观,也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获得组织保障的重要标志,正规化,法制化的防控体系又重新回归。以后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不断进步,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严打”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控能力的全面加强

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在文革带来的惨痛教训和混乱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开始进行恢复与重新建设,其中,极高的犯罪率是文革带来的毒瘤之一。1977年我国共发生了五十四万起犯罪事件,然而到了1980年,犯罪事件增长带了75万件,更骇人听闻的是在1981年,这个数字上升到了89万件,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率最高的三年。[7] 社会秩序严重混乱,高发的犯罪率使群众极度没有安全感,甚至产生对政府的怀疑。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在1983年8月25日,政府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提出了三年内肃清社会毒瘤的设想,在九月二日,经过全国人大的投票,又出台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刑事犯罪进行严惩,形成高效严格的侦查队伍。1983年到1987年,这段时间里,针对刑事犯罪,中国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进行了第一次严厉打击。"严打”带来了良好的效果,在全国范围内,犯罪率都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此次行动结束之后,犯罪率一直比较稳定,每年在50万起左右,直到1988年,犯罪率才又开始上升。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国处于转型时期,"严打”是一种独特的刑事政策,这种运动式的管理是这段时期的历史必然。

在一段时间里,在这样的治理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效用大大加强,手段也得到了丰富,治安防控体系的动力被充分调动。无论是中央还是各级地方,"严打”这一活动都极大程度上调动了政府和各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力量,以公检法联合行动的方式,像对待战争一样,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社会治安防控在长时间的工作中,渗透到社会的每个部分,几乎没有遗漏,防控职能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扩张,防控资源得到了丰富。在这些年中,治安防控体系囊括了许多经济元素,和很多行政管理资源,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央开展"严打”,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得到了恢复,在社会治理中,政治经济条件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提出与体系构建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经过一轮"严打”,重大刑事案件并没有被有效遏制,犯罪率还在不断上升,1988年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又开始以迅猛的速度飞涨。这也就证明了,"严打”只是一种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社会治安的改善还需要其他手段综合处理。运动式治理也只是一种手段,在较短的时间段内能起到一定得作用,只能是当时立竿见影,甚至效果还不如"严打”,但是"严打”毕竟也不是一个长久的办法,甚至实施过激时,还会对社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在当时看来,人们已经认识到犯罪率是由多重因素导致的,进行治理也需要综合的手段,社会的各阶层,政府的各级机关都应该参与进来,只有全社会的参与,犯罪率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所以,社会治安的体系建设在当时的时代条件下,已经成为了一种刑事政策,全新的治理模式,不同以往的治安理念,治安体系的构建也初步完善。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就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1981 年5 月, 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中,京津沪穗汉五个城市参与其中,中共中央发表的《五大城市座谈记事》中写到:"完成社会治安根本性的改善,各级党委必须亲力亲为,全党动手,真正实现‘综合治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想法最开始就是在这次座谈会中提出的。[8第3 页和附录(一)。]1986 年2 月21 日至3 月4 日进行的全国政法会议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质上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工程中,要教育人,改造人,这项工作的实施中,要以群众为主体,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努力。政府的各级机关需要强化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双管齐下,发挥作用,不能仅仅依靠单独一个部门,并且社会治安体系建设要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去。[8第4‐5 页。]

1991 年2 月,中共中央、全国人大集体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同时将社会治安治理列入法律法规中,并且将该体系列为我国的社会治安管理的基础方案。《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要解决中国国情下的社会治安问题,该治安管理体系能提供根本上的方案。[8附录(二)] 1991年3 月,应中共中央的要求,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中央综治委”)在这时成立,下设办公室,为党中央,国务院提供协助工作。自此,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效仿中央的运作模式,成立了负责治安管理的综合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从这时开始,综治的治安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

在2001 年9 月5 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集体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文件大力宣扬"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对新时代的社会治安治理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新想法,把现阶段的具体目标定为"保证政治稳定,维护社会和谐、建设优良的社会治安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除此之外,从199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在中国实行,治安防控体系也逐渐融入了市场化的一些元素。1984 年12 月,在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区,当地的公安机关自助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安保服务公司,这也是我国保安服务企业的雏形。1988 年7 月,国务院通过了公安部提交的《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保安服务公司在我国各地都开始蓬勃的发展。2000 年3 月1 日,公安部出台了《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只对保安公司进行宏观管理,并不能对保安公司的运营进行具体的干预,保安公司自主经营,是独立的,有独立法人。从此,保安服务公司市场主体地位就此被确立。社会治安领域的市场化也更加成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市场的作用更加重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系,保安服务公司成了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市场、社会集体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的局面形成。

对于社会治安防控的建设,公安机关作为我国治安管理的主体力量,主管刑事司法,对治安的管理责无旁贷。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严打、专项整治等一些针对时代特点设置的方式,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公安机关也由此进入"打不胜打、防不胜防”恶性循环。进去了新世纪之后,我国的治安情况有着很大的改观,但形势仍然紧迫,不能掉以轻心,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刑事案件的发生率依然呈上升趋势,重大案件的犯罪率也在逐年的增长,党委政府不得不重点关注人民群众的情绪,人民的安全感和信任感都需要坚持不懈的维护。2002 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提出: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公安机关的要重点关注,重视治安防范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 公安机关不得不思考,如何完成党交给的任务,如何能给人民群众的期待交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卷。2003 年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上,今后五年内"社会更加稳定,局面更加巩固,人民更加有安全感,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更加完善, 预防和打击犯罪水平更加显著提高”的观点被提出。打击为主,预防为主的管理策略,2003 年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被中提出,以"打防结合, 预防为主” 根本,在"严打”的方案实施的同时 , 不放松社会治安防范,并切实加强管理, 建设要钱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12年,在党的十八大中立体化建设治安防控体系的策略被提出,党中央还明确, 在全新的历史时期,这也是公安机关的光荣使命。

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要对动态的社会环境进行适应,进行系统化的建设,立足市场,不断创新,依据地域设计方案,不断完善现有的体系,不断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形势的能力,确保社会治安实现良性循环。

(一)系统化

治安防控体系都是系统化的,具有显著的系统性,在传统的模式中,通常是随意的,零散的,有突击性,分割行等特征,而要建设全新的治安防控体系,就需要改变这些传统模式中的弊病。公安机关是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力量,社会化的进程中,还需要得到政府各部门和社会的肯定和帮助;将社会资源加以整理,充分利用其作用,从而使发挥出的力量比各部分想加更大,从多角度考虑,物防、人防、技防都要重视,统筹兼顾,将优势充分展现;点面结合,管理防范一手抓,在社会治安的监控中不留死角,完善街面巡逻网,着重关键地点,构建社区群防网,时空上都要兼顾。

(二)社会化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在当代的社会化建设中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所以,在理论和实践中,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都应该从新的角度建设,公安机关的内部警务运行机制只是一方面,很应该着眼于市场经济,研究新方法。单独依靠警力是不行的,完善防控网络需要社会各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助。社会化有着明确的具体内容 :其一,在政府和党委的带领下,执行社会治安管理措施,各职责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责任,严格检查,监督工作,保证工作的落实与完成质量:其二,在群防群治的队伍建设上加强力度,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鼓励全民参与社会治安啊管理,加强对群众"自防”的教育,在社会中形成全民防控的氛围,使治保组织发挥职能,组织下岗、退休群众再就业,组成治安巡逻队伍;其三,保安协警队伍的建设要始终保持其专业化,促使其不断地发展,坚持严格画的管理、合格的素质、耐心的服务,还要不断扩大其规模,拓展服务领域,打造一支支合格的保安队伍,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后备力量[9]要实现社会化必须做好动员工作,获得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第一,在社会中,要以群众为主体,动员群众参与治安防范、为群众普及治安防范知识,激发群众参与的激情,切实提高群众治安防范的本领。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全面的开展宣传工作。第二,可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广播电视为渠道,加强宣传工作,以专题访谈、电视报告、跟踪调查等方式来进行监督,病向全社会宣传治安防控的基本知识和经验。还可以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分析防范中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社会化是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不能只限于社会参与层面,而是应该分配到社会工作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防控力量的整合是重中之重,和防控工作一样关乎全局,要充分利用系统的效用,就要对全社会尽行协调、统筹、规划。社会化并不是减轻或推卸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管理责任。随着治安防控工作社会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公安机关的部门的任务也就越艰巨。

(三)市场化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也要顺应时代的脚步,跟随市场规律,不能保守,放手给社会、企业去经营,在企业赢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增加治安稳定的社会效益。举一个山东省的例子,滕州市公安局以小区和市场为主体,在刑侦部门和派出所的带领下,技防承建单位进行高标准的建设,要求高技术水准,高水平建设,高标准运行:进行招商建设与技防建设同步的新居民区,规划高水平的小区建设,成立一支市场化经营的保安队伍。滕州市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典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由受益方出资建设,雇佣小区看护,在社区警察的领导下,以保安队伍为后备力量,以群众为辅助力量,建设社区防控体系。枣庄市公安局从新的角度出发,在市场经济的指引下,将保险引入,推荐居民买保险,由保险公司组织保安队伍保护居民平安,形成治安双保机制,社会治安也能良性发展。在农村,治安防治工作落实到每家每户,承包给村民,由每个村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其经济收入进行出资,以公开招标或是推荐的形式选取保安队员,要求保安队员具有良好的素质,将康的体魄等,组成训练有素的保安队伍,负责本村的治安工作。当市场运作方式运用到治安防控工作中后,要具体请款局天梯分析,结合市场环境和经济水平进行调控,不然就有可能会被市场淘汰,在追求市场化的同时也要统筹兼顾,否则,可能会产生与预期相反的效果,反而对社会造成危害。

(四)创新化

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不断探索中,我们发现,当代的公安工作要有所突破,必须敢于突破创新,实事求是,敢于面对新情况,勇于进取,跟上时代的脚步,在解决新问题上要有新思路,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动态。其一,要建立新的机制,打防控同步进行,实现一体化,实现多警协作。一方面要把公安局建设成基层的战斗部门,要能防范、能治理、能服务、能打击,形成综合的实体,把社区的警务工作重视起来,当做基层工作的主要任务,同时进行警务机制的深层次改革,要将派出所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的基层作用彰显出来。另一方面是要加强公安指挥系统建设。公安指挥中心的工作不应该独立进行,"110”的联动作用也要发挥出来,GPS定位、GAS熟悉监控、技防报警控制中心,这三种系统都需要完善,并且应该进行有机的联系、组合,公安指挥中心的指挥、控制作用应该充分发挥,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的工作。还有一方面,建设专项防控网络也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这个网络,对各种有组织、有计划的犯罪行为,例如涉黑涉毒犯罪,恐怖分子,暴力行为,或者是高科技方面的经济犯罪一些犯罪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针对各种困难,进行攻克。其二,改革勤务模式,大力推行动态勤务。围绕着"110”,设立一系列工作目标,以快速反应抓现行为工作重点,刑警负责控点,交警负责控线,派出所管理片区,以此相互联系,形成动态的联动网络,加强案前管控的能力。以招远市公安局为例,他们将城区划分为六个区域,据实际情况分配巡防区,把任务具体分配给每个巡警队,采取三班三运转的模式,每个班次由两名巡警带队,两名协警跟随,乘坐巡逻车进行就近出警,采取动态接警或是无警巡逻的模式,对各自分管的片区进行无死角的巡查、管理。派出所负责统筹,带领巡逻队、社区保安、治保会等社区群防组织进行全天候的防控,重点检查辖区内的干道、重点的不安定区域,和一些公共场合,同时不放松北街、楼前屋后、街头巷尾的监察。交警的执勤中,要打破固有的思维模式,不仅局限于对违章行为的处理,巡逻执勤中,对于群众的求助,110的委派,也要进行处理,同时还要担任维持路面治安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任务。刑警要更加强化业务水平,善于分析案件的特征,探求幕后的真相,总结规律,重点排查案件多发区,,进行蹲点抓捕,布控全局,高效有序的进行工作。这种动态勤务模式既能充分发挥各警钟的特长,又能有效地提高防控效率。其三,警务机制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派出所的执勤是全天候的,实行两班倒或是三班倒或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对夜间的监控要加强,重视案发率高的时间段,把更多的警力放在案件高发的地区,加强防范力量。其四,在治安防范工作中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以往的范例中,一些"治安承包”、"治安招标”、"治安承诺”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民警工作的激情也会被激发出来,会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更加富有创造力,努力实现警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与此同时社会治安资源也需要进行整合,这个过程可以利用治安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是社会防空力量得到有效的落实。

(五)地域化

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过程中,虽然有很多共通的特性,但是也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到每个地区的差异性。应实事求是,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体现地域化。这里所讲的地域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地的地理区位、经济发展、交通条件等社会基本情况;二是该地区现有的治安现状特征;三是本地公安机关的基础配置,例如警力、警力素质、装备水准、保障等等[10]。要以这些实际情况为基础,制定出一系列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治安防控方案。治安防控体系根据不同地域进行差异化的设计,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符。一线民警是治安防控体系的终极实施者,所以,应该针对全体民警进行差异化的岗位练兵,加强基本技能训练。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的地形地貌、交通状况、人员情况、地理区位以及可以组织调动的力量、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成为掌握本地情况的活地图、活档案,与指挥中心的电子地图紧密结合,从而使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无处可逃。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个不断适应形势、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要想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状态,需要长期的努力。在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过程中,原则和发展方向如同轨道和路标,对治安防控目标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这些也是治安防控体系来与社会接轨,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要点所在。

参考文献

[1] 郑月列,王瑞山.社会转型时期治安防控体系的思考[J].犯罪研究,2005,(5).

[2] (澳大利亚)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杨善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33.

[3] 辛明.社会治安系统工程[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5;100;198;228.

[4] 谢望原、卢建平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8 页。

[5] 康树华:《两种经济体制下中国犯罪状况与治理》,《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3 年第5 期。

[6] 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第209‐201 页;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95‐97 页。

[7] 康树华:《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视》,群众出版社2007 年

[8] 刘惠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 年版

[9] 何畏.关于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2).

[10] 黄明.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理性思考[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41152ec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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