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5 09:54: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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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





第1章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并提供代保管、提取、转账汇金、组合拆分以及回购等服务的一项业务。黄金定投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制定的投资计划代客户进行黄金资产投资,并提供主动定投、库存卖出、实物提取、转账汇金等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三条 各级机构在开展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各级机构应充分认识和分析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制定和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企业与客户合法利益不受损失,维护银行的信誉及形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邮储银行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以下简称”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是指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实现邮储银行各类贵金属业务的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邮储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2章 分类及定义

第六条 销售模式分类

根据实物贵金属产品(以下简称”实物产品”)运作方式和来源的不同,我行销售的实物产品分为自有品牌、代销、经销三种销售模式。

自有品牌产品是指由我行自行设计与运作,委托贵金属精炼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商”)加工并标示邮储银行品牌的实物产品。代销产品是指我行代理销售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代销业务合作机构”或统称”供应商”)提供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实物产品。经销产品是指我行从实物贵金属经销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经销业务合作机构”或统称”供应商”)买断后再进行销售,符合相关标准的实物产品。

根据税务处理方式的不同,代销实物产品又分为视同买断和非视同买断两类。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根据销售量和供货价向我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直接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我行向供应商开具手续费发票。

第七条 销售方式

实物产品的销售方式包括现货销售(或称”现售”)、预销售(或称”预售”)和展会销售(或称”展销”)三种。现货销售是指我行金库[本办法所称”金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 1.0)>(邮银发〔 1194,以下简称<现金出纳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中所述的”业务库”]或网点尾箱中先备有可售库存后对外销售的方式;预销售是指客户先向我行预订并付款,我行后为客户备货的销售方式;展销是指我行与准入的供应商协商共同发起,开办展销会并在活动现场销售的方式。

现货销售可针对三种不同销售模式的实物产品,预销售可针对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和经销实物产品,展会销售仅针对代销实物产品。

第八条 代保管

指客户购买实物产品后暂不提取,我行为客户提供代为保存管理的服务。客户选择代保管后,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为客户记录对应实物产品的代保管库存。

第九条 组合拆分

指在一定条件下客户将账户下相同报价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经过拆分或组合,形成的新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的交易。

第一十条 黄金回购

指我行向客户购回符合一定标准的黄金实物产品的交易。

第一十一条 定投计划

指客户与我行订立的定投协议,明确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固定重量或金额投资的黄金投资计划。

第一十二条 按计划定投

我行根据客户制定的定投计划,在客户指定的结算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按计划代客户进行定期定额黄金资产的投资

第一十三条 主动定投

指客户在计划定投外,针对某一定投计划的额外一次性主动追加投资。

第一十四条 转账汇金

指客户将账户下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或黄金定投库存转让给其它账户的行为。

第一十五条 提金网点与非提金网点

所有可办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网点分为提金网点与非提金网点。提金网点可办理实物产品销售、提取和检验回购;非提金网点仅能办理实物产品销售,客户须预约到提金网点提取实物产品。

第3章 职责分工

第一十六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涉及前、中、后台多个部门,应以产品销售交易运作、库管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职责分离为原则,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第一节 总行各部门职责

第一十七条 个人金融部是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业务开办申请,落实业务的相关监管要求。

()负责行业发展情况的跟踪研究和全行业务发展规划的拟订。

()负责业务制度体系建设,日常业务管理,宣传营销组织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负责代销、经销业务合作机构与产品的准入、协议签订、跟踪评价和退出管理;负责自有品牌产品的准入、跟踪评价和退出管理;负责与实物贵金属业务合作机构开展日常业务合作

()负责对各一级分行的业务授权。

()负责定期统计汇总各一级分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的原料使用额度,负责全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订单管理。

()负责业务系统建设及功能优化需求的提出。

()负责业务经营情况分析,并定期向风险管理部报送风险报告。

()牵头贵金属旗舰网点、回购网点建设,制定全行的贵金属展示柜参考标准。

()其它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相关工作。

第一十八条 公司业务部负责实物贵金属与黄金定投业务公司客户的营销维护,对公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一十九条 金融市场部负责实物产品原料的管理,负责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对一级分行的日常报价和定投产品的报价,负责业务相关贵金属资产的头寸管理及平盘操作。

第二十条 会计与营运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相关的会计制度;统筹管理账户并牵头组织账户对账;负责指导各级机构业务的日常账务处理及核对、资金清算及划拨、账户日常监控等工作;负责指导全行各级机构实物产品的出入金库管理、调运管理、库存管理及尾箱管理等工作;负责会计稽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子银行部负责贵金属业务在电子银行渠道的功能实现及营销推广。

第二十二条 信息科技部负责组织实施贵金属业务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采购管理部负责业务系统软硬件采购,负责品牌实物产品加工、运输服务的采购及其它相关采购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税事务的规章制度,负责处理总行的业务应税事务并指导各级分支机构的业务应税事务处理,综合管理业务各项服务的定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战略发展部负责实物产品品牌的制定,负责业务宣传材料的审核。

第二节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以下称”业务部门”)是本辖区内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在取得总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授权后,负责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与银监会在当地派出机构进行业务报备并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根据总行制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制定辖内业务的发展战略。

()在总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按要求制定辖内业务的实施细则。

()负责辖内管理机构的业务转授权与营业网点的业务准入。

()负责辖内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系统参数维护、宣传营销、客户服务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与已准入的合作机构签署补充合作协议,开展与合作机构在辖内的具体合作。

()负责辖内实物产品的订单管理。

()辖内有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的一级分行须按照总行个人金融部要求,落实办理贵金属原料的出库手续和与合作加工商的交接工作。

()负责定期向总行个人金融部报送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原料使用额度的需求;负责在总行报价的基础上对辖内自有品牌实物产品进行报价。

()负责辖内辅料的订货、使用和保管工作。

(十一)总行个人金融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个人金融部或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归口部门(以下称”业务部门”)是本辖区内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在取得上级机构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转授权后,负责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与银监会在当地派出机构进行业务报备的业务报备并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负责辖内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宣传营销、客户服务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负责在辖内开展与合作机构的日常合作。

()负责辖内实物产品的订单管理。

()负责辖内业务辅料的领用、使用和保管工作。

()上级机构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辖内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公司客户的营销维护,对公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会计与营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内金库中实物产品的出入库管理、调运管理、库存管理和尾箱管理;负责完成辖内业务相关的资金清算等账务处理以及相关账户日常监控工作。

第三十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财务部门负责根据总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辖区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税事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和处理本辖区的相关税务工作,以及综合管理业务各项服务的定价工作。

第三节 营业网点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应在获取业务开办准入资格和系统中相应的业务处理权限后,方可对外办理相应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严格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规章制度,规进行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

()负责业务的宣传营销、客户开发与客户服务。

()依照执法部门的法律文书要求,办理司法查询和司法平仓等交易。

()上级机构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4章 机构准入管理

第一节 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

第三十二条 内部机构是指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营业网点,其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与一级支行为内部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内部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市场状况和自身经营情况,向上级机构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在取得上级机构业务开办授权或转授权后方可对外开办。上级机构可授权或转授权下级机构对外开办实物产品销售、提取、回购、黄金定投中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三十四条 内部管理机构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申请开办的前一年内经营活动正常,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2)已制定完善的应急管理措施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3)有一定的客户基础和市场需求。

(4)配备了承担业务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等工作的人员,且人员已接受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5)按照<现金出纳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辖内具备满足实物产品储存条件的金库,并已做好接收和管理实物产品的准备。

(6)辖内网点若拟销售总行已准入的代销,一级分行应与供应商提前接洽,明确合作方案。

(7)申请办理黄金回购业务的内部管理机构,一级分行应已与总行准入的黄金回收厂商(以下简称”回收商”)提前接洽,明确合作方案,下辖机构中应有具备办理黄金回购业务条件的网点。

(8)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一级分行或其它级别的机构必须已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9)辖内至少有一家营业网点符合成为提金网点的条件且预备开办提金业务。

(10)总行要求的其它开办条件。

第三十五条 营业网点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须逐级向上级机构提交开办申请,原则上由一级分行负责准入审批。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六条 营业网点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级管理机构应已获得业务开办授权。

(2)具备良好的风险防控水平,在业务开办前一年内经营活动正常,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3)具备一定的客户基础和业务市场需求。

(4)配备接受过业务培训、熟悉业务的操作人员与营销人员,能为客户提供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

(5)已做好对外宣传公告的准备工作,配备了业务宣传折页、客户单证与协议等。

(6)开办法人客户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网点应已获得办理对公业务的资格。

(7)营业网点对应缴拨现金的金库,应具备<现金出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物产品的储存条件并做好了接收储存实物产品的准备。

(8)若申请办理提金业务,网点必须为示范性网点或具备独立的理财区域,应配备按标准制作的贵金属产品展示柜;客户办理实物产品提取的柜台与产品展示柜应能置于视频监控有效控制下。

(9)拟开办检验回购业务的网点,必须是提金网点,并具备与检验手段相匹配的相关检验设备与接受过培训的人员。

(10) 上级机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七条 授权准入办理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管理机构,应在正式对外开办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与银监会在当地派出机构的要求做好业务报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已正式对外开办业务的内部机构应谨慎申请业务退出。对于确有业务退出必要的机构,需提前与上级机构做好沟通,制定好业务退出处理方案,经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退出。

第二节 外部机构准入、合作与退出

第三十九条 外部机构包括与我行合作的加工商、供应商、运输商和回收商等。

第四十条 对外部机构的准入、合作与退出等事宜,各级机构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合作机构与产品管理办法>(见邮银发 104,以下简称<合作机构与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5章 实物产品管理

第一节 产品准入与停售

第四十一条 邮储银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的设计与准入由总行个人金融部统一管理,代销实物产品、经销实物产品由总行个人金融部从已签署合作协议的代销、经销业务合作机构所提供的产品清单中选择性准入。产品准入后,总行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维护产品信息,各一级分行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选择产品订货和销售。

第四十二条 未经授权,总行个人金融部以外的其它行内机构与部门不得自行设计、加工和准入标示邮储银行自有品牌的实物产品;总行个人金融部以外的其它行内机构与部门不得擅自准入代销实物产品与经销实物产品。

第四十三条 总行在<合作机构与产品管理办法>中对实物贵金属产品的成色、品质提出了具体要求,总行和分行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存放在我行金库内的实物产品进行抽检。如在抽检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且非因我行保管和运输过错造成的,总行将依据与加工商签署的加工协议、与供应商签署的合作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方责任。

第四十四条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对过时、长期滞销或其它原因不宜或无法继续销售的产品做停售处理。处于停售状态的产品无法再对外销售,也无法提交订货需求。

第四十五条 自有品牌实物产品、代销实物产品和经销实物产品的准入、跟踪评价与退出等具体管理须根据<合作机构与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产品定价

第四十六条 自有品牌实物产品的定价包括确定总行与分行间销售的内部报价与对客户销售的外部报价。内部报价由基准价格与产品加工运输成本组成,外部报价由内部报价与外部价差组成。

第四十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国内外贵金属市场价格、价格波动率、交易成本等因素确定和发布各产品基准价格;总行个人金融部维护产品加工运输成本,并综合我行业务发展需要、成本收益等因素设定全行各实物产品的外部价差浮动范围。

第四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每日可根据内部报价、经营成本、市场情况等因素,在总行规定的浮动区间内自行确定下辖机构对外销售的各实物产品外部价差。

第四十九条 总行依据与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与供应商共同制定代销实物产品的销售价格形成方法。

第五十条 代销实物产品的供应商是代销实物产品定价的具体执行者。供应商每日依据实物产品价格形成方法提供其在我行代销实物产品的每日零售价。各一级分行是代销实物产品报价的监督者,检查各供应商对其在我行的代销实物产品是否按照销售定价方法正确报价。如有异议,应直接向对应供应商提出质疑并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总行个人金融部。

第五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是经销实物产品定价的执行单位。各一级分行应根据买断购进价格和市场销售情况,设置实物产品的进货成本和外部价差,确定辖内经销实物产品的销售报价。销售报价等于进货成本与外部价差之和。

第五十二条 所有自有品牌实物产品、代销实物产品和经销实物产品的销售单位应以”克”为单位,报价以”(人民币)/克”为单位,实物产品销售单位不以”克”为单位的,需将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克”后进行报价。

第五十三条 未经报价的各类实物产品不得对外销售。

第三节 原料额度

第五十四条 各一级分行在一个固定的时间期限内,现货销售的自有品牌实物产品所占用的最高黄金原料重量应相对固定,此最高原料重量称为原料额度,固定的时间期限被称为额度使用期限。在额度使用期限内的任一时刻,一级分行所占用的黄金原料重量是指辖内未销售(包括金库、网点尾箱和在途)的现售自有品牌黄金实物产品,已提交加工商生成配货单但尚未到货的现售自有品牌黄金实物产品,正在流转的需求单、订单中现售自有品牌黄金实物产品三者总重量之和。

第五十五条 金融市场部在原料申报期开始前公布原料租赁利率,各一级分行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申报确定下一额度使用期限内的原料额度。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全行总原料额度租入原料。总行按照金融市场部准备原料的平均成本价、原料租赁利率和一级分行报送的原料额度、额度使用期限天数,计算各一级分行原料的租赁成本,计算公式为原料的平均成本价×原料额度×原料租赁利率×额度使用期限天数/360

第五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前期销售情况、租赁利率等因素适量申报原料额度,着力提升销售能力,减少辖内可售产品库存积压,加快原料周转速率。

第五十七条 原则上各一级分行的额度使用期限和申报时间应保持同步,额度使用期限长度由总行统一确定和调整,并提前告知各一级分行。

第6章 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管理

第一节 产品销售

第五十八条 客户需使用邮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贵金属业务签约并加办实物贵金属业务后方可购买实物产品。

第五十九条 实物产品现售遵循”实库销售”的原则,仅当销售网点或其对应缴拨金库中有可售的实物产品库存时方可销售。销售成功后,销售货款直接从客户所加办业务的结算账户中扣收。

第六十条 实物产品预售先从客户结算账户中全额扣收销售货款,销售网点和其对应缴拨金库中均不必有可售的库存。如为自有品牌实物产品,总行根据预售数量购买原料并选择对应加工厂下达加工订单;如为代销实物产品,一级分行汇总预售数量向对应供应商下达订单。

第六十一条 总行或一级分行可根据产品特点、历史销售情况等因素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设置各产品在辖内各机构的销售额度。总行可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设置各产品在各渠道的销售额度。

第六十二条 原则上自有品牌实物产品销售时间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09:1515:00,代销与经销实物产品的销售时间为自然日全天,具体销售时间以总行通知和官网上的公告为准。

第六十三条 逢周末或节假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休市时,一级分行有销售自有品牌实物产品意愿的,应提前三天向总行个人金融部提交销售(现售与预售)额度申请,总行个人金融部通知金融市场部进行头寸预平盘。预平盘后,总行金融市场部设置本次周末或节假日销售内部价格,个人金融部根据预平盘头寸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设置各一级分行的周末或节假日销售额度,限定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在本次周末或节假日的总销售重量。对于周末或节假日销售重量未达到销售额度的,剩余额度以预平盘时总行内部价格继续销售。

第六十四条 客户购买的现售实物产品或购买后已运抵我行金库的预售实物产品在提取前,我行为客户提供代保管服务,并记录实物产品的代保管库存与代保管天数。

第六十五条 客户购买实物产品可获得的价格优惠种类包括客户级别优惠、交易渠道优惠、大额销售优惠和支行()长优惠四项。

客户级别优惠,是由总行设定的,各级别客户所获得的价格优惠;交易渠道优惠,是由总行设定的,客户在特定交易渠道交易时获得的价格优惠;大额销售优惠,是由一级分行设定的,辖内客户在一次性购买金额达到某区间时获得的价格优惠;支行()长优惠,是由一级分行设定的,辖内网点支行()长可授权给予柜面购买的客户的价格优惠。价格优惠的单位为(人民币)/克。

除支行()长授权优惠外,其它客户价格优惠项目同时存在时不叠加,仅取其中优惠值最大的项目作为客户购买的基础价格优惠。

单笔的支行()长授权优惠不得高于一级分行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设定的优惠上限,单日各网点支行()长授权优惠累计总额不得高于一级分行设定的当日优惠总上限。

支行()长授权优惠与基础价格优惠之和不得高于总行设定的实物产品优惠最大值。

客户购买实物产品所获得的价格优惠等于:

Max{实物产品优惠最大值,支行()长优惠+Max(客户级别优惠、交易渠道优惠、大额销售优惠)},其中,Max是取最大值函数。

第六十六条 客户购买实物产品应支付的最终货款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货款=(产品报价-价格优惠)×产品重量×产品数量。其中产品重量为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维护的产品标准重量。

第六十七条 销售完成后,二级分行根据黄金买卖业务系统统计的客户开票需求,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地税务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税务机关要求落实开票工作。需由代销业务合作机构开具发票的,由各一级分行汇总统计销售与开票信息,提供至对应代销业务合作机构。

各一级分行应按照行内增值税操作指引及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为客户开具发票、通知客户领取发票等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节 实物提取

第六十八条 客户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依据实物产品的销售机构,存放在对应缴拨的金库中或营业机构尾箱中。

第六十九条 客户可预约在实物产品存放金库对应的提金网点办理实物产品提取。一般最早可预约在后两日提取(各产品具体根据系统实际设置确定)。客户仅可在同一一级分行辖内,预约跨库异地提取,其中跨库是指客户实物产品存放金库与预约提取所选网点的缴拨金库不同

第七十条 客户预约办理实物产品提取时,可选择自提或委托她人提取,可在预约提金当日撤销预约。预约时客户应明确提取的实物产品、数量以及提金网点,并设置一次性提金密码用于办理实物提取和预约撤销。客户办理预约提取后,我行冻结对应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和客户预提违约手续费,预约撤销后解冻。

第七十一条 客户未在预约时间内办理提取,则视为预提违约。预提违约后,客户的代保管库存自行解冻,我行收取客户预提违约手续费。

第七十二条 实物产品视同现金管理,营业网点应在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的营业网点区域内为客户办理提取交易,产品提取离柜后不办理退换。实物产品的证书、包装在客户提取时一并交予客户。

第3节 黄金回购

第七十三条 我行代理黄金实物回收商办理黄金回购业务。总行负责回收商的准入和合作协议的签署,并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维护回收商的相关信息。一级分行对总行准入的回收商做选择性合作,并在授权范围内与之签署补充合作协议。

第七十四条 各级机构在与回收商合作,开办黄金回购业务时,应重点关注回收商可回购的产品种类、定价原则、产品检验方式、回购废料保管与返厂、回购货款与手续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应在与回收商签署合作协议或补充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七十五条 黄金实物回收商负责对回购产品进行报价,乘以回购产品重量计算回购款,实时存入客户账户中。

第七十六条 总行应要求黄金实物回收商在业务开始前,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其它用于支付回购款的结算账户,并授权我行能够直接进行回购款和手续费的划转操作,防止我行隔夜垫款。

第七十七条 黄金回购分为代保管回购与检验回购。

若客户办理代保管库存中实物黄金产品的回购,称为代保管回购;若客户办理已提取实物黄金产品的回购,需经过一定方法的检验,称作检验回购。

第七十八条 黄金实物回收商根据协议对我行销售的部分产品提供代保管回购服务。代保管回购产品的成色和重量为所售产品标明的标准成色和重量。

第七十九条 一级分行可从辖内提金网点中,选择符合资质的网点作为回购网点办理实物产品的检验回购。办理检验回购的网点需具备办理黄金实物检验的对应条件和技术,严格按照与回购厂商确定的检验流程执行。网点的回购废料应及时上缴金库保管,上级管理机构应主动联系回购厂商办理回购废料的交还手续。

第八十条 针对不同产品,可实行不同的检验方式,包括简单检验、水吊法、火熔法等,具体可接受的检验方式与检验标准应根据各一级分行与实物产品回收商签署的补充协议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一级分行开放首批网点办理黄金回购业务(包括代保管回购与检验回购),须经过正式发文形式向总行提出申请。

第四节 其它衍生交易

第八十二条 客户可将账户下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经过转账汇金交易转移至其它账户,汇入的账户必须已加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且加办业务的营业网点应与汇出实物产品存放金库在同一一级分行辖内。转账汇金仅对部分产品适用。

第八十三条 客户可将账户下的代保管库存产品进行拆分组合,形成同重量、新的代保管库存产品。拆分组合仅对部分产品组合适用,且组合拆分前的代保管库存必须存放于相同金库中。

第八十四条 客户库存在发生法定继承情况时,我行可为客户提供客户库存的非交易过户。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参照储蓄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7章 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管理

第八十五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包括两类。一类来自于销售自有品牌、经销和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而产生的销售收入;一类来自于手续费收入,包括非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代销手续费、代保管手续费、异地提金手续费、回购手续费、预提违约手续费以及其它手续费收入。

第八十六条 实物产品的销售收入等于对客户销售报价减去客户优惠金额再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收入确认在客户办理交易的营业网点。

第八十七条 销售自有品牌、经销和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自有品牌实物产品的销售成本等于内部报价减去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经销的销售成本等于进货成本减去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销售成本等于代销实物产品供货价减去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售收入与销售成本之差称为销售净收入。

第八十八条 代销手续费收入等于非视同买断代销实物产品的代销手续费减去客户优惠金额,其中各代销实物产品的代销手续费由总行与供应商协议确定。代销手续费收入分配至客户办理交易的营业网点。

第八十九条 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根据客户代保管库存的不同来源,为客户的所有代保管库存记录对应的来源网点。

经过网点购买实物产品或组合拆分产生的代保管库存,来源网点为此交易网点;如客户经过独立交易端、个人网银等自助渠道办理交易,则以客户加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营业网点作为来源网点;经过她人转账汇金汇入产生的代保管库存,则以汇入客户加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营业网点为来源网点。

代保管手续费是我行提供代客户保管实物产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从客户代保管库存增加时开始计算,在客户代保管库存减少时,按天数和库存重量一次性收取,费率由总行制定并统一维护。其中,客户代保管库存可能因现售产品购买、预售产品与定制产品到货、转账汇金被汇入、组合拆分等交易而增加,因客户办理实物提取、转账汇金、代保管回购、组合拆分等交易而减少。

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代保管手续费分配至库存的来源网点。

第九十条 异地提金手续费是指我行因客户跨库提取实物产品而收取的费用。异地提金手续费在客户办理预约异地提取时从客户结算账户中止付,在客户成功办理提取时收取;客户未能如约提取,则异地提金手续费从客户结算账户中解止付且不收取。异地提金手续费费率由总行统一维护并设定分成比例,在所提取实物产品的代保管库存的来源网点与办理提取的营业网点间按比例分配。

第九十一条 回购手续费是客户办理代保管回购、检验回购时,我行按比例从回收商处收取的手续费,费率由总行与回购商协定并统一维护。检验回购产生的回购手续费分配至客户办理检验回购业务的营业网点;代保管回购产生的回购手续费分配至代保管库存的来源网点。

第九十二条 客户预约提取时,我行根据客户预约提取实物产品重量计算并止付客户预提违约手续费。若客户预提违约,则收取客户预提违约手续费;如客户如约成功提取,则预提违约手续费解止付且不收取。预提违约手续费费率由总行制定并统一维护。预提违约手续费分配至客户约定提取实物产品的营业网点。

第九十三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其它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客户定制产品手续费收入、展销实物产品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等。费率由一级分行与外部合作机构协定和维护。客户定制产品手续费收入分配至客户办理个性定制业务的营业网点;展销实物产品获得的手续费收入按一级分行制定的原则分配,分配期限由一级分行制定实施细则自行确定。(是否经过系统分配)

第九十四条 客户在独立交易端、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办理交易,则认定客户办理交易的营业网点为客户所属机构。如客户在网点柜面办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加办,则客户所属机构为该网点;如客户在电子自助渠道办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加办,则以客户加办时使用的结算账户开户网点作为客户所属机构。

第九十五条 在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取的费用中,代销手续费,代保管手续费、异地提金手续费、预提违约手续费均属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须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公示、变更收费标准。

第8章 黄金定投业务管理

第九十六条 黄金定投业务包括按计划定投、主动定投、库存卖出、转账汇金、实物产品预约提取等交易。

第九十七条 客户在加办实物贵金属业务后,可在我行制定黄金定投计划。系统为客户生成一个定投协议号,我行将按计划代理客户进行黄金资产投资,标的的黄金资产价格挂钩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Au99.95等黄金合约。客户每一个结算账户只能存在一个未终止的定投计划。

第九十八条 客户在我行制定黄金定投计划应设定定投周期、定投方式、定投金额或重量三个要素。

第九十九条 我行可提供黄金定投计划的投资周期包括周、双周和月三种。

第一百条 定投计划以定投周期的前一个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作为该定投周期的扣款日,客户新制定的定投计划从下一个扣款日开始扣款,并在随后的定投周期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我行可提供黄金定投计划的定投方式包括固定金额、固定重量两种。总行设定固定金额的定投资金起点和步长、固定重量的投资重量起点和步长,客户制定的黄金定投计划所设定的定投金额或定投重量必须满足起点和步长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固定金额方式的定投计划,每周期的扣款金额等于客户设定的定投金额。固定重量方式的定投计划,每周期的扣款金额等于扣款日上一交易日Au99.99合约收盘价×(1+上浮比例+定投手续费)×定投重量,其中上浮比例由总行设定。

第一百零三条 如因客户账户可扣收的余额不足等原因,黄金买卖业务系统在扣款日未能一次性扣收到足额资金,则判定定投扣款失败。如连续三个周期定投扣款失败,客户制定的定投计划自动终止。

第一百零四条 扣款完成后,总行金融市场部汇总客户资金,代客户进行统一购买,在日终根据购买成本确定和发布当日定投的成交价格。

一般情况下,对于固定金额的定投计划,客户资金根据本定投周期内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数量均分,即每个交易日客户用于购买的资金等于本周期定投金额/本周期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数量,每个交易日成交的定投库存重量等于该交易日用于购买的资金/[成交价格×(1+定投手续费率)]

一般情况下,对于固定重量的定投计划,客户设定的定投重量根据本定投周期内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数量均分购买,即每个交易日为客户购买的定投库存重量等于本周期定投重量/本周期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数量,每个交易日应使用的资金金额等于该交易日为客户购买的定投库存重量×成交价格。若客户本周期剩余资金少于应使用的资金金额,则剩余资金按固定金额方式成交。

第一百零五条 在我行已制定定投计划的账户可办理主动定投。办理主动定投时,需提供定投协议号,客户主动定投的结果将计入对应的定投计划中。

第一百零六条 我行提供的主动定投的投资方式包括按金额和按重量两种,总行个人金融部设定按金额主动定投的投资资金起点和步长、按重量主动定投的投资重量起点和步长,客户发起的主动定投设定的定投金额或定投重量必须满足起点和步长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每个交易日设定主动定投的价格区间上限(或直接将上限默认设定为每日Au99.99涨停价)。按金额主动定投的扣款资金为客户设定的定投金额,按重量定投的扣款资金等于价格区间上限×主动定投重量×(1+主动定投手续费率)

第一百零八条 如总行金融市场部公布的当日的定投成交价格超过设定的价格区间上限,则客户主动定投不成交,日终资金退还客户。如当日定投成交价格低于或等于设定的价格区间上限,一般情况下,按金额主动定投的成交重量等于定投金额/[成交价格×(1+主动定投手续费率)];按重量定投的成交重量等于客户设定的定投重量,剩余资金日终退还客户。

第一百零九条 每一定投周期完成后或主动定投成交后,我行在客户制定的定投计划下为客户记录黄金定投库存。客户可对自己账户下未冻结的黄金定投库存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定投库存卖出(或称回购)、转账汇金、提取等量实物产品等。

第一百一十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每个交易日设定定投库存卖出的价格区间下限(或直接将下限默认设定为每日Au99.99跌停价)。客户针对定投计划发起定投库存卖出,应确定卖出库存的重量,系统实时冻结该部分定投库存。若总行金融市场部公布的当日定投成交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下限,则客户发起的定投库存卖出不成交,定投库存解冻;若高于价格区间下限,一般情况下,客户定投库存卖出成交,系统将扣除库存卖出手续费后的货款存入账户中。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户将定投库存经过转账汇金交易,可转入任何已在我行加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客户账户中。被转入的账户如从未制定定投计划,黄金买卖业务系统将自动为其生成新定投协议,并将首次和此后被转入的黄金定投库存均记录在该定投协议号下。该定投协议号区别于按定投计划的定投协议号,不对客户按周期扣款。如客户已制定定投计划,则转入的黄金定投库存均记录在此定投计划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客户也可对被转入的定投库存其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客户使用定投库存提取等量实物产品,实质是客户以定投库存作为一部分支付手段,经过补充差价购买等量实物产品并预约提取的交易。购买产生的销售收入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管理。可提取的实物产品名录由总行从在售的实物产品中选择和设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客户每次仅能使用一个定投协议号下的黄金定投库存办理提取,每克补充差价等于实物产品当日银行销售价-Au99.99市场实时价。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起预约提取申请后,客户的黄金定投库存将不可逆地转变为相应的实物产品库存,并同时发起了该实物产品的预约提取申请。如客户撤销预约提取申请或预提违约,则该实物产品自动转为客户代保管库存,保存在原预约提取所选网点或其缴拨金库中。

第一百一十六条 黄金定投库存的最小结算单位为0.0001,客户成交重量低于0.0001克的部分一律舍去。金额的最小结算单位为0.01,金额低于0.01元的采用四舍五入法近似。

第9章 黄金定投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黄金定投业务收入来自定投手续费、主动定投手续费、库存卖出手续费、汇金手续费和账户管理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定投手续费是客户按计划定投成交时我行收取的费用。定投手续费预先计算扣收,成交时按实际成交价格与重量清算,周期结束后结算,多扣收部分退还。最终收取的手续费等于定投手续费率×成交价格×成交重量。分配至客户制定定投计划的营业网点。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主动定投手续费是客户主动定投成交时我行收取的费用。主动定投手续费预先计算扣收;成交时按实际成交价格与重量清算,日终后结算,多扣收部分退还。最终收取的手续费等于主动定投手续费率×成交价格×成交重量。分配至客户办理主动定投交易的营业网点。

第一百二十条 库存卖出手续费是客户定投库存卖出成交时我行收取的费用。库存卖出手续费在客户库存卖出成交后,从成交货款中扣收。最终收取的手续费等于库存卖出手续费率×成交价格×成交重量。分配至客户办理库存卖出交易的营业网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账户管理费是我行针对客户定投库存收取的管理费用。账户管理费逐日按重量计算,每月上海黄金交易所仓储费结算日统一收取。如因客户账户内可扣收资金不足等造成当日扣收账户管理费失败的,系统将于次日再次扣收,直至扣收成功为止。账户管理费所产生的收入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分配至总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客户在独立交易端、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制定定投计划或办理交易,则认定客户制定定投计划或办理交易的营业网点为客户所属机构。

第一百二十三条 黄金定投业务的各项费用均属于我行黄金定投业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须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公示、变更收费标准。

第10章 产品库存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实物产品的库存管理包括订货、购入入库、库存调配和异常情况处理等。实物产品在金库与网点尾箱中应视同现金管理,其保管、运输等应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 1.0)>和业务库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一节

第一百二十五条 现售的自有品牌实物产品订货需求由各级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经过黄金买卖业务系统发起需求单,逐级汇总至总行;预售的自有品牌实物产品订货需求由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根据客户购买情况自动生成,一级分行汇总至总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汇总需求单后形成订单,并选择加工商下达。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销与经销实物产品原则上以一级分行为单位订货,部分产品以总行为单位订货。现售实物产品订货需求由各级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经过黄金买卖业务系统发起需求单,逐级汇总至一级分行或总行;预售实物产品订货需求由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根据客户购买情况自动生成。一级分行或总行个人金融部汇总需求单后形成订单,并向对应产品供应商下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行个人金融部在向加工商下达自有品牌实物产品的订单后,应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明确订单所需原料的重量和提货所在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金融市场部据此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发起原料提取申请。辖内有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的分支机构配备人员协助总行提取原料并完成与加工商交接。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行或各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在下达订单后,应积极与对应的加工商或供应商联系,追踪和跟进产品加工和供货流程,督促其尽快加工与发货。

第二节 购入入库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实物产品首次从外部机构运抵我行金库,并按流程办理入库称为购入入库,入入库区别于日常在行内金库与网点间的调拨、上缴入库。

第一百三十条 加工商或供应商根据订单内容将实物产品运抵我行金库,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与业务库管理相关制度,办理实物产品购入入库手续。

第三节 库存调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实物产品的库存调配包括实物产品在金库之间的调拨和实物产品在金库与网点间的调拨两类。所有实物产品的库存调配的指令发起和执行分别经过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与现金凭证系统完成。

实物产品在金库之间的调拨又分为库存请领、库存上缴和库存调剂三种。实物产品在金库与网点间的调拨又分为网点请领金库下拨、客户预约提取金库下拨和网点上缴金库三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库存请领是指上级机构接受下级机构申请,发起的库存由上级机构向下级机构金库的下拨。库存请领由下级机构发起,上级机构业务部门审核经过后并发起调拨指令,由金库与营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库存上缴是指上级机构接受下级机构申请,发起的库存由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金库的上交。库存上缴由下级机构发起,上级机构业务部门审核经过后并发起调拨指令,由金库与营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库存调剂则是由上级机构主动发起的,在其下级机构间或下辖金库间的库存调拨。库存调剂直接由业务部门发起调拨指令,由金库与营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网点请领金库下拨,是指提金网点向其对应的缴拨金库发起请领申请,金库下拨实物产品库存的流程。提金网点发起的申请,需经上级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审核经过并发起调拨指令,再由金库与营运部门根据调拨指令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客户预约提取金库下拨,是指因客户预约在我行提金网点提取实物,金库向对应提金网点下拨实物产品库存的流程。客户预约金库下拨无需网点发起请领,上级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发起调拨指令,由金库与营运部门根据调拨指令执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网点上缴,是指营业终了,提金网点向其对应的缴拨网点发起上交网点尾箱库存的流程。网点上缴无需上级管理机构审核,直接由网点、金库与营运部门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及行内其它相关规程,结合辖内情况,确立各级机构业务部门和同级金库与营运部门间的良好协调机制,保证各种库存调配流程快速有效完成。

第4节 库存返厂

第一百三十九条 库存返厂是指因质损需返熔或维修、滞销退货、废料回收等原因将产品出库返回原加工商、供应商或回购厂商的流程。

第一百四十条 库存返厂由各级管理机构(除总行外)的业务部门发起,设定待返厂的产品及数量,发起返厂调拨指令,再由同级金库部门根据调拨指令,执行出库返厂手续。业务部门应事先联系接收返厂产品的外部合作机构,告知接收金库地点、产品信息,留取接受人员身份信息并通知金库。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于因质损需要返熔或维修的自有品牌、经销实物产品,须要求接收机构留取收货凭证,业务部门应积极联系对应加工商或供应商在反熔或维修后返还。对于因质损需要维修的代销实物产品,应要求接收机构留取的收货凭证,业务部门可视实际情况选择性联系对应供应商换货。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级分行业务部门可联系代销业务合作机构对未销售且完好无损的代销实物产品进行退货处理。对于因滞销需退货的代销实物产品,应要求接收方留取收货凭证,办理返厂出库手续。

第五节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库存管理的异常情况包括质损、丢失和盘盈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库存质损包括因保管或运输不当导致实物产品的外包装、外表或形状等发生的破损改变。质损后产品不可再交予客户。库存质损应循”谁发现、谁登记、谁封装”的原则,由发现质损的网点或金库做好系统登记,若由网点发现质损,应及时上缴金库。质损登记后,应对质损实物产品进行双人一次性封装,并在封装表面写明产品代码、名称等信息、质损情况以及封装人。封装后直至返厂前,任何人不得拆封;返厂出库时,应由金库管库出纳和接收人员在监控下开封。

第一百四十五条 辖内发现的自有品牌实物产品质损后,一级分行应积极联系产品对应的加工商返熔;若为代销、经销实物产品质损,一级分行应及时联系产品对应供应商维修。若发生质损的是客户已购买代保管在我行金库中的实物产品,一级分行应及时调配相同产品补充,并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做补回操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辖内发现回购废料、定制产品发生质损的,一级分行应及时联系对应的回收商、加工商和客户,协调内部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库存丢失是指因保管或运输不当导致在网点轧账或金库盘点时发现实际库存数量少于系统记录数量的情况。库存丢失应循”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由发现丢失的网点或金库在系统中作丢失登记。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于丢失确实无法找回的实物产品库存,一级分行应及时完成或督促下辖机构完成库存丢失的转支出、调配库存补回的操作。对于已售出的实物产品库存发生丢失的,应在两周内完成转支出和补回操作;对于未售出的实物产品库存发生丢失的,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转支出和补回操作;代销、经销实物产品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转支出和补回操作;回购废料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转支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辖内发现定制产品库存发生丢失的,一级分行应及时联系定制产品的加工商或供应商及客户,并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第一百五十条 库存盘盈指在网点轧账或金库盘点时发现实际库存数量超过系统记录数量的情况。盘盈的实物产品应由双人一次性封装,并在封装表面写明产品代码、名称、盘盈机构名称等信息及封装人,日终随尾箱统一上缴金库,金库收到盘盈的实物产品后应及时做系统登记。对于已完成转支出与补回操作的丢失实物产品重新发现的,也应按盘盈处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于除质损、丢失与盘盈外的其它异常情况,本着”特殊问题特殊处理”的原则,一级分行应及时协调内部各部门制定处理方案加以解决,尽量减少对日常营业的影响。若出现对库存产生重大影响或一级分行无法解决的异常情况,业务与金库营运等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总行做请示与说明,由总行协调解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各级管理机构与营业机构应按行内相关规定仔细、有序做好实物产品库存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异常情况出现。

第11章 库存状态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黄金买卖业务系统记录各产品存放在金库或网点的库存状态,也记录客户存放在我行的产品库存状态。库存状态包括可售、代保管、待提、冻结、质损、丢失、回购、待返厂、在途共9种。所有产品在购入入库时的库存为可售状态,因客户交易、库存调配、库存返厂、异常处理等发生变更。

第一节 客户交易引发状态变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引发库存状态变动的客户交易主要包括购买、预约提取、预约提取撤销、提取、转账汇金、组合拆分、代保管回购、检验回购、止付、解止付等。

第一百五十五条 如客户购买N件实物产品后马上提取,客户交易网点尾箱中,可售状态库存直接减少N件。客户账户下库存数量和状态不发生改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客户购买实物产品并未马上提取,相应数量的实物产品从可售状态变为代保管状态。

如客户在电子自助渠道购买N件某现售实物产品,客户交易网点对应的缴拨金库内,N件库存由可售转变为代保管状态。客户账户中增加N件存放在该金库下的代保管状态库存。

如客户在网点柜面购买N件实物产品但不马上提取,客户交易网点对应的缴拨金库内,N件可售状态库存变为代保管状态。如金库内可售状态库存M除金库中M件可售状态库存变为代保管状态外,客户交易网点尾箱中(N-M)件可售状态亦变为代保管状态。客户账户中增加N件存放在该金库下的代保管状态库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客户发起预约提取时,对应数量的代保管状态库存变为待提状态;客户当日撤销或违约后,对应数量的待提状态变为代保管状态。

客户预约在a网点本地提取N件代保管状态库存,a网点对应的缴拨A金库内N件代保管状态库存变为待提状态,客户预约提取的N件代保管状态库存变为待提状态。如客户当日撤销预约,A金库内N件待提状态库存变为代保管状态,客户预约提取的N件待提状态库存变为代保管状态。

如客户预约本地提取发生违约,在违约前一日日终,a网点N件待提状态库存变为代保管状态;a网点尾箱待提状态库存Ma网点尾箱中M件待提状态库存变为代保管状态外,A金库中(N-M)件待提状态库存亦变为代保管状态。客户预约提取的N件待提状态库存变为代保管状态。

如客户本地提取成功,a网点尾箱中直接减少N件待提状态库存,客户直接减少预约提取的N件待提状态库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客户存放在A金库的N件实物产品预约到异地b网点提取,b网点对应的缴拨金库为B金库,B金库内N件可售状态库存变为待提状态,客户预约提取的N件代保管状态库存变为待提状态。如客户当日撤销预约,B金库内N件待提状态库存变回为可售状态,客户预约提取的N件待提状态库存变为代保管状态。

如客户预约异地提取发生违约,在违约当日日终,b网点N件待提状态库存变为可售状态;b网点尾箱待提状态库存Mb网点尾箱中M件待提状态库存变为可售状态外,B金库中(N-M)件待提状态库存亦变为可售状态。客户预约提取的N件待提状态库存变为代保管状态。

如客户异地提取成功,b网点尾箱直接减少N件待提状态库存,A金库N件代保管库存变为可售状态。客户直接减少预约提取的N件代保管状态库存。

第一百五十九条 转账汇金交易减少转出客户的代保管库存,增加转入客户的代保管库存。转出客户的代保管库存存放金库内,对应数量的代保管状态库存变为可售状态,转入客户实物贵金属业务加办网点对应缴拨金库内对应数量的可售状态库存变为代保管状态。

客户1将存放在A金库下的N件代保管状态库存经过转账汇金汇入客户2,客户2的业务加办网点的对应缴拨金库为B金库。发生转账汇金交易后,A金库内N件代保管状态库存变为可售状态,B金库内N件可售状态库存变为代保管状态,客户1减少转出的N件代保管状态库存,客户2增加N件代保管库存,存放在B金库内。

第一百六十条 客户可将账户下存放于同一金库下的一组实物产品经过组合拆分成另一组实物产品,金库内组合拆分前的实物产品组合库存由代保管状态变为可售状态,组合拆分后的实物产品组合库存由可售状态变为代保管状态。客户组合拆分前实物产品组合的代保管状态库存减少,增加组合拆分后实物产品组合的代保管状态库存,存放在组合拆分前实物产品组合所存放的金库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客户将存放在A金库下的N件实物产品做代保管回购,A金库内N件代保管状态库存变为回购状态,客户直接减少对应N件代保管状态库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客户在a网点办理N件实物产品检验回购,a网点直接增加N件实物产品回购状态库存,客户账户下库存不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网点对客户存放在A金库或a网点的N件实物产品库存执行止付操作,系统优先将代保管状态库存变为冻结状态,代保管状态库存不足的,由待提状态库存补足。若待提状态库存被止付,则客户对应发起的预约提取流水自动撤销。

网点执行解止付操作后,N冻结状态的库存变回为代保管状态。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仅当交易前后金库、网点及客户库存状态和数量满足变动前后条件时,交易方能成功。

第二节 库存调配与返厂引发的状态变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库存调配引发的状态变动遵循出库(或网点尾箱上缴)前库存状态与入库(或网点尾箱收到)后库存状态相同的原则。

第一百六十六条 涉及实物产品库存出库的指令包括金库库存上缴调拨出库、请领调拨出库、调剂调拨出库、网点请领金库下拨出库和客户预提金库下拨出库五种。其中上缴调拨出库、请领调拨出库、调剂调拨出库指令原则上只允许选择可售、质损、回购三种状态的库存,网点请领金库下拨出库指令原则上只允许出库可售状态库存,客户预提金库下拨出库指令由黄金买卖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只出库待提状态库存。

第一百六十七条 网点发起尾箱上缴时不能选择上缴库存的具体状态。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根据上缴产品的单证代码和数量自行判断库存状态。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单证代码以H开头(对应于产品代码以P开头)的实物产品库存包括为可售、代保管和待提三种状态之一,黄金买卖业务系统认定优先上缴代保管状态库存,其次可售状态库存,再次为待提状态库存。单证代码以D开头(对应于产品代码以S开头)的实物产品库存,上缴时状态为回购状态。单证代码以Z开头(对应于产品代码以W开头)的实物产品库存,上缴时状态为质损状态。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出库(或网点尾箱上缴),入库(或网点尾箱收到),库存状态为在途状态,暂时记录在调出金库或上缴尾箱网点下。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于需返厂的实物产品库存,金库管理机构的业务人员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进行库存状态修改,将库存状态改为待返厂状态。原则上仅可针对原状态为可售、质损和回购状态的库存进行修改。仅待返厂状态的库存可出库返厂。

第三节 异常处理引发的状态变动

第一百七十条 引发库存状态发生变动的异常处理包括质损登记、丢失登记、丢失找回、盘盈登记、盘盈付出以及库存补回。

第一百七十一条 金库出纳对保存在金库中的质损实物产品进行质损登记,实物产品库存将从原状态变为质损状态。出纳在进行质损登记时应选择质损库存的原状态。对于单证代码以H开头的实物产品库存,原则上要求先选择可售状态库存进行质损登记,可售状态库存不足时再选择代保管状态库存,代保管状态库存仍不够时依次选择止付冻结状态、待返厂状态补足,最后选择待提状态库存补足。单证代码以D开头的实物产品库存,质损登记前状态为回购状态。

第一百七十二条 网点柜员对运抵或暂存网点的质损实物产品库存进行质损登记。网点柜员在进行质损登记时,不能选择质损库存的原状态,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根据质损登记的实物产品单证代码和数量自行判断库存状态。对于单证代码以H开头的实物产品库存,黄金买卖业务系统认定优先登记可售状态库存质损,其次代保管状态库存,再次为待提状态库存。单证代码以D开头的实物产品库存,质损前状态为回购状态。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金库出纳对发现丢失的实物产品进行丢失登记,实物产品库存将从原状态变为丢失状态。管库出纳在进行丢失登记时应选择丢失库存的原状态。对于单证代码以H开头的实物产品库存,原则上要求先选择可售状态库存进行丢失登记,可售状态库存不足时再选择代保管状态库存,代保管状态库存不够时依次选择止付冻结状态、待返厂状态补足,最后选择待提状态库存补足。单证代码以D开头的实物产品库存,丢失登记前状态为回购状态。单证代码以Z开头的实物产品库存,丢失登记前状态为质损状态。丢失找回处理与丢失登记完全相反。

第一百七十四条 网点柜员轧账发现网点丢失实物产品的应进行丢失登记。网点柜员在进行丢失登记时,不能选择丢失库存的原状态,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根据丢失登记的实物产品单证代码和数量自行判断库存状态。对于单证代码以H开头的实物产品库存,黄金买卖业务系统认定优先登记可售状态库存丢失,其次代保管状态库存,再次为待提状态库存。单证代码以D开头的实物产品库存,丢失登记前状态为回购状态。单证代码以Z开头的实物产品库存,丢失登记前状态为质损状态。丢失找回处理与丢失登记完全相反。

第一百七十五条 金库对盘盈的实物产品库存作盘盈登记,登记后金库中实物产品冻结状态库存增加相应数量。金库做盘盈付出时,对应实物产品冻结状态库存减少相应数量。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业务管理人员使用可售状态的实物产品库存对已登记质损的实物产品库存、登记丢失且已转支出的实物产品库存进行补回操作。用于补回的实物产品库存将由可售状态变为质损或丢失登记前的库存状态。

第12章 平盘交易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实物贵金属与黄金定投业务的平盘交易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要贯彻稳健经营原则,强化风险意识,严格执行我行相关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实物贵金属与黄金定投业务的平盘交易应经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进行全过程风险管理,将总体风险控制在我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规定的范围内。

第一百七十九条 根据实物贵金属与黄金定投业务的平盘交易收益目标和风险控制等各项要求,金融市场部应加强对宏观经济和贵金属走势的分析研究,重点防范和控制实物贵金属与黄金定投业务的市场风险。

第一百八十条 在实物贵金属与黄金定投业务平盘交易过程中,各项操作流程要严格执行前台与中后台分离制度,前台达成交易,中台开展交易合规审查和风险监控,后台进行结算交割和账务处理。前台与中、后台定期核对业务数据,确保流程严密、内控有效和账务准确无误。前台应当承担违规越权交易的责任,中台应当承担对越权交易监控和报告的责任,后台应当对结算的操作性风险负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平盘交易人员应参加行内外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各渠道售出自有品牌贵金属实物产品及黄金定投产品须在当日完成与总行金融市场部平盘。平盘资金日终批量划入总行金融市场部指定账户。

第一百八十三条 平盘资金=平盘价格×平盘数量。

第一百八十四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对于全行销售所产生的敞口,应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平盘,以锁定盈利、控制敞口风险。

第一百八十五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对于购入的贵金属原料应制订相应的套期保值方案,锁定敞,规避风险。

第一百八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应经过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内部操作规程等措施,减少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并建立完善的事后监督体系,对已完成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及时发现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一百八十七条 金融市场部与财务管理部、会计与营运部建立定期账务核对机制,确保业务台账、会计账、实物准确一致。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业务报表和分析报告,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金融市场部平盘交易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资金清算须经过指定的清算银行进行,实物的交割须经过指定仓库进行。

第13章 对外费用结算与发票管理

第一百九十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涉及的对外费用主要包括代销实物产品货款、经销实物产品货款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加工费。

第一百九十一条 代销实物产品货款是指我行按协议确定的供货价向供应商支付的已售代销实物产品的货款。代销实物产品货款可采取自动按周期支付和一级分行手工支付两种。

第一百九十二条 经销实物产品货款是指我行按协议确定的供货价向供应商买断实物产品而支付的货款。经销实物产品货款由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根据所提交订单或者实际购入入库的产品数量计算并手工支付。

第一百九十三条 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加工费是指我行按协议确定的费率向加工商支付的实物产品加工费用。加工费由总行根据实际购入入库数量按周期或按批次手工支付。

第一百九十四条 涉及到手工支付费用的,由总行和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在系统中提交支付申请,同级会计与营运部复核划款。

第一百九十五条 总行及一级分行应认真核对待支付费用的销售、订单或发货单数据,确保支付金额准确无误。对于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督促外部合作机构尽快根据协议要求按支付金额开具。

第一百九十六条 总行与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在接收到外部合作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照我行增值税操作指引等相关制度做好税票核对及与本级财务部门的交接等工作。

第14章 辅料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辅料是实物产品包装、仿真品、宣传材料等与实物产品配套物品的总称。

第一百九十八条 辅料由一级分行统一管理,可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办理登记。各一级分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15章 展销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展销会应以一级分行为单位联合外部合作机构开办,一级分行可授权由展销会开办地管理机构具体执行组织销售、核对事宜。展销会所合作的厂商应为经总行准入,已与我行签定合作协议的代销业务合作机构。

第二百条 展销会发起一级分行应在展销会开办前,与各外部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合作方案,约定展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展销产品明细、收入和支出分配、违约责任等,并将相关信息维护入黄金买卖业务系统并报总行备案,总行对展销会信息进行复核。

第二百零一条 展销会以银行邀约客户,外部合作机构提供实物产品的形式组织现场销售,我行不从金库或网点中发货参与销售。外部合作机构收取销售款项并负责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销售过程中应填写展销会销售单证,留取客户购买信息,作为会后双方的对账依据;记录客户所属网点机构和理财经理,作为会后向网点分配手续费和奖励理财经理的依据。

第二百零二条 展销会结束后,一级分行或授权的下级管理机构应在当日与各产品供应商现场核对销售、收款信息。确定无误后,一级分行应将销售流水录入黄金买卖业务系统,督促各外部合作机构按约定时间、方式和比例支付手续费和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一级分行在收取手续费后,再根据客户购买明细,按自行制定的分配原则和期限向对应网点手工分配展销会手续费。

第16章 宣传营销与客户服

第二百零三条 各一级分行应以推动业务稳健发展为目标,以营销服务客户为中心,制定辖内各级机构的具体宣传营销活动规划方案。下级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应认真落实一级分行制定的方案,做好辖内业务的宣传营销工作。

第二百零四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辖内业务宣传销售活动的促进和监督,加大内部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合理利用各类宣传资源,提高宣传、引导和服务的专业性,强化对错误宣传、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

第二百零五条 全国性销售的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其宣传视频、海报、易拉宝、折页等材料应由总行统一设计下发各一级分行使用。各级机构在未经总行同意的情况,不得对宣传材料中有关业务或产品的相关内容做改动。地方性销售的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其宣传材料可由总行统一设计下发销售地区使用,也可由销售地区设计并上报总行审核同意后使用。总行审核同意后的宣传材料,销售地区各级机构不得对其中有关业务或产品的相关内容再做改动。

第二百零六条 代销、经销实物产品的宣传材料应由一级分行联系实物产品供应商提供。供应商所提供的宣传材料中应明确包含产品供应商名称和徽标,如实描述或体现产品信息,不得使用我行的名称与标示,不得含有虚假和误导性宣传语句。一级分行在做好审核后方可下发下辖机构使用。

第二百零七条 营业网点负责客户的现场咨询、产品推荐、引导办理等宣传营销工作。营业网点应充分利用内外宣传资源做好业务宣传工作。如条件允许,营业网点可摆放贵金属实物产品展柜,配备专职理财经理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第二百零八条 营业网点展柜中应摆放实物产品的仿真品,并在展柜显眼位置张贴或放置标签,注明”仿真品”字样。

第二百零九条 营业网点在引导客户办理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时,应遵守行内外相关规定,特别注意做好以下事项。

(1)有效识别客户身份,预留客户相关信息,向客户解释所预留信息的必要性。

(2)了解客户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推荐风险适当的业务与产品。

(3)向客户说明业务办理流程、收费项目与标准。

(4)提醒客户阅读协议或合同等销售文件内容,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向客户解释风险揭示书条款的含义。

(5)确认客户亲自抄录了风险知晓语句并签字。

(6)在客户办理某项具体业务时,向客户说明我行具体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网点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推介不符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业务与实物产品。如客户主动要求购买,营销人员应提醒客户所办理的业务或所购买的实物产品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如客户执意要办理或购买的,则需客户签署相关声明。

第二百一十一条 网点销售人员在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宣传营销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以下行为。

(一)未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称贵金属投资是保本的理财手段,或向客户承诺固定的投资收益以及采取其它夸大、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实物产品的行为。

(二)向客户保证我行在以后某个时间,以固定价格回收某种实物产品,或保证回收所有我行销售的实物产品的行为。

(三)营销中带有”贵金属价格肯定在某个时间上涨”等有明确行情判断性的语句。

(四)将代销、经销的实物产品与我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混淆,称其为邮储银行自行委托加工和发行的产品的行为。

(五)将实物产品与其它理财类产品捆绑销售的行为。

(六)代替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签署业务协议等销售文件的行为。

(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见邮银管〔 123)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百一十二条 如客户主张在我行购买和提取的实物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要求客户提供在我行购买和提取实物产品的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一级分行积极联系对应的加工商或供应商出面解释,与客户协商解决;如客户仍存有质疑,则要求客户提供权威机构检验结果证明材料,确有质量问题的,应要求对应的加工商或供应商及时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工作,各级管理机构应尽快指示和协调下辖机构做好投诉问题的解释与客户情绪的安抚,定期总结和通报辖内发生的业务客户投诉问题和处理情况,确保问题不扩大影响、不重复发生。

如发生严重的客户投诉、群体性等突发事件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见邮银发〔 1718)规定的应急预案处理

第17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实施,以保障业务能够平稳运营,并将业务开展的各类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百一十五条 总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内制度以及本办法,制定完善具体操作的办法规程,指导和规范前台柜面操作、日常业务管理以及与外部合作机构的合作等工作。

第二百一十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与营业网点应在自律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已制定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各级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对下辖各级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和营业网点具有督导职能,可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业务检查。营业网点应及时向上级机构反馈业务经营中发现的各类违反业务规章制度的现象问题,严禁相互推诿与包庇纵容。

第二百一十七条 总行以及各分支机构的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行内相关规定,定期自查和配合上级或本级审计部门的检查,及时发现业务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18章 

第二百一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对办法中要求落实具体细则的条款,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百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下发的补充通知或文件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3f9b981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e84d2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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