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30

发布时间:2011-08-18 04:20: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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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0年11月29日上午09:00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和平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18337.041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6%%。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41080c489eb172ded63b7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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