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3-25 00:34: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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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语言文字工作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2.09.26

【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09.26

【实施日期】1992.09.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9615 实施日期:200981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92429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29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及《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彝语文是彝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一种主要语言文字。使用彝语文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的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坚持语言平等原则,保障各少数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等各个领域里加强彝语文的使用。

第四条 自治州内通用彝语文和汉语文。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彝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鼓励汉族干部学习、使用彝语文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文。

第五条 自治州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使用彝文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开展彝语文工作,要为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促进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服务。

第二章 彝语文在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

第七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自治州和州内各县(市)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彝文和汉文,下发文件和宣传学习材料,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文和汉文。

第八条 自治州内召开各种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3fa1296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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