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条禁令

发布时间:2012-03-10 11:25: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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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试行)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编制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要求各方主体严格遵守,监督部门从严执法,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严禁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违规企业责令整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降低一级。有关执业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分别给予三个月、半年至一年停止执业处罚。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在津注册。

  (2)严禁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对违规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工重新审查。对施工企业处合同价款2%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严禁无方案施工。深基坑支护、深层降水、盾构施工、大部件吊装,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建()筑物爆破方案须经专家论证。违反规定, 责令停工整改,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对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4)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检验,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已经使用的责令整改,并对违规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5)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违规质量检测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对出具虚假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6)严禁编制虚假技术资料和现场施工记录。违反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分别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7)严禁无合同进行分包施工。违反规定,对发包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分包队伍处1万元罚款。

  (8)严禁基础和主体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9)严禁质量监督部门不作为。严格落实项目巡查和抽查制度,建立监督记录。对未实行基础、主体、装修监督检查,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工程,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对相关监督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岗位的处分。

  (10)严禁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投入使用。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重新备案。

  (11)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场施工。违反规定,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退场。

  (12)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未经检测的机械设备。违反规定,对作业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报验,由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13)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进行特种作业。违反规定,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4)严禁无安全措施及违反施工安全标准施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责令整改,并记入不良记录。导致伤亡事故的,给予违规企业停止投标三个月至半年处罚。重大事故一年内不允许参加新项目投标,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外地企业清出天津市场。

  (15)严禁现场人员不戴安全帽、安全带及无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现场作业。违反规定,每人处50元至100元罚款。对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处100元至200元罚款。经抽查在一个月内出现三次违规行为的工地责令停工整顿,并对违规企业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16)严禁瞒报、迟报质量安全事故。违反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对相关举报人,给予3000元至1万元奖励。

  (17)严禁作业队伍在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居住。现场生活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通道,不允许采用明火取暖。违反规定,责令整改,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造成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18)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无封闭车辆进行渣土和散料运输。违反规定,对总承包企业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整改。对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19)严禁无围档施工。建设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地面,配备冲洗设施并使用,禁止车辆带泥上路。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作业队伍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20)严禁未经审批夜间施工。严格执行夜间施工的有关规定。夜间施工扰民经查实,责令停止夜间施工,并对作业单位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21)严禁建筑施工运输洒漏。违反规定,对作业单位按肇事车辆每车处100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备注1: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认定违法事实实施处罚要下达告知书,被处罚人签字认可后,罚款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对处罚有异议的5日内可向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备注2:建设施工21条禁令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0f0c90b7cd184254b3535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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