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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1.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为主要参考基础,并充分反映烟草零售的业态特点。2.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草零售业态的分类、特点,适用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企业和店铺。3.定义
烟草零售业是指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烟草制品(复烤烟叶除外)的行业。4.分类原则
本标准主要依据烟草零售业态的地址、经营规模、售卖方式、服务时间、管理信息系统等特点作为分类参考依据。5.分类综述
本标准把烟草零售业态共分为7类: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6.烟草零售业态分类6.1食杂店6.1.1定义
以销售烟、酒、饮料、休闲食品及日杂货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零售业态。6.1.2基本特点
6.1.2.1多位于各种居民区内或传统商业区内以及农村地区。
6.1.2.2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以内。
6.1.2.3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6.1.2.4服务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上。
6.1.2.5一般无管理信息系统或具备初级信息管理系统。6.2便利店6.2.1定义
以开架自选为主,销售小容量应急性的食品、日用小百货等,以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6.2.2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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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多位于商业中心区、居民区、交通要道以及车站、医院等公共活动区附近。
6.2.2.2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
6.2.2.3采取自选销售方式,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6.2.2.4服务时间16小时以上。6.2.2.5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
6.2.2.6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6.3超市6.3.1定义
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付款为形式,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的零售业态。6.3.2基本特点
6.3.2.1多位于市、区(县)商业中心、居民区、交通要道、城郊结合部附近。
6.3.2.2营业面积一般在200-6000平方米之间,大型综合超市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
6.3.2.3采取自选销售方式(烟草制品采取柜台销售方式。6.3.2.4出入口分设,在收银台统一结算。6.3.2.5服务时间不低于12小时。6.3.2.5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
6.3.2.6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6.4商场6.4.1定义
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中高档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6.4.2基本特点
6.4.2.1多为市、区(县)商业中心、历史形成的商业集聚地。
6.4.2.2营业面积至少在2000平方米以上,多在6000至20000平方米之间。
6.4.2.3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6.4.2.4服务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上。6.4.2.5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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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烟酒商店6.5.1定义
以销售烟草制品、酒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6.5.2基本特点
6.5.2.1多位于市、区(县)商业中心、居民区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