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

发布时间:2020-05-19 00:19: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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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乙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为了确保乙方以承包、租赁或者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

和住所(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 出租房屋所处位置:

二、 出租房屋用途、经营项目:

三、 甲方责任:

1 出租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或主管主办单位开具的使用证明。

2 出租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 履行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 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和停

业整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 乙方责任:

1 乙方的承包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使用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

租房屋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2、 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 出租房屋用于公寓楼(出租)、饭店、 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 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严格遵守各项消除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 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占用、堵塞或紧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 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 出租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 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 代替保险丝。

5、 作为库房使用的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严禁吸烟,严禁使 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6 出租房屋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甲方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 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由甲方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等后,乙方方可动火施 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房屋附件 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烧杂草、树叶、废旧物品等。

7 出租房屋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始终保持完整、好用、正常的工作 状态,严禁遮挡或挪作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购置或维修。

8 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正常维修、更换的费用。

9 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 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

五、违约责任:

1 凡因甲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经济赔偿和承

担相应的责任;

2 凡因乙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乙方违反消防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

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 其它条款:

1 一旦发生火情,双方有义务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补救。

2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 本协议自 日至

该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出租房屋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经济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09b124174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e6.html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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